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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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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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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2024年06月27日 16:55 最後更新:06月28日 08:1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42天審訊,續由負責調查及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的警長作供。在辯方盤問下指,警長指2020年3月自己首次與國安處警署警長到監獄會見彭軍壕,講解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原則及律政司意向;之後彭曾要求會面,他與同年及翌年6月至8月期間曾多次會見彭,指半年內6次會面均「閒話家常」,因彭作為污點證人心情複雜,由於非重要事,均沒有紀錄。

在辯方盤問下,警長梁樂文指自己負責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2020年2月4日國安處警署警長馮保羅首次單獨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到3月12日梁與馮保羅一同到監獄與彭軍壕會面,調查報告中紀錄「講解錄取NPS(無損權益口供)原則、DOJ(律政司)意向」,過程逾3小時。辯方問及,彭軍壕在會面期間有否要求「告少啲、坐少啲監,爸爸都係警務人員」,梁樂文否認,惟指沒保存當日記事簿。

到同年4月7日,梁再到監獄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彭軍壕翌日簽署。他指,8個月後「收到通知佢(彭軍壕)想見調查隊伍」,梁遂於12月15日再同馮保羅前往會見彭軍壕。梁樂文指,每次會面都會帶記事簿,惟同意調查報告上沒紀錄探訪時間。

梁樂文指,當日會面與彭軍壕只閒話家常,「安慰吓佢,了解吓佢心情係點⋯⋯作為污點證人,心情可能好複雜想見下案件主管」。但辯方質疑,調查報告上可紀錄「閒話家常」,梁不同意。

警長指半年內6次與彭軍壕會面均為閒話家常 

梁樂文又指,2021年6月30日再接獲通知彭軍壕欲再見面,到之後8月11、15、25日連續3次往會見彭軍壕,但記事簿均沒保留,而調查報告上亦沒紀錄時間,承認「純粹我個人疏忽」。梁指,同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再與彭軍壕會面,半年內6次會面均是閒話家常,故沒紀錄,因無重要事。辯方指梁於11月30日的記事簿中寫上「for ig」,梁解釋「ig」即收集情報(information gathering),辯方質疑梁當日不是閒話家常而是收集情報,梁否認,指「ig」屬籠統說法。

辯方比對2021年到2023年間14次會見彭軍壕的調查報告和梁樂文的記事簿紀錄,當中紀錄內容大多一致,僅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的記事簿紀錄了「for IG」,調查報告則未有紀錄,梁解釋,因當時沒特別參照以往寫法紀錄。辯方向梁樂文指出,最近有人告知梁樂文指「IG」說法屬虛構,要改稱閒話家常、心理輔導,又問最近可曾與馮保羅商討,梁一一否認。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會見黃振強 多次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另指,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時間紀錄為早上9時至12時15分,梁解釋,此為進入收押所時間,但入內後尚需等候程序。梁指,多次為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但均沒即場紀錄,因較零碎,沒需要逐一紀錄,惟辯方質疑曾有人提示他或要用文件協助黃振強,梁全否認。

警長否認威逼賴振邦招認  

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是香媛盤問下,梁樂文確認賴振邦於3次錄影會面中均保持緘默,梁又同意於調查期間得悉案中被捕者張堅順為賴的姐夫,惟不清楚張及其太太(即賴的家姐)都曾於賴的工作室工作。而張被捕獲釋後於2020 年 8 月離港失聯。

辯方指,警方於2020年1月19日在長沙灣警署對賴進行的「De-briefing」時間多於一小時,關注當中詳情。梁解釋,當時上司曾向賴就其家庭狀況、三合會背景、政黨聯繫及與其他被捕人士關係等作循環提問,惟賴對其個人背景查問均無作答。

辯方又指,2020年1月17日被告賴振邦被捕,兩日後被解押到警署接受調查,其間有警員命賴在房間內脫去衣物,又有警員將一枚子彈放在賴的背部磨擦。賴離開時被推至頭部撞牆,梁指罵賴「死曱甴,我同啲人講係你篤灰,篤佢哋出嚟。」惟梁否認辯方說法。辯方指警方威逼賴招認,並指梁多次與彭見面是想著彭「拉多啲人落水」,梁均不同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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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數碼法理鑑證警長擷取被告賴振邦手機訊息 內有短片講解組成爆炸裝置

2024年06月28日 15:13 最後更新:06月29日 09: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8日在高院踏入第43天審訊,由負責數碼法理鑑證的警長出庭作供,他指以軟件還原賴手機內已刪除訊息,並擷取了手機內的Telegram對話內容;庭上播放一段賴手機內擷取的短片,片中有男聲講解以電話、電線、2A電池座及18650鋰電池座等組成裝置。法官張慧玲指,控方尚有3名證人,預計下周三完結控方案情,指案件原定7月18日審結,但按目前進度可能要延長。

警長陳智培作供指,自2014年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曾修讀流動裝置法證課程,獲取手機法證的知識,於2020年初被委派處理本案的法證工作,從警員手中接到一個防干預證物袋,裝有一部與被告賴振邦有關的iPhone 8手機。

用Cellebrite還原擷取手機內資料

陳指,他發現手機的Apple ID有兩個,分別為laicp_don@yahoo.com.hk及ohyes2099@gmail.com,但手機沒設定密碼,他利用程式軟件Cellebrite去擷取手機內的資料,由於第一次擷取時未能擷取Telegram聊天記錄,故陳再進行擷取資料。

陳表示,其後他聯絡調查本案的警長梁樂文檢視內容,當中包括相片、影片及瀏覽紀錄等,再將電話封存於證物室內。陳智培指,梁樂文於4月17日起要求他擷取電話內的Tg訊息,並還原已刪除訊息,包括來自Tg帳戶「接完紙鶴未」的訊息,並燒錄成3套光碟,以供進一步調查。

庭上播放賴振邦手機擷取短片 

庭上播放在賴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片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2A電池座及18650鋰電池座等組成的裝置。早前證供指賴手機中的Tg帳戶「接完紙鶴未?」與另一人的對話訊息,提到如何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余承熹盤問陳智培,陳指自己在2014年在警察學院參與流動裝置鑑證課程時,已曾學習使用Cellebrite軟件,同年開始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22年1月升任為警長。

陳智培指,2020年1月20日他接手賴的iPhone時,在防干擾證物套內分別有1部iPhone 8 Plus及1張電話卡,他拆開證物套,iPhone 8 Plus當時無法連接互聯網,後透過裝置及警方電腦,用Advanced Logical 及Full File System兩種方式擷取資料,再壓縮成2個檔。翌日,梁樂文前來檢視資料7小時,4月17日再前來檢視Tg訊息個多小時,5月29日再檢視多種不同類型資料。

警長指無修改相關數據資料 

辯方指,陳智培於2021年修畢課程,取得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資格,即陳智培2020年擷取電話內Tg訊息,並以Cellebrite軟件還原已刪除訊息時,尚未取得資格。陳智培在覆問下確認,無論是否取得相關資格,鑑證過程沒分別。

陳提及,Cellebrite擷取Telegram聊天記錄後會將相關資料匯入試算表內,因部分欄目為空白,故他刪除該些欄目以方便檢閱。辯方質疑,陳是否等同修改相關資料,陳稱「係有刪除,但冇修改數據,我會用整理嚟形容。」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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