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調整抗疫措施的速度非常快,香港亦步亦趨。
先講內地,各地都有新猷。以上海為例,宣佈由12月13日開始,全市疫情風險區「清零」,全市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上海這個做法特別的地方是並非病毒清零,而是風險區清零。意味著上海對抗新冠疫情已進入新階段,不再將新冠疫症視為高危傳染病,而視為常態化的流行病。
今早有財經專家在電台上評論內地放鬆控疫措施,認為不宜過份解讀。他認為一、內地提出的,只是「優化」,而不是全面放寬。二、內地是對內鬆、對外仍緊,主要是想放寬內循環。三、內地放寬之後,一些大城市出現搶購藥品的情況,甚至是香港的退燒藥亦被搶購一空,很多人買藥運回內地。
這個財經專家所講的3點都是事實,但是他似乎只看到表像,並沒有看透內地決策的邏輯。抗疫政策既有科學的一面,也有政治的一面。既要盡量減低疫情的傳播,減低對人命的傷害,也要平衡控疫對經濟發展及人身自由的影響。當病毒的殺傷力減輕和疫苗的接種率提高之後,疫情的死亡率急速下降時,就到抗政策轉向的節點。
但內地也有兩種意見,有贊成快速放寛,也有反對太快放寛,反對者較多是公務員、國企人員和退休人士,他們不會因為封控影響生計。中央決策者面對不同意見,即使科學上應該開始轉向,政治上還須平衡。
之後內地多個城市出現反封控示威,廣州甚至因此發射了催淚彈時,就有很好的維穩理由放寛控疫措施。內地抓緊決策窗口,快速行動。政治既有科學的抉擇,也有平衡的藝術,不是光是看政策公布的字面意義,就可以看得清楚。
香港的控疫措施一直比內地略寛。內地放開,香港也存在再放開的空間。香港同樣要平衡保護生命和推動經濟的矛盾要求。
特區政府宣布取消進入指定處所掃描「安心出行」的要求,只保留疫苗通行證安排;「黃碼」亦會取消,抵港人士如無確診可進入食肆等處所,一步到位實施抵港「0+0」安排,來港人士一抵埗就可自由活動。
比較內地和香港如今的抗疫措施,在對內控疫措施方面,兩地要求接近,由此內地放得較快,各地的舉措也有不同,例如上海採常態化措施管控,放得比香港寛絕不為奇(其實內地一直沒有疫苗通行證)。預計無論香港和內地,未來對內部控疫措施,還有進一步放寛的可能性,例如對大型活動的限制可以逐步解除,容許過年放煙花風險也不高。
至於外防輸入方面,香港走得比內地快,香港如今已是「0+0」了,內地還是「5+3」。香港實施「0+0」後,會大大有利吸引外國商務客和遊客來港,大型展覽、大型會議也可以恢復。
估計內地下一步也會放開入境隔離措施。一俟這一波疫情高峰一過,就可以放開,甚至直接實現「0+0」。
香港如今已是對外完全通關,只差和內地通關,相信亦為期不遠。
照目前的走勢,如內地疫情不出意外,到明年初,香港和內地都可以全面復常。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