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訂立機制以改善建造業的拖延付款情況。《條例草案》明日刊憲,並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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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提出的措施,包括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付款條款,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回應付款申索,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的款項。而當付款出現爭議,申索方有權啟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另外,如果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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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即5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及相關的貨品或服務供應合約。但不適用於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裝修及樓宇維修等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
建築工人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約付款條款,並為合約方提供迅速及具約束力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政府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標者就被拖欠付款風險提高標價情況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採購成本也可能隨着時間下降。
政府歡迎立法會三讀通過《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更好地保障建造業供應鏈上各持份者如期收取其應得款項,同時希望藉此有助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政府亦期望隨著付款保障得以改善,因付款問題而產生的風險溢價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的採購成本亦可以隨著時間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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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說,《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改善合約付款條款,禁止把「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寫進合約,並設立審裁機制,提供一個迅速、具成本效益及有約束力的中期付款爭議解決程序。
《條例》將於本月27日刊憲,發展局局長註冊和管理審裁員提名團體的權力的條文會在刊憲當日生效,其餘條文將在刊憲當日8個月後生效,當日或之後簽訂的建造合約將受條例規管。
政府總部
政府又說,在明年8月《條例》其餘條文正式生效前,會和業界會開展一系列準備工作,包括為審裁員提名團體進行註冊、訓練足夠數量的審裁員,檢視和修訂標準建造合約及分包合約的範本,進行宣傳及推廣工作等。政府爭取於下月內發布有關文件,並開始接受審裁員提名團體的申請,以便相關機構盡早提交申請文件,配合條例的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