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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官媒開始點名《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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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官媒開始點名《蘋果日報》

2019年07月26日 10:59 最後更新:11:21

在周日(7月21日)示威者到中聯辦以黑漆汚損國徽之後,內地反應很大,很多官方媒體不止公開了汚損國徽的照片,大編幅報道事件,近日還開始點了《蘋果日報》的名字,過去內地批評港媒,鮮有點名,如今的做法非常罕見。

「俠客島」點名蘋果日報的文章。

「俠客島」點名蘋果日報的文章。

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俠客島」周三發文,題為「【解局】在香港,這些媒體如此煽動暴力」。文章指從6月9日,香港示威者以反對港府修例為名,發動第一次大規模示威遊行以來,香港亂局已進入到第七周。而在這七周中,事態一步步發生惡化,暴力活動也在不斷升級:從襲擊員警,到攻擊路過的市民,到汚損國徽、挑戰中央權威,到挖人祖墳、砸其辦公室。

文章話經過調研,發現除了事件背後的「某些勢力」,反對派港媒和西方媒體也在其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他們不斷宣揚仇警、反中央的思想,煽動香港年輕人越發激進,終於走上暴力違法的道路。

「俠客島」話反對派港媒對此類事件的操作方法基本一致:絕口不提示威者先行攻擊,也不播放暴徒施暴畫面,只展示員警朝著「無辜市民」揮舞警棍、發射子彈的兇狠畫面。有的還配上暴徒被打後血淋淋的畫面,惹人憤怒;還有年輕女孩哭泣的畫面,惹人心憐。就這樣,一個個完美的「員警鎮壓示威者」的作品就完成了。

文章引用蘋果日報網站一篇報導,指為「典型的仇警報導」。

文章引用蘋果日報網站一篇報導,指為「典型的仇警報導」。

「俠客島」指部分港媒已不甘於煽動者的角色,其本身就是暴力行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參與者。如被稱為「毒蘋果」的香港《蘋果日報》,其立場親西方、反中央,倡港獨。其老闆黎智英在7月接連找到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公然要求美國政府干涉香港,他「懇請美國官員以行動支持香港人,並請求美國政府發表言論支持和鼓勵香港的年輕人」。照片顯示,有時他親自帶隊指揮遊行,有時他藏在某個角落,看著年輕示威者和員警對抗。

文章引用大公報圖片。

文章引用大公報圖片。

文章引述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對黎智英的嚴厲批評:「香港個別人置民族尊嚴和香港利益於不顧,為一己私利甘願充當外國勢力反中亂港的政治工具,搖尾乞憐、引狼入室,這種醜惡嘴臉和卑劣行徑為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齒。這些民族敗類和香港罪人將永遠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另外,內地《環球時報》也痛批黎智英和李柱銘,《環球時報》昨日(25日)刊登了一篇題為「香港出了一批有迷惑性的現代漢奸」的社評,指香港在極端勢力示威越來越暴力化的過程中,西方勢力的介入越來越公開化,而這種介入在香港社會發酵,離不開一批漢奸人物的配合與助攻。社評更點名黎智英、李柱銘等人堪稱這批漢奸的代表者,想讓香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名存實亡,同時在「兩制」下使香港實際獨立。

社評指,從去年到今年,黎智英、李柱銘等老牌「民主領袖」與美國及西方政府、議會的接觸達到空前密度,形成越來越肆無忌憚的勾結,這些勾結為香港街頭政治的膨脹提供了罪惡的燃料。

社評又指,他們不僅挾洋自重,而且極力向美方展示自己協助遏制中國的工具意義。

社評指出,黎智英和李柱銘除了直接為侵略和打壓中國的外部勢力效力,還破壞中國人的內部團結,幫助外部勢力給中國人洗腦,是典型的現代漢奸。

內地媒體批評的力度越來越大,頗有山雨欲來的感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立法與現有國安案件無關,但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話,中央有「兜底」角色,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訂明公署的職責。

根據《國安法》第40條訂明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3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有4個要點,包括1) 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2) 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3) 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4) 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而相關附屬法例建議,包括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訂明違反相關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訂立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立法亦絕非當局之前「諗漏咗」,重申當局一直推進有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現時只是「做完就推出」。

政府消息人士又話,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政治風雲變色,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國家安全條例,形容維護國安的工作,「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又強調相關附屬法例為本地法律,由本港警方執法。

至於外界關注「禁地」的宣布,政府消息人士說,條例訂明是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須依據《國安條例》第42條的程序列明「禁地」的地點及座標,亦會有相關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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