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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2人脫罪 其餘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政事

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2人脫罪 其餘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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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2人脫罪 其餘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2024年05月30日 10:28 最後更新:13:48

「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李予信和劉偉聰罪脫,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罪成。

47人涉擬於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 及辭職,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候判,餘下16人否認控罪,自去年2月受審 共118日,案件5月30日於西九龍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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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士進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人士進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入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入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清早已到庭外守候。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清早已到庭外守候。 (巴士的報記者攝)

戴耀廷

戴耀廷

法庭宣判,16名不認罪被告中,李予信和劉偉聰罪脫,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均罪成,即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 另31名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則已認罪。

14名罪成被告聞判後,被告施德來、梁國雄作「拜拜」手勢,鄭達鴻則眼有淚光,黃碧雲一度站起想說話,楊雪盈則笑望旁聽席找爸爸,何啟明不斷搓手,彭卓棋則與懲教對話,陳志全雙手抱胸前。 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將物品交予家屬後,步入羈留室。而庭外則有被告家屬忍不住落淚。 控方擬上訴,要求劉、李2人續保釋候訊獲准。

「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 必嚴重破壞政權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指出,各人懷有意圖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上述手段屬非法手段。

裁決理由指,法庭注意到《國安法》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制定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防範及制止顛覆國家政權,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説明」,指鼓吹煽動公衆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提述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公眾人士進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人士進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不同意「其他非法手段」只限於武力 

判詞又引述,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國安法》的「決定」,其中內容指「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故法庭認為,「説明」和「決定」提及「任何」活動,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反駁辯方指根據針對禍害的原則,《國安法》第22(3)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若把其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則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判詞補充,必須留意案中使用的「其他手段」仍須屬於非法手段而不是任何手段,至於非法手段所涵蓋的確切範圍,包括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只須決定在本案中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

對辯方質疑「其他非法手段」一詞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判詞引述《國安法》條文,反駁指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接受或容忍,就其他《國安法》罪行而言也不必然限制於刑事行為或涉及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手段時必須旨在顛覆國家政權,那才足以構成完整罪行。

外國領事職員入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入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正確地詮釋《國安法》第三章內所有罪行條文後,得出結論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條文中「非法」一詞 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  非所需的犯罪意圖

辯方提出被告誤信戴耀廷指手段合法,法庭認為,控方除必須證明各被告行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帶有特定意圖,不是絕對責任的罪行,控方須證明此意圖才能定罪。法庭有見及此,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而辯解。

法庭探究中文詞典《辭海》中「政權」定義以及《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國家」和「權力」定義,應用在《國安法》,解釋「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認為行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35+」計劃目的清晰 破壞、摧毀及或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判詞提到,「35+」計劃的構想源自於戴耀廷,他在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其想法。至2020年3月和4月,「35+」計劃目的已非常清晰,就是要利用計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判詞續指,在地方選區舉辦協調會議後,達成4項較不受爭議的共識,即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法官認為,四項共識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4項共識對如何達成「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無甚關係,並非「非政治性」、純屬手段,藉此盡量增加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數目。

法官考慮到戴耀廷的終極目的,對有證供指協調會議上提過否決財政預算案,而協調機制協議理應包括此議題,並不意外;故肯定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絕大部分參選人已有共識運用否決權。

法官又指,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清楚説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在記者會上亦説過,主辦方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因為他們不想製造更多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的風險,如果協調會議中只達成上述4項共識,法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足以成為取消參選資格的風險。

大批傳媒清早已到庭外守候。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清早已到庭外守候。 (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續指,當戴宣布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鄒家成、梁晃維和張可森決定製作「非官方」協議。法官認為,當時戴的決定難免令較「進取」的參選人失望、甚或不滿和憤怒。鄒家成作供時,稱他財政資源緊絀,沒有主流政黨支援,對鄒而言,抗爭意志和初選敗選者承諾不參選正式立法會選舉是至關重要;法庭肯定「墨落無悔」聲明起源於此。

2020年7月6日,戴耀廷、區諾軒及其他人舉行記者會,戴提及其中一個目標是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及解散立法會,在宣布「35+」計劃細節,亦提到取得過半議席及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7月13日記者會上,戴再重申參選人將遵守協議,並已承諾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翌日在Facebook再發文指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

2020年立法會選舉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但若「35+」計劃得以進行,泛民主派成功在立法會取得35席,各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就是逼使時任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林鄭不回應訴求,便得辭職。

戴耀廷

戴耀廷

戴耀廷的「攬炒十步」非「空想」 將造成「憲制危機」

法官認為,在戴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到特首下台這一步為止,或並非如辯方陳詞指的「空想」。法官指,即使《基本法》第51條容許特首在立法會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和特首的權力和權威亦會被大大破壞,套用區諾軒的説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因此如果被告懷有意圖去進行「35+」,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今早上5時許已有大批傳媒到場輪候,到早上8時已有逾200名公眾人士排隊入庭,警方在法院外部署數百警力戒備,附近一帶的路口均有警員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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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案件排期於11月19日判刑

2024年10月24日 19:45 最後更新:21:29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案件已排期於11月19日判刑。

47人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1人早前認罪,全部定罪被告今年9月完成求情,

16名不認罪被告中,法庭早前裁定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

案件去年開始審訊,歷時超過一百日。47名被告自2021年被拘捕及起訴,至今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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