立法會舉行前廳交流會,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及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盧國偉聯合主持其中一個討論小組,討論精簡程序、降低建築成本的措施,以及北部都會區如何改進土地行政安排等事宜。
甯漢豪
對於如何減低建築成本及精簡審批流程,甯漢豪表示,政府會擴大自行認證的規模,減輕政府人手壓力,提高審批效率,並準備在某些環節採用中央採購。她又表示,政府會研究「按實補價」的概念,即改變過去依賴土地「最高發展價值」定其補價的模式,而按實在將會興建多少定其補價,讓北部都會區一些發展項目能早日「去馬」及成事。
對此,劉國勳立法會議員(新界北)在會後回應稱,對政府動態規劃、戰略先行的研究和改革表示支持。對於審批過程的自行認證,他希望當局可以在某些地方先行先試,逐步變成常態,充分調動市場力量。
針對北部都會區的城鄉共融,劉表示應利用好鄉郊土地,拆牆鬆綁,在鄉村發展式土地用途中加入商業元素,釋放用地。可考慮在鄉郊土地上容許商業活動,如發展飲食、民宿等用途。他舉例說,在現時的村屋改造中,只允許在首層發展上述商業活動,日後可適當放寬限制,讓整棟建築都可發揮經濟價值,分享發展成果。
至於土地程序和行政安排,劉國勳認為,目前北部都會區引入私人市場的進度緩慢,當局應優化措施,利用彈性批地政策,加快產業落地,和鼓勵私人市場參與北部都會區的規劃和發展。他指出,過去按「最高發展價值」的定補價模式,會對發展商覺得前期成本過高,而市場上未必有大需求,導致不積極參與發展。而「按實補價」的改革落實後,相信有利於北部都會區私人市場力量的發展。並應按照土地實際的商業用途進行補價,而非只分住宅和非住宅兩種形式。
劉國勳。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國勳強調,現時 3至5年的短期批地租約過短,或會令發展商因為年期不足而卻步。他建議可發展長期租約模式,例如批出15至20年的發展年期,讓發展商有足夠時間實現投資和回報。他表示,當局可參考現有的特殊用途租契形式,不過這種模式目前只適用於政策局提出政策支持的行業。既然北部都會區的發展將「產業先行」,他希望發展局在北都採用特殊用途租契,租約年期至少以15年起步;亦可直接與私人用地進行商議,儘快完成特長租約的研究並推出市場。
北部都會區。
《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在星期三(5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三讀獲得通過。修訂條例改變過去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一刀切的約束,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維港大型填海工程的同時,亦簡化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機制,尤其是非永久填海工程,拆牆鬆綁,便利市民享用海濱和加強海港功能。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原條例不利於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工程,相信公眾都希望在繼續保護維港的同時,享用兩岸更好的設施和體驗。她指出,若部分填海工程符合面積要求和公眾利益,是需要的且沒有替代方案,可申請或批予豁免,包括條文附表中的設施,即有助市民欣賞海港、發揮功能、和照顧海上作業者需要的設施。例如行人板道、防波提、支援海事作業的供水、供給燃料或電池充電設施等。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表示,維港是所有市民共享的珍貴自然遺產。《保護海港條例》自1997年確立以來未有修訂,條文過於簡略,關鍵問題缺乏清晰指引,例如“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定義,存在大幅度不確定性。目前部分海濱長廊、海濱公園均因受到條例和過去的土地用途限制難以接通。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李慧琼表示,該修訂條例對香港海濱發展有里程碑意義,旨在海濱的發展和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她強調,市民不必擔心條例通過後,維港會被大幅填海。因條例草案亦有引入保護機制和監督機制,規管維港進行的填海工程。
謝偉銓。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不少議員以受大眾歡迎的東岸板道作類比,指若法例儘早拆牆鬆綁,東岸板道早於現時數年便可投入使用。立法會議員(九龍東)鄧家彪表示,相信此次修例對海濱單車徑和水上運動有所裨益。不過對於申請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上限,雖然此寬度足以建防波堤,但不足以加上靈活浮橋通道等設施,對使用遊艇旅遊的人士一定困難,期待當局可以以善用海港的角度去看發展需求。他否認外界所傳修例收窄法院權力的說法,認為修例後更加制度化,在引入行政機關程序的同時,保留司法監督裁判功能,使法例具有更高透明度,有程序和法例可依。
鄧家彪。資料圖片
而稱投棄權票的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 狄志遠表示,決策過程中,公眾的參與空間有限,屬於當局自審自決。應提供更多渠道給市民發表意見,需要更多的制度平衡該機制。
狄志遠。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