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時任交通警2018年4月休班時,在大埔公路沙田嶺段嚴重超速,失控逆線行駛,撞倒53歲電單車男子,男子傷重不治。交通警受審後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法官梁嘉琪3月26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指被告超速駕駛,屬加刑因素,無辜生命被奪去,良好背景都不能減刑,判被告監禁33個月,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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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超速駕駛屬加刑因素
梁官判刑指涉案路段時速限制為70公里,被告駕駛速度達時速130公里以上,屬加刑因素,終引致他人死亡。梁官引述案例指行人預計道路安全,被告漠視安全,車輛可作為致命武器下超速行駛。梁官認為危險駕駛要判刑阻嚇,有必要判處即時監禁,無辜生命被奪去,良好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判被告監禁33個月,停牌5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死者林日安。資料圖片
被告唐建偉被控2018年4月3日在大埔公路沙田嶺段危險駕駛私家車導致事主林日安死亡。
右圖為死者林日安。資料圖片
一名南亞裔外賣員去年在葵涌駕駛電單車時,遭的士從後撞翻,需要終身以輪椅代步。案中的士司機涉嫌案發後不顧而去,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駕致他人受傷等3罪。
法官判刑時說,基本有同理心的人事發後都會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而被告只顧自身利益,判處監禁14個月。
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尾隨事主電單車已一段時間,其間亦沒有其他車輛出現分散其注意力,被告理應能留意前方的路面情況。法官稱,身為外賣員的事主於案發後不能正常行走及工作,正常生活已變為不可能,但被告被捕後居然指當時因要安頓車上乘客才沒有停車。
法官指出,基本有同理心之人都會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但被告於案發後約20分鐘才折返現場,批評被告只顧自身利益,沒有想過為對方帶來的傷害,判他監禁。
控罪指,被告在前年9月,在葵涌大白田街,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的士,引致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他另被控於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及涉案的士的轉向齒輪箱右邊托架螺栓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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