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3日在高院踏入第33天審訊。控方傳召警隊重點搜查隊隊長莫靄謙出庭作供。莫指,2020年6月11日在被告李家田家中搜查約3小時,但沒搜獲槍械和彈藥,而較早前到場的刑事調查組,當日曾指單位內電腦房廁所不屬於搜查範圍。另案件主管總督察出庭作供,確認警方在遊行前夕、即2019年12月7日曾派人跟蹤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曾於李家田住所進行搜查的重點搜查隊隊長莫靄謙在控方主問下供稱,2020年6月任職警隊策劃及發展部高級督察,同時兼任重點搜查隊職務。同月11日,她按指示帶隊到上水古洞一單位搜查,尋找與案相關證物,即槍械和彈藥。她指,搜查的單位面積較大,擁有室外範圍,搜查時間約3小時,但最終沒有搜獲。
搜查隊隊長:廁所非搜查範圍
辯方問及莫靄謙,有否搜查單位內的廁所,莫回答稱刑事調查組比她更早到場,並曾表示廁所並非搜查範圍。莫表示,她只跟從指示協助搜查,遂沒有問及原因。
另早前庭上提到拘捕李家田的警員翌日再前往同一單位,在李家田的電腦房中檢取綠色斜揹袋作證物。莫靄謙在辯方盤問下指,忘記前一天入房時,斜揹袋是否在其中。
案件主管供稱李家田需由專人特別看管
案件主管總督察張堃婷出庭作供指,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出任本案案件主管,隊員拘捕李家田並帶回上水警署後,張曾指示李家田需要特別看管,及不得與外界接觸,因李涉嚴重暴力罪案,案中更涉及槍支和炸彈,擔心李與涉案者溝通,認為李家田需由專人看管,除律師外,李家田欲會面的人士均要經張堃婷批准。
確認警方於12.8遊行前夕跟蹤吳智鴻及黃振強
辯方指警方有安排同事於2019年12月7日跟蹤同謀者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張堃婷確認,指同事不會即時向她滙報兩人活動和路線。張又確認,12月8日拘捕行動後約1個月,才拘捕彭軍壕,拘捕前已得悉彭為一名同袍的兒子。
辯方問及,彭軍壕於2月初次與警方會面,時間近3小時,張堃婷稱警員有向她口頭匯報會面情況,但張已忘記實質內容,大約是彭軍壕想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相信同事只是解釋提供資料的程序。而警方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同事亦向張堃婷作口頭匯報,但沒提供筆記或擬定草稿。張堃婷又指,從沒聽過同事匯報彭要求「告少啲」的訊息。
辯方指,2021年至2022年警方與彭軍壕多次會面,其中一次2021年6月會見,相隔彭軍壕完成錄取口供逾一年,會面沒紀錄時間。張堃婷指或與案情、案件進度有關,辯方關注見面頻密,張堃婷回應指「評論唔到 」。
沒指示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
辯方問及,張堃婷在李家田家中有否給予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的指示,張指沒有,不會容許不作搜查。
在控方覆問下,張堃婷提到,當有被告想做 「金手指」,需詢問律政司,警方可否向被告錄取口供,而無損權益口供中證據價值亦由律政司衡量,警方只擔當錄取口供的角色。另她稱,考慮到李家田家中或會有槍甚至爆炸品,她有要求搜查全部地方,因子彈較細小,她更安排警犬隊到場。
案件主管解釋向被捕人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合適時候」
另辯方續就證人楊立隆在拘捕被告李家田時,沒即時展示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一事,向張堃婷作盤問。張指,沒刻意提醒楊警員發出通知書的時間。而根據其個人經驗,警方需於合適時候、及不影響調查情況下盡快發放,至於何謂「合適時候」,則屬警員個人判斷。
張堃婷於控方覆問時進一步解釋,「合適時候」是當刻已沒逼切事項需處理。以本案為例,張認為記錄被捕人於被捕警誡後的說話屬逼切事項,需先作處理;其次,由於本案涉及槍械及炸彈,故有逼切性先進行搜屋,保障李及警員的安全,當這些逼切事項處理完畢,便是「合適時候」向被捕人發出通知書。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