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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斷孤狼式恐襲的煽動根源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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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斷孤狼式恐襲的煽動根源

2021年07月02日 19:24 最後更新:19:36

一名50歲男子在銅鑼灣用刀刺傷警員之後自殺身亡。警方將案件定性為「孤狼式」本土恐怖襲擊。

一般人很難理解為何因為政治上的偏見,會發展到殺人甚至自殺的地步。多年前我在《國際先驅論壇報》上面看到一個詳盡的專訪,訪問一個被中東恐怖組織挑選為人肉炸彈的伊斯蘭教青年。該青年表示他其實也相當害怕。負責和他溝通的接頭人一直跟他說他的族人如何被以色列人壓迫,如果不採取人肉炸彈這種恐襲手段,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為伊斯蘭信徒復仇。接頭人不斷稱讚該青年為「英雄」和「烈士」,遊說他只要作出襲擊,就可成為伊斯蘭世界的英雄。

這名青年只有十多歲,人生相當平淡,從未想過自己可以成為英雄、烈士,他聽到接頭人的遊說後非常興奮。接頭人之後就是以宗教去麻醉他,說青年成為烈士之後,他和他全家都可以去到天堂。而天堂上美女和美酒都可以享之不盡,人世間的快樂,全部可以享受到。年青人就因為1、被煽動起來的仇恨;2、做烈士的榮耀和;3、天堂的許諾,成為一個人肉炸彈。

香港那些實施恐怖襲擊的孤狼,未知他們有無受激進宗教影響,但將一個普通人發展成恐襲者的方式,其實都是一樣,就是煽動仇恨和英雄主義。這條方程式,舉世皆然。

今次這個向警察施襲的人,是否真的是孤狼,背後有沒有組織,尚待警方進一步查證。而孤狼式的恐怖襲擊,的確早已在世界各地興起。早在2013年10月,以色列的智庫----國際反恐政策研究所發表了一個統計,在西方國家發生的孤狼襲擊案,在1990年至1999年,只有4宗,造成14人傷亡;2000年至2009年,共有40宗,有87人傷亡;2010年至2013年,已經有29宗,導致290人傷亡,原來這只是孤狼式恐襲的開始。在2014年之後,情況更越演越烈,當中一個標誌性事件是2016年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一家名為「脈衝」同性戀夜店的大型槍擊案。槍手是29歲的美國公民奧馬爾.馬丁,是一個回教徒,在紐約居住。雖然兇手過去曾自稱與恐怖組織有聯繫,但卻沒有證據顯示他接受過類似IS(伊斯蘭國)等恐怖組織的訓練,他其實只是在網上響應IS在世界各地發動聖戰處決利比亞領導人卡達菲的號召,就在美國發動孤狼式恐怖襲擊,事件造成包括他在內的50人死亡和53人受傷。自此之後,在世界各地,孤狼式恐襲越演越烈。

孤狼式恐襲的成因,主要有兩個。一、現代社會的個體化和扁平化結構,推動了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獨立行動;二、互聯網令到激進思想大量擴散,助長了孤狼式恐擊的出現。從海外眾多的孤狼式襲擊者發動的攻擊可見,孤狼式恐擊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直接策劃的行動,但他們卻是恐怖組織或激進組織在網上煽動所謂殉道的英雄主義下的產物,透過網絡社群,令他們變得越來越活躍。例如美國便發現IS自2014年以來,通過twitter等社交媒體,建立了70個網絡平台發佈其極端思想。

香港這次發生的孤狼式恐襲,已敲響了警鐘,在全球蔓延的孤狼式恐襲,將陸續在香港出現。香港當局除了追蹤這些恐怖分子之外,還要做兩方面的工作。

一、採取更嚴厲的手法去打擊暴恐和激進組織。因為之所以有孤狼,背後就是這些組織有意識地在網絡上不斷發放激進思想甚至假消息所導致。例如在2019年有人持續地擴散太子站警察打死六個人的假消息,就令到群眾產生嚴重的仇警情緒,最終觸發了意圖殺警行為,這些事情不是偶發,幕後有黑手。又例如流亡海外的組織支持暴恐襲擊,把北愛爾蘭的恐襲行為合理化,鼓勵本地人倣效,再透過本地媒體在香港散播。這些出口轉內銷的方法理應制止。

二、要制止網上美化暴力、宣揚暴恐襲擊的煽動性媒體。本地的激進社交媒體將襲警的兇徒英雄化,這些行為客觀上助長了孤狼式恐襲發生,要記住仇恨和英雄化是恐襲的根源。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列有煽動意圖罪,過去覺得煽動他人殺警是很遙遠的事情,如今已有暴徒付諸行動。在7.1前警方已破獲暴徒懷疑製造土製炸彈,孤狼式恐襲已然發生,煽動行為必須制止。任由這些激進思想在網上散播、將施襲的兇徒英雄化、將恐襲美化、支持殺警的言論,都跌入煽動意圖罪的範圍,都可以追究。

對付暴力恐怖主義,只能強硬打擊,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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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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