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港最熱爆的新聞應該是長和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業務給予美國貝萊德 (BlackRock Inc.) 牽頭的財團。長和多次回應是商業決定,沒帶有任何政治目的,不容外界揣測。不過,事件越演越烈,近日還將事件升溫至是否破壞國家安全。
當讀者閱讀此文標題時,就即時回答「當然有啦」。不過,有個別社會人士的意見卻有另一番見解,仍然強調「在商言商,合適價錢就可出售啦」。
事實上,我們在下判斷前,應該要「靜一靜」,「諗一諗」,不要盲目「跟風向」去支持,或者反對,必須要考慮事件的本質,切勿人云亦云,從法、理、情不同角度去分析事件是否涉及破壞國家安全,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
雖然筆者本是一名升斗市民,未能像政客一樣,能夠知悉長和、貝萊德兩間公司所訂下的出售備忘錄,或背後有什麼「驚天大陰謀」。然而,大家都可以嘗試以筆者的角度,以情理為出發點,知道事件的本質,可能對長和有更深刻了解。
首先,何謂「國家安全」?根據2015年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第二條,已經很清晰地說明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在第十四條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換句話說,香港是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
巴拿馬作為中國在海外的咽喉要地,對國家的遠洋航運具有戰略價值,可大大縮短通向東西半球的航程。一直以來,美國試圖用不同手法來控制巴拿馬,包括協助當地反對派推翻反美政權,扶植親美政權,希望將港口設施重掌自己手中。不過,最終鎩羽而歸。如果今次交易最終成功,如果港口再次落入美國,中國遠洋航運的發展將會受制於美國,令到遠洋集裝箱船途經此港口時,就需要支付高昂的「過路錢」,大大提高中資企業的物流成本,這樣足以構成外部威脅,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
同時,第十七條中明確指出:「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央或本港企業持有的港口設施亦包括在內。有人會問,港口設施是企業擁有與國家有什麼關聯?筆者認為,假若港口設施受到當地政府或恐佈份子襲擊,向中央政府提出營救的請求,中央、特區政府是否以「私人企業」為由,坐視不理,拒絕營救?相信答案已經有了。
另外,在第七十七條中,已清楚寫明,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在這件事情,所有在內地、本港註冊的企業都須要遵守上述所提及的責任。
至於特區政府於去年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第五部份第四十九條已寫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1)如任何人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 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2)如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新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 就第(1)及(2)款而言,凡任何作為對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造成任何以下效果(不論在何時造成) (a)使該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 (b)使無權接達或改動該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該設施, (c)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 (d)導致該設施並非如其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該項作為不會令該設施的操作、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或在該設施內儲存的資料的可靠性減低損亦然),該項作為即屬削弱設施。」該條亦將「公共基礎設施」是指「(a)屬於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或由或代表中央或特區政府估用的以下各項(不論其是否位於特區) (i)基礎設施; (ii)設施或設備: (iii)網络或電腦或電子系统; (iv)辦公處所;或(v)軍事或國防的設施或設備。」假設長和完成出售港口設施的手續,等同已經喪失了該設施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觸犯了上述所提及的(a)至(d)項,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根據以上法規,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設施,已經觸碰了國家安全的底線。筆者認為,今次長和出售港口設施只是從商業價值來作考慮,作為跨國企業的它,完全沒有站高一個位置來看事情,缺乏「大局觀念」,以短視眼光來看國家的長遠政治、經濟發展。假若長和及個別社會人士或政客,仍堅持以「在商言商」原則出售港口設施給美國財團,將一個具戰略價值的港口拱手相讓給美國,正如清初漢奸吳三桂引清兵一樣,自毀長城,或會將受到後人唾罵!
潘偉傑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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