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42天審訊,續由負責調查及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的警長作供。在辯方盤問下指,警長指2020年3月自己首次與國安處警署警長到監獄會見彭軍壕,講解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原則及律政司意向;之後彭曾要求會面,他與同年及翌年6月至8月期間曾多次會見彭,指半年內6次會面均「閒話家常」,因彭作為污點證人心情複雜,由於非重要事,均沒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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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辯方盤問下,警長梁樂文指自己負責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2020年2月4日國安處警署警長馮保羅首次單獨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到3月12日梁與馮保羅一同到監獄與彭軍壕會面,調查報告中紀錄「講解錄取NPS(無損權益口供)原則、DOJ(律政司)意向」,過程逾3小時。辯方問及,彭軍壕在會面期間有否要求「告少啲、坐少啲監,爸爸都係警務人員」,梁樂文否認,惟指沒保存當日記事簿。
到同年4月7日,梁再到監獄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彭軍壕翌日簽署。他指,8個月後「收到通知佢(彭軍壕)想見調查隊伍」,梁遂於12月15日再同馮保羅前往會見彭軍壕。梁樂文指,每次會面都會帶記事簿,惟同意調查報告上沒紀錄探訪時間。
梁樂文指,當日會面與彭軍壕只閒話家常,「安慰吓佢,了解吓佢心情係點⋯⋯作為污點證人,心情可能好複雜想見下案件主管」。但辯方質疑,調查報告上可紀錄「閒話家常」,梁不同意。
警長指半年內6次與彭軍壕會面均為閒話家常
梁樂文又指,2021年6月30日再接獲通知彭軍壕欲再見面,到之後8月11、15、25日連續3次往會見彭軍壕,但記事簿均沒保留,而調查報告上亦沒紀錄時間,承認「純粹我個人疏忽」。梁指,同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再與彭軍壕會面,半年內6次會面均是閒話家常,故沒紀錄,因無重要事。辯方指梁於11月30日的記事簿中寫上「for ig」,梁解釋「ig」即收集情報(information gathering),辯方質疑梁當日不是閒話家常而是收集情報,梁否認,指「ig」屬籠統說法。
辯方比對2021年到2023年間14次會見彭軍壕的調查報告和梁樂文的記事簿紀錄,當中紀錄內容大多一致,僅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的記事簿紀錄了「for IG」,調查報告則未有紀錄,梁解釋,因當時沒特別參照以往寫法紀錄。辯方向梁樂文指出,最近有人告知梁樂文指「IG」說法屬虛構,要改稱閒話家常、心理輔導,又問最近可曾與馮保羅商討,梁一一否認。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https://image.bastillepost.com/704x/wp-content/uploads/hongkong/2023/08/bplib_20230713-114455_20230713_CR_荔枝角收押所_2_source-st__704px-1.jpg.webp)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會見黃振強 多次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另指,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時間紀錄為早上9時至12時15分,梁解釋,此為進入收押所時間,但入內後尚需等候程序。梁指,多次為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但均沒即場紀錄,因較零碎,沒需要逐一紀錄,惟辯方質疑曾有人提示他或要用文件協助黃振強,梁全否認。
警長否認威逼賴振邦招認
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是香媛盤問下,梁樂文確認賴振邦於3次錄影會面中均保持緘默,梁又同意於調查期間得悉案中被捕者張堅順為賴的姐夫,惟不清楚張及其太太(即賴的家姐)都曾於賴的工作室工作。而張被捕獲釋後於2020 年 8 月離港失聯。
辯方指,警方於2020年1月19日在長沙灣警署對賴進行的「De-briefing」時間多於一小時,關注當中詳情。梁解釋,當時上司曾向賴就其家庭狀況、三合會背景、政黨聯繫及與其他被捕人士關係等作循環提問,惟賴對其個人背景查問均無作答。
辯方又指,2020年1月17日被告賴振邦被捕,兩日後被解押到警署接受調查,其間有警員命賴在房間內脫去衣物,又有警員將一枚子彈放在賴的背部磨擦。賴離開時被推至頭部撞牆,梁指罵賴「死曱甴,我同啲人講係你篤灰,篤佢哋出嚟。」惟梁否認辯方說法。辯方指警方威逼賴招認,並指梁多次與彭見面是想著彭「拉多啲人落水」,梁均不同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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