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37天審訊。控方傳召拘捕被告張銘裕的警員出庭作供,他供稱到達涉案單位前得悉嫌疑人或涉槍械炸藥,但所得訊息較少,亦不知與「屠龍小隊」有關,他按指示以 「非法集結罪」拘捕張,疑涉10月20日示威。另一在現場負責證物的警員指,在單位睡房床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其中一件內裡有多於一塊防彈板,更有發泡膠等物。
2019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劉俊巧劉俊髜作供指,12月8日按指示到灣仔展鴻大廈拘捕被告張銘裕,劉到場後,把在睡房內的張銘裕帶到廁所,與被告嚴文謙分開,隨後確認其身份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張銘裕,張在警誡下稱「咩都唔知」,劉在他身上和背包搜出2部手提電話、衣物等,其後在張銘裕睡房搜不到涉案證物。控方展示睡房照片,有2件黑色物件在床邊,但劉指當時沒留意。
辯方指黃振強在被捕房間大叫 警員稱沒聽到
在辯方盤問下,劉俊髜指,當日先在展鴻大廈樓下等候,到達單位見大門已打開,不知同僚是否撬門入屋。進入一間睡房後,見張銘裕蹲在床邊。辯方問到,當時有否聽到黃振強的房間很嘈吵,有人大叫?劉答沒留意,但沒聽到大叫聲。
不知涉案人與「屠龍小隊」有關
辯方續問及,劉俊髜撰寫的紀錄中,提到在張銘裕身上搜到的其中一部電話鏡頭有損毀、沒有電話卡,劉確認,但不同意辯方指並非在張銘裕身上搜獲;而劉指進行拘捕行動前,得悉案件與槍械炸藥有關,但收到的訊息很少,又不知道涉案人物與「屠龍小隊」有關。
警員在睡房檢取兩件避彈衣 內有防彈板及發泡膠等
另一當日在場負責證物的警員黃沛堯作供指,「爆門」後,在睡房床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林在庭上即場拆除控方提供的防彈衣證物。黃稱2件皆屬不同款式,其中一件防彈衣內有多於一塊防彈板及發泡膠等物,指是首次在同一件防彈衣內見到此情況。
警員否認曾向嚴文謙施襲
辯方向黃沛堯指出,警方進入睡房時避彈衣沒置於床邊,而是放在客廳,另警方詢問被告嚴文謙「其他人去咗邊」,嚴文謙回應不知道後便遭警方襲擊,「話唔講就繼續打」,黃全否認。
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拘捕賴振邦
另一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員李維峻作供。李確認於2020年1月17日在「3C工作室」拘捕被告賴振邦,指當時賴振邦坐在櫈上,面向工作枱,確認賴振邦身份後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作拘捕。當賴振邦被李帶離單位,在青山道等候警車時,賴突高呼自己全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叫途人為他尋找律師,並重複以上內容數次。李指,社運期間拘捕其他人士時都有類似經驗,但賴振邦更顯激動。
辯方指,紀錄顯示李維峻與同僚當日在「3C工作室」逗留約2小時,警員嘗試強迫賴振邦飲滴露,又以「曱甴」稱呼他,李維峻指無其事。但李同意,賴振邦三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上司沒作其他指示,李完成調查,但他不知賴振邦在1月19日獲批保釋,亦不是他聯絡賴振邦以歸還證物。
另被告賴振邦被捕時,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劉德培指,約檢取20部電子器材,其中一部不需密碼,發現當中有賴振邦生活照,向上司匯報該電話應屬賴振邦所有。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