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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先士卒去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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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先士卒去打仗

2020年12月11日 19:27 最後更新:19:34

去年6 月,香港暴力運動爆發時,我已斷言這不是社會運動,這是一場戰爭,可惜特區政府的官員並不相信。

如今面對兇猛的疫情,特區政府仍犯上同樣的毛病,沒有認定這是一場戰爭,未能界定問題,自然就不能解決問題了。結果在抗疫問題上,就出現種種病狀。

第一、嘆慢板: 特區政府對控制最終疫情顯得反應遲緩,進退失據。我有朋友的朋友確診,從他的例子,他的家入住元朗八鄉的隔離中心後,沒有人馬上為他們進行病毒檢測,不斷追問之下,要在兩天後才可檢測。

據說這是一個普遍現象,很多緊密接觸者隔離都有相同經驗,一般人走到社區檢測中心排隊,排幾個鐘就可進行檢測。反而在隔離中心的緊密接觸者就要等兩天,試問若他最後確診,這些緊密接觸者的家人,例如他的子女,甚至外傭,就要延遲48小時才會被隔離。

緊密接觸者是高危群組,為何進入隔離中心後,不馬上作病毒檢測? 以為把緊密接觸者隔離就了事,也是一種缺全面思考問題的官僚思維。政府高層知道出現了這種問題嗎?

第二、「請體諒」。麗晶花園爆疫,區議員曾多番要求衛生署派人往視察,衛生署都沒有反應,記者追問為何要等區議員公開事件,當局才派員檢測。政府官員的解釋是:「請體諒,由於疫情嚴峻,政府人手不足。」可惜的是,病毒不會體諒政府的人手調配難處,會繼續在社區擴散。

從政府高官到基層公務員,個個都是好人,當中不乏盡力盡力做事的人,但加起來就是一盤散沙。關鍵是沒有人領導,沒有清楚的作戰意識,也沒有堅定意志打這場仗,以常規手段應付一場戰爭,社會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若是認定這是一場戰爭,會有甚麼特徵?

第一、設立心戰室。政府高層集中起來,以超乎尋常的決策方式,每日界定新問題,即日解決,不遲於翌日就實施新政策。

第二、馬上總動員。作戰不是飲茶食飯,要動員一切力量打仗,假設敵人現在已千軍萬馬攻城,守城將領不會說: 「我們有3000兵馬,就用這3000兵馬防守吧。」若城中有10萬人,官兵不夠,將領一定會動員所有10萬人去守城 。

若接送檢疫者的民安隊不夠,為何不可動員其他公務員協助? 舉例說,由於疫情,許多政府服務幾近停頓,例如入境關口大量收縮,本來駐守這些關卡的入境處及海關人員,都是賦閒是狀態,為何不可動員他們協助防疫,甚至是接收隔離人士的工作? 面對疫情追蹤及調查,更可大量調動紀律部隊人員協助。

不進行總動員,而用常規方法去做,一定難以應付超常規的病毒進攻。

第三、用一切有效方式作戰。想像一下,敵人正在攻城,有人提出一個方法,說非洲土人是用投石方法抗擊攻城者,將領不會理會方法源自非洲還是美國,覺得有效就會使用。但香港官員就不能跳出思維框框,例如全民檢測,認為這是大陸的方法,用了這方法,就沒有一國兩制了。但病毒會分辨兩制嗎?

看昨天政府公布的數字,自12月以來以3 種不同社區檢測方式,驗出604宗陽性個案,其中固然包括政府勸籲檢測的群組人士,但也包括大量一般自願檢測市民。現在若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可能驗出數以百計確診者,有助快速清零。

政府總覺得全民檢測無用,認為是大陸的方法。早前做完普及檢測後,早早送走內地檢測人員,結果弄得自己檢測力量不足。麗晶花園爆疫,昨日在當地設立的臨時檢測中心,居民排隊兩小時還未能取樣。不做全民檢測,輕視儲備檢測力量,到想用時就不夠了。

總結而言,政府若不認識抗疫是一場戰爭,還以一般辦事手法應付疫情,必然倒瀉籮蟹,任由病毒散播。

後記:政府宣布向兩個供應商定購了疫苗,最快的100萬劑國產科興公司疫苗明年1月就會送到。這是一個好開始,政府高官亦應該身先士卒,自己接種國產疫苗,以加強公眾對疫苗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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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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