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一名43歲男商人被控暴動及串謀傷人,案件結案陳詞,押後至下月26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在庭上展示部分證物,包括木棍及藤條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以直尺量度證物長度,又取出其中一條藤條打在自己的手臂,表示輕輕打都感到相當疼痛,又說藤條相當堅硬,不易被屈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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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呈交影片,指片段中的白衣人一同拿著武器出現在港鐵元朗站內,又說交由法庭決定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被告,相信法庭能就片段中的男子與被告的容貌作比較。控方指,片段顯示白衣人以庭上展示的武器有意圖攻擊他人,明顯能夠被視為可預見的傷人罪。辯方陳詞指,被告沒有意圖導致他人受傷,片段中顯示的武器是白衣人在路途上收集,並非從村落帶過來。
但法官認為武器是在案發後檢獲,片段只是顯示白衣人拿著某些物品,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白衣人之間作出了協議。
中大二號橋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學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恢復審訊,涉案理大生13日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年9個月。
中大
法官判刑時說,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又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參考案例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小時,暴動行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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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念及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期間的延誤檢控和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更生進程,最終判監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