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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Telegram專家證人:用戶可共享同一帳戶 惟不能觀看秘密私訊

屠龍案

屠龍案| Telegram專家證人:用戶可共享同一帳戶 惟不能觀看秘密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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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Telegram專家證人:用戶可共享同一帳戶 惟不能觀看秘密私訊

2024年07月04日 16:04 最後更新:07月05日 10:0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4日在高院踏入第46天審訊,續由以軟件Cellebrite擷取被告賴振邦手機檢取資料的專家證人出庭作供,吳承認Cellebrite「能力有限」,未能復原全部訊息,同意由Telegram群組擷取的訊息無法核對是否完整對話;另一名Telegram專家證人指,用戶可共享同一帳戶,惟當秘密聊天時,帳戶共用者不能觀看他人的聊天記錄。

 2013年起於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處理數碼法理鑑證工作的警長吳曉䂀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指,警方會以樣本手機測試不同軟件,當中亦會復原一些被刪除內容。辯方問到,警方測試前夕刪除樣本手機資料,還是刪除後一段時間才測試,吳指兩個情況均有,惟沒留意結果的分別。

吳又指,Cellebrite擷取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後,可復原部分被刪除的訊息,並標注用戶刪除訊息的情况,如用戶是刪除整個聊天組群,或是在群組內逐個刪除訊息。

警長:Cellebrite「能力有限」 未能復原全部訊息

辯方展示經Cellebrite呈現的Telegram對話,當中有訊息顯示「一抽數字」,吳解釋因Cellebrite「能力有限」,未能復原全部訊息。辯方指,從群組擷取的訊息無法核對是否完整對話,吳同意。

專家證人:僅Tg群組管理員才能刪除其他成員訊息 

早前庭上證供指「屠龍小隊」設立了Tg「滅龍」群組。本身為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的廉政主任、Telegram專家衛智文指,她於2023年8月15日為本案撰寫專家報告。衛指,她曾在中大修畢電腦工程課程,而Tg以下載至不同流動裝置中使用,如手機及平板電腦,用戶之間除個別私訊外,還可開設群組聊天。

衞稱,Tg群組成員只可刪除自己傳送的訊息,其他成員所傳的訊息則只有群組擁有人或管理員才可刪除,而刪除後利用數碼法證工具才有機會還原。 

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問及,如用戶脫離群組後再次加入,能否觀看群組期間的聊天記錄,衛指,可以觀看惟須視乎群組的設定,如群組設定聊天歷史是「visible」(可見) ,用戶便能夠觀看之前的聊天紀錄,惟當設定改為「hidden」(隱藏),用戶只能觀看他成為群組成員後的聊天紀錄。衛又指,群組會預設聊天歷史為「隱藏」。

共用Tg帳戶不能檢視共同者私下對話

衛指,用戶可在不同流動裝置中同時登入相同Tg帳戶。「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供稱與被告劉佩凝、及 一名屠龍成員共用Tg帳戶「@Abc123bbc 」來回覆有意捐款予「育龍」的用戶。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問到,如有多人分享同一帳戶,他們是否可共享聊天紀錄,衛表示,這情况適用群組間聊天,但如某人與其他用戶私訊時設為「秘密聊天」(Secret chat),帳戶共享者便不能觀看該些私訊。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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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數碼法證專家:警方提供被告李家田手機密碼 否則難擷取資料

2024年07月05日 15:58 最後更新:07月06日 09:1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5日在高院踏入第47天審訊。控方傳召負責就被告李家田手機及平板電腦鑑證的證人警員作供指,如果沒有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提供密碼,警方或許無法擷取流動裝置內資料。 

控方今傳召警員證人洪子安(音譯),他負責於2020年8月28日就被告李家田的手機和平板電腦進行鑑證,透過Cellebrite擷取資料。洪指,手機和平板電腦需要連接提取裝置「Touch 2」,其中一步需輸入密碼,洪指密碼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提供。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指,如沒有密碼可否進行擷取,洪回應稱根據過往經驗,如果沒有密碼,警方或許無法擷取流動裝置內資料。

控方呈上文件證吳智鴻乘坐坐車輛為賴振邦所有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供稱,同謀者吳智鴻在「屠龍」放物資的荃灣倉庫附近交收防彈板,控方今向庭呈上兩份文件,包括被告賴振邦的汽車登記文件,顯示吳當日所乘坐汽車登記人為被告賴振邦、另還有涉案Telegram錄音的謄本、及播放多段相關閉路電視片段。

據早前證供指,彭軍壕陪同吳智鴻在華仁書院組裝炸彈,彭曾丟棄已融化的電池盒,之後彭軍壕、 黃振強與吳智鴻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在薔紅餐廳會面,並在灣仔一帶視察環境。陪審團之前僅閱覽過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控方按辯方要求播放完整片段,包括彭軍壕在華仁書院棄置垃圾,黃振強等一同往薔紅餐廳等。

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表示,控方已舉證完畢,下一階段各被告會選擇會否自辯,將案押後至7月8日。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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