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選舉在沒有吵鬧聲中結束。泛民自己拒絕參與選舉,之後又批評這次選舉結果是「清一色」。但清一色又有什麼問題呢?過去香港實行五顏六色的民主制,回歸24年,民主越搞越多,到底是解決了問題、還是製造了問題?不妨看看香港政治、民生、經濟的有什麼問題。
第一、 政治上最大的問題是動亂與失效。在我讀大學的年代,學者話「匯豐、怡和和賽馬會管治著香港」,社會的權力被富裕階層壟斷了。政制改革的原本假設是香港實踐民主制後,會增加了普羅市民的參與,打破財團的壟斷,令社會變更加公平,並可以消除草根階層激進反對的根苗,令政府可以更加高效運轉。
不過,理想很豐滿,現實極殘酷。回歸24年政制不斷開放,但帶來的卻是動亂和失效。爭取民主由一種為追求良政善治的手段,變成民主本身就是目的,民主變成神聖不可侵犯的圖騰。政府每次提出檢討政制,希望進一步發展民主,都會觸發更大的動亂。在議會上未佔多數的反對派,為了擴大其權力,就用拉布等各種方法癱瘓政府,令管治失效。民主沒有解決問題,更製造大量問題。爭取民主的過程,變成問題本身。
過去一年,反對派不參加延任的立法會,議會忽然變得高效無比,在一年之間,通過了24條法律草案、通過3100億元的撥款,將因拉布而積壓多年的撥款項目快速通過,令到政府施政的效率一下子大幅提高。議會清一色,不再有混亂,提高了效率。
第二、 民生最大問題是高樓價。香港搞了24年民主,樓價是升了還是跌了呢?猶記得回歸之前,香港市區樓價幾年內由每方呎4000多元,到1997年炒上1萬元。港英政府為了平抑樓價,在1997年一年推出3萬個居屋單位,如果港英政府當年沒有狂推居屋,恐怕97年樓價可能已經升到2、3萬元。1997年,民主黨的李永達上街遊行,說香港人已變成「無殼蝸牛」。
24年過去,香港民主了,但樓價失控了。議員們通過一條又條減少供應的法例,市區樓價由97年的1萬元高峰,升到3萬元,去到一個正常人負擔不起的水平。我上網搜索究竟有什麼團體曾反對過高樓價,結果只找到「愛國工會」曾發聲抗議,其他的政黨、特別是反對派政黨,對高樓價問題視若無睹。香港政黨的「離地」,已經去到一個驚人地步,是無能還是有利益呢? 所以,將民主看成萬金油,以為越多民主,就能夠解香港所有的問題,簡直就是一個笑話。我的經驗是越多民主樓價越貴。
大家見到星期一新一屆選委會選出前後,有傳聞阿爺約見地產商,說要解決香港高樓價的問題,主要地產股暴跌超過一成。香港過去哪一次民主選舉,選完之後樓價會下跌的呢?香港的民主鬥士,面對捱貴樓的市民,應該無地自容。
第三、經濟缺乏發展前景。2020年底,香港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達46330美元,香港經濟已進入高原狀態,要尋找新增長點已經非常困難。幸運的是,香港處於內地高增長的巨大引擎旁邊,香港只要加強與內地融合,水漲船高,理論上「扯著衫尾」也可以找到新的出路。但反對派骨子裡就是反共,推動港獨思想,全面排拒內地的一切,在經濟上,鼓動年青人抗拒與內地融合。香港本應要搶生意,卻變成揀生意,揀飲擇食,自斷出路。
香港回歸後搞了這麼多民主,不但沒有解決到政治、經濟和民生上的什麼問題,反而製造出重大問題。所以,說解決香港的問題的方法是要有更多民主,其實是只是一個循環論證。
當爭取民主由手段變成唯一而終極的目標之後,所有的討論已經變得非理性。要解決香港問題,只能跳出「民主萬金油論」的邏輯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