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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負責跟蹤的警員作供 黃振強及張俊富遊行前夕進入展鴻大廈 停留約45分鐘後步出

屠龍案

屠龍案|負責跟蹤的警員作供  黃振強及張俊富遊行前夕進入展鴻大廈  停留約45分鐘後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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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負責跟蹤的警員作供 黃振強及張俊富遊行前夕進入展鴻大廈 停留約45分鐘後步出

2024年06月25日 14:55 最後更新:06月26日 06:51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5日在高院踏入第40天審訊。負責跟蹤監視的警員出庭作供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被告張俊富於2019年12月7日即民陣大遊行前夕,進入灣仔展鴻大廈,而黃振強在逗留約45分鐘後步出,聯同張俊富、林銘皓及同行3名女子沿不同街道離去。

灣仔展鴻大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灣仔展鴻大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早前證供提到,黃振強於2019年12月7日與「屠龍小隊」隊員在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為翌日的大行動開會,而黃振強、被告張銘裕、嚴文謙於12月8日在該處被捕。

一行六人在展鴻大廈外吸煙後先後離去

負責跟蹤監視的警員X今出庭在屏風後作供,他指獲指示於2019年12月7日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帶跟蹤監視黃振強、同謀者吳智鴻及被告張俊富、張銘裕、林銘晧和梁政希。

警員X指,當晚9時45分,看到張俊富與一名女子步入展鴻大廈;到約11時,黃振強與林銘晧坐的士抵達,在展鴻大廈門口吸煙後再進入大廈。約11時22分,梁政希與2名女子到達該大廈,梁政希獨自步入大廈,至11時45分離開。

至凌晨12時03分,黃振強步出大廈,聯同張俊富及同行女子、及另一名警員X沒見過的女子,在大廈門口聊天;數分鐘後,林銘晧又與另一名女子加入,一行6人先後沿不同街道離去。

辯方問及,黃振強進入大廈後,停留時間約45分鐘,警員X指「應該多少少...差唔多」,又確認各人離開警員X視線範圍後,會有其他警員續跟蹤各人。

警長作供指破門入單位後 黃振強撲向他  

另一名在12月8日參與拘捕黃振強的警長戴明德出庭作供,戴在案發時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他當日早上6時許奉命到灣仔展鴻大廈的涉案單位,而當時單位「重門深鎖」,拍門亦沒人回應,警方遂破門而入,戴明德是首名進入單位的警員,並在拍門時表明身份,惟開門後黃振強便撲向他,「反應好激烈」,用手推及用腳撞戴,戴把黃振強攬着,並向後推倒在床,同僚見狀亦與他一同制服黃振強。

警長否認曾武力對待黃振強 不知黃投訴 

辯方問及當日有否掌摑、言語威嚇、警棍襲擊、及在進行錄影會面前威逼利誘黃振強,戴明德答沒有。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指,黃事後向投訴警察課作投訴,指他被捕時遭4至5名警員毆打,致下半身受傷,又有警員威逼利誘他招認,問戴事後是否因襲擊黃而被調職。戴稱不知道黃投訴遭受武力對待,指他因晉升為警長才被調職。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問及,戴拘捕黃時有否用警棍或胡椒噴劑,戴否認指,他「純粹用手」及抱緊黃後雙方一同跌倒床上。辯方問戴有否用頭撞向黃,戴指「冇,因為我都會受傷」。辯方指,如按戴的說法,不可能出現黃的臉部及臀部的傷勢,戴同意。

辯方又關注,黃振強是否用手腳襲擊警員,戴指「可以講襲擊嘅,因為佢想推開我」,警方用了約3分鐘制服黃振強。辯方問到,會否在警員與黃振強互相糾纏期間誤傷黃,戴指不知道,因自己只負責抱住黃,沒看到黃有傷。

戴明德指知道案件涉槍械和爆炸品,惟辯方質疑當日有否擔心嫌疑犯有致命槍械,戴回答有,故身穿避彈衣。辯方又指,若如戴所說,把黃振強攬住推倒床上,過程是「以秒計」,戴回答「十零秒」,但不同意辯方指自己因體重,令黃難以郁動,因黃亦頗健碩,反抗力氣大。

黃被捕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辯方指黃在警署內等候逾1.5小時才開始進行錄影會面。戴指,當時正等候使用會見室,警方亦需先為黃掃描指紋及影相。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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