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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免死金牌 惟未證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具持續性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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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免死金牌 惟未證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具持續性是關鍵

2024年07月24日 13:19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6:1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4日進行第九十一日聆訊。今由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作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只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內容全不涉及非法煽動或串謀行為,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才是本案關鍵。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報章報道是否無任何限制  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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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指控黎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進行串謀,質疑「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彭指《蘋果》是一份報章,享出版及言論自由,確保公眾知情權,並運用「第四權」監察政府,發表不同角度分析及評論。惟法官質疑,是否代表報章作報導時可沒有限制?彭承認,言論及新聞自由並非「王牌」(trump card),只希望法庭可用不同角度審視本案。

彭指黎與《蘋果》並沒非法意圖或串謀,法庭不應猜度有關報道是否有煽動意圖,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雖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當他知道《香港國安法》可令其行為由合法變成非法,便沒再請求制裁,只在文章及訪談節目發表政治意見,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國安法》生效後 合法「協議」自動失效

本案控罪涉及「串謀」 (conspiracy),彭指當中的「協議(agreement)」屬關鍵,「串謀」即干犯違法行為的「協議」,若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並非「串謀」,控方須證明違法意圖。彭續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有證據證明黎與同案被告,共同協議刊登一些報道、與一些機構合作,但強調當時該協議屬合法,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亦導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frustrated)。 控方只提出證據證明黎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協議作出的合法行為,但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的「合法行為」變成「非法行為」,發表煽動文章及與其他機構合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再發生。

法官李運騰問及,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但並不意味法例改變後,會令最初的協議失效。彭耀鴻回應指,失效是指協議的原有目的已不再可行。惟法官對辯方的説法有保留,以爆竊罪舉例,指有團夥於6月30日計劃進行爆竊,並假設爆竊行為於7月1日先被定為違法,若該團夥在7月1日後進行爆竊,是否代表原先的「協議」作廢或不具持續性。彭回應指,該團夥應制定新「協議」;惟法官反駁,該團夥正延續及執行當初的「協議」,為何仍需制定新「協議」?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 是否有意圖請外國制裁是關鍵

法官李運騰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是本案關鍵,至於黎是否知悉其行為屬違法,並非抗辯重點。

辯方以「超速駕駛」舉例,指有團夥原本同意每周根據某一速度行駛,由於道路限速作出改變導致超速,但不代表該團夥成員同意超速。惟法官杜麗冰反駁,各方毋須坐下討論是否制定新「協議」同意超速,超速行為本身屬違法;至於成員本身是否知道該速度是超速,並非控罪考慮元素,強調這些爭議應留待法庭定奪。

彭指,控方須證明黎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相關意圖,但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法例生效後的意圖舉證。彭強調,控方幾位證人提及《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曾諮詢法律意見,希望不要違法,可見他們的協議是要守法,而非做出違法行為,如《蘋果》前主筆楊清奇曾提及「打擦邊球」,顯示他們決定退後一步,不再繼續原有協議。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蘋果》高層擔心越紅線違法  

彭續指,《香港國安法》第39條訂明在法例實施後的行為,才適用以《香港國安法》定罪來判處。證人陳梓華早前供稱,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要求他請求外國制裁或作國際游說,因此並無違反《香港國安法》。《蘋果》高層擔心《香港國安法》越「紅線」,《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在WhatsApp成立「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群組,避免任何報道違《香港國安法》。

彭指,「重光團隊」(SWHK)的G20全球登報、英國眾籌登報或「G攬」行動;「一人一信救香港」去信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行動、成立《蘋果》英文版等,均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進行,黎主持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只是黎發表個人意見,即使曾談及制裁,但亦沒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黎在訪談節目中無提及制裁說法  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 

控方依賴SWHK網站、Twitter戶口、Facebook帖文及新聞稿等,指證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等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惟李宇軒確認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均非他所撰寫,他僅負責發佈,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讓網站的帖文及新聞稿內容也與黎無關,內容也沒提及黎。

惟法官杜麗冰質疑,彭的意思是否指黎沒在節目提及制裁?彭稱,提及制裁不等於請求制裁,如討論英國政府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杜官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才屬請求制裁,舉例指在節目中談及「制裁有幫助」、「可向政府施壓」,也算是請求制裁方式之一。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啡西裝外套及白恤衫到庭,明顯消瘦,進庭後與旁聽席的太太,幼女及幼子等打招呼。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6月11日的第九十日聆訊中,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110頁的修訂文件及證據列表,指控方案情已正式完結。辯方則呈交轉換涉案數碼化證據為辯方證物的書面申請,交代大部分證據已在盤問控方證人期間提及,包括一些Slack及Whatsapp聊天紀錄。法庭安排辯方於6月18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在6月25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辯方則於7月2日存檔回應陳詞。最後各方同意押後至7月24日及25日開庭。辯方申請進行中段陳詞,冀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便需傳召辯方證人,黎智英或出庭作證;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黎智英便可當庭釋放。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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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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