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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員拘捕被告賴振邦時檢獲有其生活照手機 警查詢背景時三緘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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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員拘捕被告賴振邦時檢獲有其生活照手機   警查詢背景時三緘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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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員拘捕被告賴振邦時檢獲有其生活照手機 警查詢背景時三緘其口

2024年06月20日 13:17 最後更新:06月21日 08:3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0日在高院踏入第38天審訊。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長作供指,拘捕賴振邦前只知他涉串謀傷人,並在維修電子設備的「3C工作室」現場檢獲一部內有被告賴振邦生活照的手機,但確認當時沒向賴查問該手機是否屬於他。

被告之一的劉佩凝今身體抱恙,未能到庭應審。 辯方盤問警長劉德培,劉指在拘捕賴振邦行動前的訓示中,得知賴涉串謀傷人的案件,但對其他與案相關人物、犯案手法等並不知情,亦不知有其他人因案被捕。案件主管要求檢取「3C工作室」的所有電子設備,他不知賴振邦身上是否有帶同手機,亦沒向賴查問現場哪一部手機是屬於他,因當時處理大量證物,忽略查問。

劉德培昨(19日)提到,現場檢獲的其中一部手機毋須密碼解鎖,檢查手機發現內有賴振邦生活照,相信該手機屬賴所有。劉今確認辯方指他沒有記錄相關事宜,辯方問到「睇到目標人物嘅相...唔係一個證據咩?」,劉回答指未必是本案重要證據,但他有向上司匯報,同意未向賴確認該手機是否屬於他,其後電話交由法證科檢驗。

警員否認檢走「黃店」3C工作室現金以阻礙其運作

辯方向劉德培指出,李在現場沒看過手機內容,供詞只想「修補」為何當日沒查問哪部電話屬賴振邦所有,及他在場看到有許多政治立場卡片,認為「3C工作室」是「黃店」,檢走現金以阻礙其運作,劉全否認。

劉德培又確認數天後有致電聯絡賴振邦交還證物,辯方問如何得知賴的電話號碼,劉指「唔記得」。另劉指,不知道賴振邦的姐夫張堅順都在「3C工作室」工作。

警員拘捕賴振邦姐夫張堅順 張報稱貨車司機 

警員白智峰作供。白指,2020年1月17日被指示拘捕案中被告的同黨張堅順。辯方盤問下,白同意把張堅順帶返住所搜屋時,張堅順曾叫太太致電予「 阿邦」(賴振邦)尋找律師,但賴振邦當時沒有接聽電話,白得悉張堅順太太是賴振邦的姐姐,但張堅順報稱為貨車司機,白不知道他有從事電話維修。

另一名警員張錦麟(音譯)出庭作供。在辯方盤問下,張指2020年1月19日帶賴振邦到長沙灣警署一房間,指接到指示執行調查隊的工作,即客觀了解賴振邦的背景,並非搜證一部份,沒在警誡下發問,事前亦沒向拘捕隊伍了解賴振邦情況。

警員指賴振邦拒絕回答全部問題 

辯方指,調查報告記錄了解賴振邦的個人背景、政治立場及與其他被捕人士關係,辯方質疑涉及其他被捕人士是否與本案有關,張錦麟指,未必有關,只問被告與賴振邦是否同事、同學等,另當日只知道案件涉另外3名被告,而賴振邦對全部問題均沒有回答。辯方問及,張為何不記錄賴振邦沒有回答問題,張稱,得到回答才會建立詳細調查報告。

辯方指出,張錦麟與另5名警員在房間叫賴振邦脫去身上衣物,只剩內褲,在展示Telegram紀錄後稱「唔理之前事實係點,總之你背晒啲名,話識佢哋就放你走,唔係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隨後把一袋子彈放在賴的褲袋,拿出一粒在賴振邦身上磨擦,沾染其DNA,又拔出他的頭髮放在一袋子彈內,以留下法證資料;警方在帶賴振邦前往報案室期間,又把他推到牆邊等,張全不同意。另在控方覆問下,張錦麟確認在調查報告有紀錄賴振邦「無任何資料提供」。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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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拘被告賴振邦時檢取電話 內有Telegram對話提及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2024年06月26日 16:49 最後更新:06月27日 07:56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6日在高院踏入第41天審訊。被告賴振邦被捕時警方在現場檢取了手機,負責檢視手機證物的警長出庭作供指,手機中有Telegram帳戶名為「接完紙鶴未?」與另一人的對話訊息,提到如何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警方後追查與賴對話的人士身份,最終鎖定該人為同案被告蔡凱明。

 早前庭上供詞指,「屠龍小隊」在荃灣柴灣角街一工廈單位存放裝備,而承認事實指被告張俊富被捕後曾帶警方到貨倉搜查,而警方在該處檢獲伸縮棍。法證化驗師吳嘉豪出庭作供,確認2020年2月27日完成檢驗共11支伸縮棍的專家報告。控方在庭上展示證物,吳嘉豪同意伸縮棍「大力啲揈出嚟」,不用按掣。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及,伸縮棍的構造是否與行山杖相似,吳稱兩者構造有別,且伸縮棍的長度有限,不足以代替行山杖。

警長在賴手機發現TG對話涉炸彈遙控裝置 

被告賴振邦及李家田被捕時,分別在現場檢取各一部手機。負責檢視該電話內容的警長梁樂文作供指,他將檢取的手機證物送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作法證檢驗,使用數位鑑識Cellebrite程式破解並協助擷取相關資料,製成光碟,梁在光碟中瀏覽及調查。

梁樂文在手機中發現屬手機擁有者的Telegram帳戶名為「接完紙鶴未?」,與一名稱為「google drive」的用戶對話,當中提到如何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梁又指,當時已得悉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同謀者吳智鴻、黃振強等人懷疑與案有關。

法官張慧玲

法官張慧玲

控方庭上播放該手機內多段錄音,音訊內容為閒聊及匯報警方的佈防人數,梁認出部分音訊是賴振邦的聲音。惟其後法官張慧玲著陪審員忘記相關證供,因梁並非辯認專家。

手機搜尋紀錄有「黑火藥」、「炸彈發展史」等  

控方後展示手機內被警方復原的搜尋紀錄,當中包括「山埃」、「炸彈發展史」、「黑火藥」等。控方又展示手機內的相片,梁確認為賴振邦及賴的姐夫生活照,其中一張為一名男子,梁指是本案同謀者張堅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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