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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甚至不是一條脆肉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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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甚至不是一條脆肉鯇

2021年12月24日 19:25 最後更新:19:37

我昨天寫文章說,特首選舉要有鯰魚效應,要放鯰魚入場,製造真正競爭,改變整個生態。文章刊出之後,有政界朋友whatsapp我,說「現行制度下的特首,不單不是鯰魚,甚至不是脆肉鯇。」

我覺得這個比喻的確很好。鯇魚是人工飼養的淡水魚,多養在靜水的魚塘內,和野生魚比較,肉質明顯有差別。後來有人發明了脆肉鯇,據說脆肉鯇的肉質之所以如此爽脆,與餵飼高蛋白的飼料的方式有關。

養殖脆肉鯇要水質良好和營養充足,而且要製造急劇流動的池水,讓魚兒飛速游動,由於經常運動,就減少了脂肪累積和增加了肌肉硬度。這正如想特首選舉有真正的競爭,就應該像養脆肉鯇一樣,「魚兒」游得快游得多,其抗逆能力也會高一點。

每個制度的運作方式都有其設計原意,香港過去有祝福式的特首選舉,主要是為了防止顛覆者當選,當中的顧慮可以理解,但二十多年過去,慢慢就產生副作用:

第一, 不注重「重要多數」。從政者永遠會向權力來源傾斜,如果權力主要來自本地的選票,就會發展出民粹政治;若權力主要源自中央,就可能脫離本地的民意基礎。

特首由選委會選舉產生,過去有4大界別即工商、專業、勞工基層和政界。理論上特首候選人要爭取選委會的重要多數支持,當中已包含很多基層民意,但若有特首認為「重要多數」可以靠阿爺箍票,自己做做樣子應酬一下就可以,而想自己高票當選,要拉「關鍵少數」,過去的選委會有兩個「關鍵少數」組別:地產商和反對派。特首也最喜歡向這兩個組別讓步,不用關顧其他選委反映的基層民意。一個真正關心基層的特首,不會不懂得使用八達通,更不會不知道高樓價是如何傷害到基層甚至中產市民。

在一個有祝福的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當中,特首候選人由重視「重要多數」,變成向「關鍵少數」傾斜,的確是一個捨本逐末的過程。

第二, 不做調查研究。精英式的管治,若明白有可能脫離群眾的風險,最佳的解決辦法是做調查研究,了解人民所思所想。

傷上加傷的是,香港特區政府也逐漸不重視做調查研究,本來,特區政府的中央政策組也有做民調的功能,而今屆政府取消了中央政策組,組成一個不知是什麼的「創新辦」,就等如把自己對民意的收風天線打斷了。對內地政治稍有認識的人,都就知道內地非常重視調研。已故領袖毛澤東曾說:「不做調查研究,便沒有發言權。」內地各級政府,都設有政策研究室,你在內地隨便找一個官員,他對當地的各種數字和調研結果都十分清楚,可以朗朗上口,不會不知道當地民意的喜惡,不會出現像香港那種官員十分重視個人民望,但對本地的民意民情卻不甚了解的奇怪現象

第三,以權謀取勝。看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很奇怪,我好像在說,香港的特首對香港的情況什麼也不懂,他們又會當上特首呢?其實,過去的制度,助長了特首靠權謀上任。過去,有很多屆特首的政務司司長都是下屆特首的競逐者,有些人善挖黑材料、放冷箭,將競爭者整死,自己就可以上台。特首選候人在競爭性不足的制度下,為求上位,只講謀略,而不講如何解決市民的困難。

未來的特首選舉,若能取消祝福,讓候選人自由角逐、爭取大多數選委的支持,即使當中有政治交換,也會令特首更貼近民意。若有留意這次立法會選舉的選委會組別選舉,有很多候選人提到香港房屋問題,也有不少人講到要利用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建樓。他們之所以這樣說,並非一種政治表態,而是覺得這是一個快速增加土地的方法,想借此爭取選委的支持,而選委可以說是民意的「鏡像反映」。如果特首候選人要真正向每一個界別的選委拉票,他將會更加「貼地」,更加關注人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香港的政制要改變,要注入新的活力,除了加能中央的監督之外,如何調動這個接近1500人的選委會,反映民意,催逼政府轉變,也是一個關鍵的課題。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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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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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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