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衰十一」之餘,在收柙期間更兩度割腕扮有情緒病,望可判入他認為較舒服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現年28歲無業男子經朋友介紹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女事主,事主於2011年離家岀走及在被告所居的公屋單位內留宿,該男子於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發生性交,家人曾就事主失蹤報案,後來尋獲她後即銷案。被告擔心要為性行為負上刑責而於同年前往澳門,直至去年返港。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今於高院判刑時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終判囚38個月。
法官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資料圖片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透露被告陳子健於9歲時曾離家岀走,並有8次盜竊和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被告於2010年3月曾因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入戒毒所,不足一年卻干犯此案,父母對他亦束手無策。另外,他亦曾2度在收柙期間割腕,以裝作患情緒病而為可判入小欖,以逃避其他在囚人士欺凌。潘官直言被告為人不可靠,並具反社會人格。被告雖未至於有戀童問題,因自我形象低落而傾向與年幼兒童發展關係,這問題值得關注,且其重犯機會屬中高。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潘官強調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年幼無知女童,以免她們受到傷害,而事件後,事主受到情緒困擾及有輕生念頭。潘官指岀,本案有嚴重的情節因素,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未有使用安全套,他又稱自己不知道事主的實際年齡,惟其友人於他們兩人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曾向被告透露事主的年齡,而被告又看過寫有事主年齡的手冊,加上得悉事主家人報警後,被告則畏罪潛逃。潘官認為被告對事主的年齡瞭如指掌,並直斥他「明知不可為而為」,故最終判囚處理。
已婚宗教科老師涉與15歲女學生發展「師生戀」,兩度於放學後到商場殘廁性交及以下體性侵女生,後遭女生父透過手機訊息揭發。宗教老師星期一(3月24日)上午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性交罪及一項非禮罪。法官彭中屏下午判刑時指,被告和女事主年齡相差24年,但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師生關係行事,屬加刑因素,拒接納案發時已婚的被告「真心」跟女生發展情侶關係,指兩控罪均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被告入獄22個月。
區域法院。
被告L.W.S(41歲),被控於2023年6月及7月某日,在蘇屋商場的無障礙廁所與女童X非法性交及非禮X。承認案情指,2022年於涉案中學就讀中一的事主X,透過其他同學認識在該校任教13年的被告,同年兩人關係變得親密,年底發展為情侶;翌年6至7月,兩人發生性關係,其後X升讀中二,被告出任X所的宗教科老師,至同年底兩人分手,被告亦以個人理由辭任涉案學校教師。
X跟社會福利署人員錄影會面時稱,2023年6月某日下午放學後,被告要求X帶他到殘廁,X遂帶被告到蘇屋邨附近商場的殘廁,之後被告抱著穿著衣服的X,並把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插入對方下體,性交過程歷時約5至10分鐘。X指,她曾告訴被告自己當時15歲,指僅「純粹配合」被告而進行性交。另X在錄影會面又稱,2023年7月某日放學後,被告要求X跟他再前往上述殘廁,被告在廁所內脫褲,並以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摩擦X私處外側,整個過程歷時5至10分鐘。
至2024年1月,X的父親查看女兒手機發現X與被告有關於性行為的對話,數日後到X學校,用X手機內找到的被告自拍照向校方確認被告身份,隨即報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5嵗兒子,形容本案是不倫戀,被告已非常後悔,對自己有違道德和誠信的行為感到羞愧;2023年已醒覺自己過錯,從就職13年的學校辭職,爲了遠離X,且在事件揭露前已獲妻子原諒,懇請法庭輕判;被告獲母親、太太、教會牧師撰求親信,其兒子亦透過一幅畫作,表示希望父親早日回家。
法官彭中屏指,雙方年齡差距甚遠,案發時X是15歲,被告比X年長逾24年,被告利用師生關係違反X和其家長對被告的信任。法官又不接受被告想真心發展情侶關係,因為被告已婚,無論如何都不是減刑理由。但法官接納被告在2023年12月,醒覺過錯,辭職遠離受害人,顯示被告有悔意。而X沒顯示有嚴重心理創傷,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有帶安全套;但本案涉及嚴重罪行,是性侵犯兒童案件,法庭需考慮案件阻嚇性,防止其他人犯案,量刑因素加重,最終判被告兩項控罪共22個月監禁。
已婚宗教科教師在區域法院遭判入獄2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