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4日進行第九十一日聆訊。今由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作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只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內容全不涉及非法煽動或串謀行為,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才是本案關鍵。
法官質疑報章報道是否無任何限制 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王牌」
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指控黎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進行串謀,質疑「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彭指《蘋果》是一份報章,享出版及言論自由,確保公眾知情權,並運用「第四權」監察政府,發表不同角度分析及評論。惟法官質疑,是否代表報章作報導時可沒有限制?彭承認,言論及新聞自由並非「王牌」(trump card),只希望法庭可用不同角度審視本案。
彭指黎與《蘋果》並沒非法意圖或串謀,法庭不應猜度有關報道是否有煽動意圖,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雖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當他知道《香港國安法》可令其行為由合法變成非法,便沒再請求制裁,只在文章及訪談節目發表政治意見,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辯方:《國安法》生效後 合法「協議」自動失效
本案控罪涉及「串謀」 (conspiracy),彭指當中的「協議(agreement)」屬關鍵,「串謀」即干犯違法行為的「協議」,若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並非「串謀」,控方須證明違法意圖。彭續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有證據證明黎與同案被告,共同協議刊登一些報道、與一些機構合作,但強調當時該協議屬合法,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亦導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frustrated)。 控方只提出證據證明黎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協議作出的合法行為,但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的「合法行為」變成「非法行為」,發表煽動文章及與其他機構合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再發生。
法官李運騰問及,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但並不意味法例改變後,會令最初的協議失效。彭耀鴻回應指,失效是指協議的原有目的已不再可行。惟法官對辯方的説法有保留,以爆竊罪舉例,指有團夥於6月30日計劃進行爆竊,並假設爆竊行為於7月1日先被定為違法,若該團夥在7月1日後進行爆竊,是否代表原先的「協議」作廢或不具持續性。彭回應指,該團夥應制定新「協議」;惟法官反駁,該團夥正延續及執行當初的「協議」,為何仍需制定新「協議」?
法官: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 是否有意圖請外國制裁是關鍵
法官李運騰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是本案關鍵,至於黎是否知悉其行為屬違法,並非抗辯重點。
辯方以「超速駕駛」舉例,指有團夥原本同意每周根據某一速度行駛,由於道路限速作出改變導致超速,但不代表該團夥成員同意超速。惟法官杜麗冰反駁,各方毋須坐下討論是否制定新「協議」同意超速,超速行為本身屬違法;至於成員本身是否知道該速度是超速,並非控罪考慮元素,強調這些爭議應留待法庭定奪。
彭指,控方須證明黎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相關意圖,但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法例生效後的意圖舉證。彭強調,控方幾位證人提及《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曾諮詢法律意見,希望不要違法,可見他們的協議是要守法,而非做出違法行為,如《蘋果》前主筆楊清奇曾提及「打擦邊球」,顯示他們決定退後一步,不再繼續原有協議。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蘋果》高層擔心越紅線違法
彭續指,《香港國安法》第39條訂明在法例實施後的行為,才適用以《香港國安法》定罪來判處。證人陳梓華早前供稱,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要求他請求外國制裁或作國際游說,因此並無違反《香港國安法》。《蘋果》高層擔心《香港國安法》越「紅線」,《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在WhatsApp成立「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群組,避免任何報道違《香港國安法》。
彭指,「重光團隊」(SWHK)的G20全球登報、英國眾籌登報或「G攬」行動;「一人一信救香港」去信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行動、成立《蘋果》英文版等,均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進行,黎主持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只是黎發表個人意見,即使曾談及制裁,但亦沒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黎在訪談節目中無提及制裁說法 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
控方依賴SWHK網站、Twitter戶口、Facebook帖文及新聞稿等,指證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等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惟李宇軒確認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均非他所撰寫,他僅負責發佈,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讓網站的帖文及新聞稿內容也與黎無關,內容也沒提及黎。
惟法官杜麗冰質疑,彭的意思是否指黎沒在節目提及制裁?彭稱,提及制裁不等於請求制裁,如討論英國政府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杜官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才屬請求制裁,舉例指在節目中談及「制裁有幫助」、「可向政府施壓」,也算是請求制裁方式之一。
黎智英今穿啡西裝外套及白恤衫到庭,明顯消瘦,進庭後與旁聽席的太太,幼女及幼子等打招呼。
在6月11日的第九十日聆訊中,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110頁的修訂文件及證據列表,指控方案情已正式完結。辯方則呈交轉換涉案數碼化證據為辯方證物的書面申請,交代大部分證據已在盤問控方證人期間提及,包括一些Slack及Whatsapp聊天紀錄。法庭安排辯方於6月18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在6月25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辯方則於7月2日存檔回應陳詞。最後各方同意押後至7月24日及25日開庭。辯方申請進行中段陳詞,冀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便需傳召辯方證人,黎智英或出庭作證;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黎智英便可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