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於去年6月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案,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及林均承認所有控罪,黃則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另承認其他兩項控罪。
三人為何要承認控罪?
金牙大狀話有兩大原因:
第一,件案無得打。
睇返案情其實相當清晰,控方證據充足。案發6月21日約清晨7時起,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直至11時許,現場有逾400名示威者聚集,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出現,黃、林分別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而周庭則在旁參與行動。兩名警員為阻止示威者堵路,於是在警總汽車入口設立防線。約15分鐘後,一輛警車欲駛入警總時,遭示威者包圍,周等人站在車旁,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未幾,數百人逐漸走至軍器廠街,而案發片段被女警、閉路電視等渠道記錄下來。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已經入梗。
至於較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等行為,亦足夠告入「組織」及「煽惑」罪。由於過程被攝錄下來,想成功抗辯極度困難。
第二,認罪求減刑。
高院按2016年的判例進一步作出認罪減刑三分之一的指引。
一直以來,被告人如在審訊前認罪,量刑起點一般可獲扣減三分之一。不過,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HKCA 396和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2016] HKCA 397兩案中檢討了這個做法。
在Ngo Van Nam一案中,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就何謂「及時」認罪作出清晰指引。法院就在刑事程序不同階段認罪訂立不同的減刑幅度,而非給予所有在審訊前認罪的被告人全額三分之一的減刑。越遲認罪,減刑越少。
法院參照法律程序的不同階段來判斷何謂「及時」。一般而言,如等到在首日審訊認罪,量刑起點可扣減20%,而在審訊期間認罪,減刑幅度則少於20%。
今次黃之鋒案已排期審理,但在開審前認罪,相信是希望盡量爭取到減三份一的刑期。
作非法集結的組織者和煽動者,應較參與者嚴重,應要判入獄刑罰。過去裁判法院同類的案件最高判刑3年。如今3個被告認罪,相信入獄期會短得多。
理據
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的做法,是有政策理由支持的。假如被告人在案件早期認罪,便無需進行全面審訊,從而節省控方和法庭的時間和資源,而且罪行受害人亦無需面對出庭作供的尷尬情況。因此,以減刑為誘因以換取被告人及時認罪,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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