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16年前的今天,1997年4月26日,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主要奠基人,黨和國家的卓越領導人彭真在北京逝世。彭老在世時常講一個詞,就是「人心思法」。那時候全國人民對法律的渴望,在某種程度上比現在還要強烈。彭真認為,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毛澤東要“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發生,就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彭真與毛澤東 資料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憲法。這就是人們熟知的「八二憲法」,也是人們公認的建國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它和此後的四次刑法修正案共同構成了中國現行憲法體系,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八二憲法」是在老一代領導人下制訂的。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是「憲法修改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委員長彭真是副主任委員,負責日常工作。
30年過去,老一代領導人凋零殆盡,但中國在法制建設上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回顧歷史,我更加感到「八二憲法」的意義重大。
文化大革命對彭真等老一代人影響都很大,如果沒有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就很難理解在改革開放之初,這些老人們為什麼思想那麼解放。
彭真畢業於山西省立第一中學,並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但是他對法律不陌生。在國民黨監獄裏,沒有別的書看,但是可以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他要運用敵人的法律進行鬥爭,所以就徹底研究了《六法全書》,在與敵人鬥爭的同時也打下了他的法制思想基礎。
從監獄出來以後,彭真和聶榮臻等一起創建了抗戰期間的晉察冀革命根據地。治理根據地也要依靠民主和法制,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局關於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這實際是邊區第一部新民主主義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
解放後,彭真一直負責法制工作。他參與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在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發言時,他說:「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這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此也成了他的口頭禪。
可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法制被徹底破壞,整個中國沒有幾個人能夠過正常生活。文化大革命前夕,彭真就被軟禁在家,失去自由。1966年11月的一個冬夜裏,一群造反派翻過院牆,將他抓走。周總理得知後,急令北京衛戍區司令員傅崇碧找回彭真,放到了一個兵營里監護,實際上是監禁。後來,彭真又被送進了秦城監獄。在監獄裏他就思考,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黨和國家該怎麼辦?
1975年夏天,彭真從秦城監獄裏釋放出來,流放到陝西商洛地區。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後,他才被接回京。1979年初,中央為彭真徹底平反。3月,彭真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後改為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全面主持立法工作。7月的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彭真當選副委員長。
彭真重新開始工作後,在三個月時間裡領導制定了包括《刑法》在內的七部重要的法律,是立法史上的奇蹟。七部法律中,有些是重新修訂的,比如《選舉法》;有些是在「文革」前就已開始起草,如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而彭真在監獄裏一直在思考這些問題,心裏已經有了“腹稿”,所以才能在那麼短的時間裡通過這麼多部法律。其中刑法在當時非常急迫。想一想,在長達30年的時間裡一個國家沒有刑法(只有個別單行法),這其實是很可怕的事!
制定刑法的時候,在過去的基礎上又加上對文化大革命特定歷史環境下的反思,明確規定了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聚眾打砸搶、嚴禁非法拘禁、嚴禁誣告陷害以及侮辱誹謗等,形成了一部比較完備的刑法。有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才能保障經濟發展、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有基本的安全感。
當時,彭真常講一個詞,就是「人心思法」。那時候全國人民對法律的渴望,在某種程度上比現在還要強烈。彭真認為,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毛澤東要“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發生,就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就要像鄧小平所說:“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十年文化大革命,憲法慘遭踐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徹底破壞,全國人大代表不再由人民選舉產生,而是由革命委員會指派。民主選舉制度被取消。說是提倡「大民主」,其實是林彪、「四人幫」之流利用無政府主義搞獨裁。那時的社會情況,可以說是“萬馬齊喑究可哀”。
打倒「四人幫」後,關於真理標準的大辯論重新確立了正確的思想路線。但如果不把人民在「文革」中被剝奪的民主權利還給人民,就沒辦法真正讓人講真話。1980年全國人大曾對憲法做了局部修改,但仍有一些根本問題沒有解決,因此要全面修改憲法。
1979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修改憲法,並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憲法修改委員會」有103人,25名政治局委員和書記處成員全部參加,葉劍英擔任「憲法修改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彭真是副主任委員,負責日常工作。
在彭真的主持下,新憲法重新恢復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的規定。彭真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唯因如此,新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當時有過所謂「黨大」還是“法大”的討論。新憲法通過之前的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已經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至今黨章依然這樣規定。彭真曾說:“這句話是經過痛苦的十年內亂才寫出來的。”新憲法在序言中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裏所說各政黨,首先就是中國共產黨。
彭真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係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允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我們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命運由覺悟了的人民來掌握。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中國人民利益、執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階級政黨,除了人民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堅持黨的領導,遵從人民意志,嚴格依法辦事,三者是一致的、統一的。”他的論述非常清晰地回答了“誰大”的問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憲法,這是建國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從修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等到修改憲法,都是在政治架構上進行調整。調整的目的是用法制建設為改革開放開闢道路。例如,「八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就把被全國人民所擁護的三中全會上黨的主張,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彭真主持制定「八二憲法」時,明確將民主集中製作為我國政體也就是國家的組織形式加以規定,也是具有重大意義的。文化大革命對於民主集中制的破壞,對於黨和國家,對於全體人民,都是災難性的。新憲法關於民主集中制政體的規定,可以避免「文革」那樣的災難,保障國家長治久安。除了宣讀正式文件,彭真即席講話時常說:“我的話,又算數又不算數”。委員長這麼說是什麼意思呢?他曾自己解釋道:“對的就算數,不對的就不算數,大家同意的就算數,不同意的就再研究。有些問題要寫入會議紀要,報請中央批准才算數。”可見他對民主集中制的身體力行。
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上,彭真接替葉劍英,擔任共和國的第四任委員長,直到1988年卸任。有一位參加過多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學家回憶,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之前,彭真委員長都要鄭重其事地翻開《憲法》,抑揚頓挫地宣讀第5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這是向人們強化憲法意識,用心良苦,意味深長。
「八二憲法」為中國的民主開闢了道路,不過在前進的過程中充滿了曲折。村民自治的發展就折射了艱難歷程。
1982年修改憲法的時候,彭真就提出來,農村要實行村民自治。在他的力主下,村民自治寫進了「八二憲法」。然而,這顆民主的種子在鄉土中國大地生長卻經歷了一番風雨。
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被提交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審議。法律草案要把村這一級中國基層政府的「腿」,變成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在常委會中引起了不小的爭論,也在社會上引起震動。爭論的焦點是:要讓農民這群被一些知識分子和官員視為“最落後、最保守,文化低、素質差”的“泥腿子”搞民主自治,豈不是太超前、太脫離國情了!讓村民自治豈不是要放棄黨和政府在農村的領導?村民都自治了,黨和政府的政策怎麼在農村落實?
