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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業主賣樓案涉呃6千萬 大狀、高人教路日後點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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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業主賣樓案涉呃6千萬  大狀、高人教路日後點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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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業主賣樓案涉呃6千萬 大狀、高人教路日後點提防

2021年09月03日 17:14 最後更新:17:40

警方近日搗破一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詐騙集團,拘捕8男4女,當中包括3名大律師及事務律師、1名法律行政文員、5名財務公司職員和2名戶口持有人等。

警方指,他們涉嫌利用假身分證,發假誓聲稱遺失樓契,挪佔至少8個長期空置的物業業權,再將其抵押及出售圖利,涉款高達6270萬元,其中一個單位涉及市建局的土瓜灣重建項目。

警方又指,去年年底接獲市建局轉介,稱一個土瓜灣舊區物業自2018年6月被納入參與市區重建計劃,市建局一直聯絡不到業主商談收購事宜。至去年9月,有人突然聯絡局方,又表示新業主委託其商談收購內容。惟市建局發現,原業主早於1999年去世,但物業卻在21年後、即2020年8月被出售,質疑相關樓宇交易的真確性。

位於土瓜灣榮光街的市建局重建項目。

位於土瓜灣榮光街的市建局重建項目。

警方其後發現,有人於去年5月至本年3月期間,在未獲原業主授權下,盜取另外7個物業的業權,有關物業至少達44年樓齡,並集中在土瓜灣及北角等地。

警方開記者會講述騙徒如何行騙。

警方開記者會講述騙徒如何行騙。

警方形容,該犯罪團夥主要針對樓齡偏高、無任何按揭貸款,以及長期無人打理的空置單位,其中有5個物業的業主平均已去世超過10年以上。由於團夥無持有任何樓契正本,他們會安排傀儡使用假身份證到已串通的律師樓辦理「遺失樓契宣誓聲明」,再到財務公司抵押申請貸款,由於相信已經一早同財務公司的職員串通,所以貸款順利獲批,款項由50萬至950萬港元不等。

犯罪團夥隨後利用他們的網絡,使用不同的渠道向地產代理放盤,並向地產代理訛稱物業為借了財務公司錢的「銀主盤」,不可以申請按揭,需於成交前付清樓價。當潛在買家出現,犯罪團夥會派出傀儡充當原業主進行賣買樓宇程序,當買家將樓價款項轉帳到賣方律師樓的銀行帳戶後,團夥會再將部分款項用作償還財務公司貸款,其餘會轉去傀儡戶口,最終落入團夥手中,涉案8個物業共涉款超過6270萬港元。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

對於有2名事務律師被捕,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回應Ariel時,稱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如有任何專業失當情況,將按照律師會的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處理。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向Ariel提到,今次案件屬大規模且有組織的物業騙案,而且涉案的專業人士橫跨多個界別,由於以往購買物業時,市民較信任上述人士的專業,因此市民要開始學會採取更多步驟,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龔靜儀續指,在委託律師進行買入相關物業時,要考慮清楚,是否聘用物業代理推薦的事務律師,當然物業代理轉介的事務律師,並不代表他們一定會有問題;但一個獨立於物業代理的律師,無疑更能有效地從一個完全獨立的角度,去保障物業買家的權益,避免任何傾斜物業代理的情況出現。

另外,有法律界高人話,「呃市建局是很愚蠢的做法,人哋資料齊全,又夠膽搵財仔,好明顯是太急功近利,想短時期套現」。高人又提醒市民便宜莫貪,買樓時要選擇信譽良好的律師樓,以及口碑好的地產經紀,若然不熟悉,就不要買銀主盤。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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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立法與現有國安案件無關,但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話,中央有「兜底」角色,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訂明公署的職責。

根據《國安法》第40條訂明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3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有4個要點,包括1) 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2) 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3) 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4) 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而相關附屬法例建議,包括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訂明違反相關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訂立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立法亦絕非當局之前「諗漏咗」,重申當局一直推進有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現時只是「做完就推出」。

政府消息人士又話,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政治風雲變色,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國家安全條例,形容維護國安的工作,「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又強調相關附屬法例為本地法律,由本港警方執法。

至於外界關注「禁地」的宣布,政府消息人士說,條例訂明是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須依據《國安條例》第42條的程序列明「禁地」的地點及座標,亦會有相關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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