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受阻,司法覆核被駁回,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詞,指案件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他的申請,黎須兼付懲罰性訟費。
早前黎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黎入稟申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決定,並聲明國安委早前建議後,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黎一方再書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動議通知,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詞,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上訴庭判詞指,《國安法》第14條闡明,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干預,人大釋法亦訂明有權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作出決定,而國安委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並對法庭具約束力。
對在港不具執業資格律師可否擔任涉及國安案件辯護一方,上訴庭認為法庭須從特首取得證明書,否則便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履行法定責任及功能作出判決。
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已沒任何存疑或模糊不清,字眼沒其他合理解釋,故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決,認為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駁回黎之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