當時的法律議案一般一次常委會審議就可以通過,至多也就是兩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但是,在第二次常委會審議時,委員對制定這個法律仍有許多不同意見。彭真在晉察冀時就組織過農村的這些選舉,很有經驗。面對圍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爭議,彭真向常委會建議,將這個法律案提交即將召開的六屆五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他希望這個在常委會上碰到麻煩的法律草案,能在代表大會上順利通過。然而沒有想到的是,這個法律草案在代表大會上受到更多代表的質疑。原來,人大代表相比常委會委員更多來自地方政府,他們對村民自治和在農村實行民主有更多的擔憂。
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法律硬性交付表決,反對票可能不會少。於是,彭真又建議,讓代表大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草案繼續調查研究後適時通過。1987年4月11日,六屆五次全國人大會議原則通過草案,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後,再進行審議。調研中出現了不同的觀點:有的基層幹部說,讓農民自治,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政府的任務就無法落實;另外的人則說,自治有什麼不可以?村辦企業並沒有得到政府的指示和幫助,不是自己都辦起來了嗎?過去政府要搞也搞不起來呀。調查報告的結論是:村民自治是完全可以的,而且也是應該的。
調查報告改變了常委們的認識,1987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順利通過法律草案。在通過的前一天,彭真就「通過群眾自治,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發表了他的意見:有了村民委員會,農民群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直接民主,要辦什麼,不辦什麼,都由群眾自己依法決定,這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逐步鍛煉、提高議政能力。
就在各地村民自治的試點工作剛剛起步的時候,上世紀80年代末有一種輿論認為搞村民自治就是搞資產階級自由化。於是在一些地方就有人說,乾脆我們把村委會變成村公所吧。所謂村公所就是指鄉鎮一級向村一級的派出機構,用村公所來取代村委會也就是用行政命令來取代村民自治,一些地方還出現了村公所的試點。當時彭真又一次出來說話,說這個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不是資產階級自由化,這是我們共產黨的群眾路線。不僅沒有問題,還要大發展。
民主不取決於農民識多少字。每一戶農民甚至每一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宅基地怎麼分,錢怎麼收,他們最懂得他們的利益。處理他們的切身利益,自治是一種最好的方式。彭真說過,要把中國農村變成一個民主訓練的課堂。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逐步發展特別是村委會直選的成功經驗,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素質、政治能力和政治信心,使他們有可能提出進一步的政治參與要求。我們要尊重他們的要求。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道路並不平坦。但是20多年來,中國農民自治制度這顆民主的種子已經在鄉土中國生根發芽,代表文明發展方向的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已經不可逆轉。
1982年憲法,是中國改革開放、思想解放最偉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國開始踏上現代憲政之路、融入現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時間界碑。在我看來,它既是改革開放的成果,也為改革開放創造了政治條件。
1979年我進入全國人大法工委工作,在那裏工作了九年。1988年我離開全國人大,做了一名律師,至今仍然從事法律工作。父親對我的影響很大,主要是他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堅定信念對我影響至深。
這麼多年來,中國立法的進步比較快,執法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整個社會還沒有建立一種普遍的公民法律意識。而過去封建意識或者其他什麼東西,還在很多人們思想里存在,尤其是一些官員對法律的漠視。例如,最近幾年裏,群體性事件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一個眾人關注、非常敏感的事情。儘管各級政府也把處理群體性事件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對於群體性事件的認定和處理,仍表現出很大的隨機性。其中引發的一些對抗性事件,尤其應當高度重視。我們如何在發揚群眾路線基礎上,更加自覺、正確地運用憲法和法律來解決這類問題,應當是提高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題中應有之意。
其實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矛盾也很複雜、很尖銳。政治上的幫派問題、「文革」遺留下來的冤假錯案等問題最終是依靠民主和法制來解決的。改革開放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同樣要納入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來解決。特別是在一個經濟開放的社會,必須高舉憲法大旗,還權於民。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八二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所說:“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只有在民主的基礎上不斷健全法制,在法制的保障下積極推動民主,才能平穩度過轉型期,把中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回顧過去的30年,不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績。改革開放之初,政治體制改革保證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今後的政治體制也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1986年鄧小平在聽取中央負責同志彙報當時經濟情況以後曾明確地說:「現在看,不搞政治體制改革不能適應形勢。改革,應該包括政治體制的改革,而且應該把它作為改革向前推進的一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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