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今日開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大家都關注何時進行立法會及選舉委員會選舉。根據草案內容,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大變化,包括選委會要負責提名立法會議員參選人,以及從選委會都會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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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公開表示,選委會將被賦予新職能,從邏輯上而言,須先舉行選委會選舉,再進行立法會換屆,又指選委會並非要一成不變地在12月換屆,目前未講到是否要押後立會選舉。
高人透露,時間表已有雛型,初步的方案預計人大常委會大約會在4月中通過決定,然後進行本地立法。由於本地立法仍然需時,預計9月會先舉行選委會選舉,到12月再選舉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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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立法會相當大比例成員由選委會產生,所以要先選出選委會,然後才選立法會。
去年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會選舉延遲不少於一年,所以延至12月選舉,仍然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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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又表示,由於是次完善選舉制度由中央主導,故不需行「五部曲」程序,當人大常委會有了決定之後,香港亦會以一般政府條例草案的手法處理,即係在席議員要超過立法會半數,而且過半數議員通過即可。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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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立法與現有國安案件無關,但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話,中央有「兜底」角色,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訂明公署的職責。
根據《國安法》第40條訂明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3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有4個要點,包括1) 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2) 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3) 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4) 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而相關附屬法例建議,包括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訂明違反相關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訂立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立法亦絕非當局之前「諗漏咗」,重申當局一直推進有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現時只是「做完就推出」。
政府消息人士又話,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政治風雲變色,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國家安全條例,形容維護國安的工作,「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又強調相關附屬法例為本地法律,由本港警方執法。
至於外界關注「禁地」的宣布,政府消息人士說,條例訂明是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須依據《國安條例》第42條的程序列明「禁地」的地點及座標,亦會有相關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