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女子在2019年9月「元朗7.21」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警方調查後上門拘捕時,她拖延警方入屋及將一對運動鞋扔出窗口,意圖毀滅證據。經審訊後,她被裁定兩項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5年半。
法官郭啟安宣判時指,兩名事主有挑動現場人士情緒,辱罵示威者及持酒樽追打等,但示威者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
法官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女被告連同他人襲擊兩名事主,而非單獨犯案,兩名事主被約十人包圍、用拳和棍等物不斷襲擊,即使事主頭破血流,女被告仍拾起易拉架襲擊姚背部。
法官表示,案發在公眾地方及有示威者聚集叫口號,襲擊隨時引發漣漪效應,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其中一名事主傷勢不輕,有腦出血及腫塊,須進行開顱手術,就暴動罪量刑,必須將「私了」納入考慮因素。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多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嘗試突破警方防線,其後遭警方拘捕,當中3名男子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求情,3名被告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表示,3名被告的證供違反常理、自相矛盾,形容「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23歲被告朱健君聲稱當日參加合法的教會集會,有中年女子聲稱一位傳道人與一位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基督徒到理大勸喻離開及有急救資格的人士提供醫療協助,當時理大已被人佔據,附近暴力衝突急劇惡化及愈來愈嚴重,警方後來亦宣布留守可能干犯暴動罪,法官認為合理守法的人在此情況理應不會進入理大。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歲被告許銘晉供稱自己當日進入理大找兩名朋友,及想帶他們離開。但法官指出,被告進入理大前,從沒成功聯絡上朋友,甚至不知道朋友是否仍在校園內;而被告聲稱前一晚曾游說朋友不要進入理大,但不歡而散,被告進入理大後以粗言穢語責罵朋友後,朋友反而同意離開,有關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24歲被告馬健朗供稱當時在網上看見理大社工系前副教授丁惠芳博士的帖文、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所以他進入理大,但法官翻看帖文,認為帖文根本沒有作出上述要求;被告聲稱自己有成功說服一名年約13歲男生離開,但後來卻稱該男生承諾在交通恢復後離開,被告離開理大時,亦選擇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法官認為做法完全不合理。
法官指出,雖然事後有宗教人士及社工進入校園作游說工作,但他們是獲得警方同意及被登記後才進入理大,縱觀整體案情,包括時間、地點、被告衣著裝備及離開理大時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3人於案發時「便利、鼓勵或協助」涉案暴動,終裁定3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