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遇到一位權威抗疫專家,問起他疫情何時完結?他當時說:「明年6月(即是如今),大家便可以除口罩去旅行了。」但一年過去,大家除不了口罩,也去不了旅行,真的令人失望。可見連專家也看不透這場疫情。那麼明年6月又會怎樣呢?
中國疾控中心主任高福說,新冠病毒會越來越「流感化」,即使打了新冠疫苗,依然會出現輕症感染,就像流感一樣。他說:「我們今後可能每年都需要打疫苗,就像流感一樣,要和新冠病毒長期共處。」他認為,新冠疫苗的普遍接種,人們建立起了群體免疫,但屆時疫苗最主要的功能不是防感染,而是防重症和防死亡。原來疫苗不可以消滅新冠病毒,聽落令人沮喪。
全球已錯過了去年消滅新冠病毒的時機。武漢爆疫之後,中國用兩、三個月便將病毒完全清除。若全球其他爆疫的地區,也馬上封城28日,把病毒清除的話,其實是有機會把新冠病毒消滅的。可惜全球很多地區都忍不了痛,學不到中國馬上全面停擺,便讓新冠病毒全球傳播,落地生根。
至於明年今日會怎樣呢?又可以估一估:
1. 包括香港等世界各地都會有限度重啟,打了世衛認可的疫苗,就可以外出去很多地方旅行,不用隔離檢疫;
2. 全球開放了,便很難完全防止外來輸入,輸入感染個案會上升;
3. 靠打疫苗來控制死亡率,以減少醫療擠兌。新冠疫情死得人多的原因是出現大量感染,醫院不夠病床,不夠氧氣,重症病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無論是季節性流感或者H1N1流感,在一個城市內都可以感染上百萬人,致死率大約0.1%左右,當年沙士的致死率達到10%,但全球感染只有約8000人,所以死的人不多。新冠疫情的確診人數遠超過沙士,死亡人數全球最多的國家是美國,其次是印度,死亡率都是1.8%,排第3的巴西,死亡率2.8%,新冠病毒可怕的地方是死亡率較普通流感或H1N1流感高出18至28倍。打了疫苗的話,就算感染了也不會出現重症或者死亡,死亡率就會顯著下跌。不打疫苗的人很笨,因為打了疫苖的不死,剩下只有未打疫苗才會出現死亡個案。
香港有很多人不願意打疫苗,接種率低,估計不打的原因有幾個:
一、怕有副作用、怕會致命。世衛於6月1日確認科興疫苗作緊急使用,至今全球已供應6億劑科興疫苗,未出現致命個案(世衛早前已確認復必泰疫苗)。大家天天聽到的「有人打了疫苗之後死亡」,其實只是「基礎死亡率」在作怪。香港在平常日子裡,每天都會有131人因病死亡。香港愈來愈多人打了疫苗,但未見到「基礎死亡率」上升,足證打疫苗與死亡沒有關係;
二、怕麻煩。這個理由其實不是理由,因為打了疫苗便能夠保護自己、保護家人,不應因為怕麻煩而不打;
三、反抗政府。很多香港人都有一種「政府叫我做的,我偏不做」的鬥氣心態,這是非常無謂的。全球不同的國家都在推動打疫苗,沒有體制之分,只有打疫苗效率高低之別,為何要鬥氣呢?
在這場打疫苗大賽當中,現時,以色列全球第1,有63%人口至少接種了一劑疫苗,英國排第2,有58%;加拿大排第3,有56.9%;而美國排第8,有50.1%。中國暫時落後,約有4.6億人至少打了一劑疫苗,佔人口33%左右。不過,中國正以非常驚人的速度急促追趕,近日每天最多打2000萬劑疫苗,以這個速度,估計再多80日之後(到9月份左右),中國會有10億人(大約70%人口)接種了兩劑疫苗,達到群體免疫水平。
香港打疫苗速度太慢,只有18.4%人口至少接種了一劑疫苗,若然重啟,開放邊境的話,香港的感染風險會較高。最近,金管局要求銀行業前線或重要部門員工接種疫苗,不然,就要每14日檢測一次。有人說這樣做太嚴,我則認為甚有需要,還要向各行業推廣。
看問題要看得遠一些,新冠疫情很可能會「流感化」,以後會長期存在,大家今天不打疫苗,明年也要打,不如早打針抽樓吧。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