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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免死金牌 惟未證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具持續性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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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案第91天|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免死金牌 惟未證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具持續性是關鍵

      2024年07月24日 13:19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6:1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4日進行第九十一日聆訊。今由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作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只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內容全不涉及非法煽動或串謀行為,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才是本案關鍵。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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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質疑報章報道是否無任何限制  辯方承認新聞自由非「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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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指控黎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進行串謀,質疑「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彭指《蘋果》是一份報章,享出版及言論自由,確保公眾知情權,並運用「第四權」監察政府,發表不同角度分析及評論。惟法官質疑,是否代表報章作報導時可沒有限制?彭承認,言論及新聞自由並非「王牌」(trump card),只希望法庭可用不同角度審視本案。

      彭指黎與《蘋果》並沒非法意圖或串謀,法庭不應猜度有關報道是否有煽動意圖,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雖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當他知道《香港國安法》可令其行為由合法變成非法,便沒再請求制裁,只在文章及訪談節目發表政治意見,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國安法》生效後 合法「協議」自動失效

      本案控罪涉及「串謀」 (conspiracy),彭指當中的「協議(agreement)」屬關鍵,「串謀」即干犯違法行為的「協議」,若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並非「串謀」,控方須證明違法意圖。彭續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有證據證明黎與同案被告,共同協議刊登一些報道、與一些機構合作,但強調當時該協議屬合法,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亦導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frustrated)。 控方只提出證據證明黎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協議作出的合法行為,但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本身的「合法行為」變成「非法行為」,發表煽動文章及與其他機構合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再發生。

      法官李運騰問及,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但並不意味法例改變後,會令最初的協議失效。彭耀鴻回應指,失效是指協議的原有目的已不再可行。惟法官對辯方的説法有保留,以爆竊罪舉例,指有團夥於6月30日計劃進行爆竊,並假設爆竊行為於7月1日先被定為違法,若該團夥在7月1日後進行爆竊,是否代表原先的「協議」作廢或不具持續性。彭回應指,該團夥應制定新「協議」;惟法官反駁,該團夥正延續及執行當初的「協議」,為何仍需制定新「協議」?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 是否有意圖請外國制裁是關鍵

      法官李運騰指,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是本案關鍵,至於黎是否知悉其行為屬違法,並非抗辯重點。

      辯方以「超速駕駛」舉例,指有團夥原本同意每周根據某一速度行駛,由於道路限速作出改變導致超速,但不代表該團夥成員同意超速。惟法官杜麗冰反駁,各方毋須坐下討論是否制定新「協議」同意超速,超速行為本身屬違法;至於成員本身是否知道該速度是超速,並非控罪考慮元素,強調這些爭議應留待法庭定奪。

      彭指,控方須證明黎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相關意圖,但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法例生效後的意圖舉證。彭強調,控方幾位證人提及《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曾諮詢法律意見,希望不要違法,可見他們的協議是要守法,而非做出違法行為,如《蘋果》前主筆楊清奇曾提及「打擦邊球」,顯示他們決定退後一步,不再繼續原有協議。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蘋果》高層擔心越紅線違法  

      彭續指,《香港國安法》第39條訂明在法例實施後的行為,才適用以《香港國安法》定罪來判處。證人陳梓華早前供稱,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要求他請求外國制裁或作國際游說,因此並無違反《香港國安法》。《蘋果》高層擔心《香港國安法》越「紅線」,《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在WhatsApp成立「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群組,避免任何報道違《香港國安法》。

      彭指,「重光團隊」(SWHK)的G20全球登報、英國眾籌登報或「G攬」行動;「一人一信救香港」去信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行動、成立《蘋果》英文版等,均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進行,黎主持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只是黎發表個人意見,即使曾談及制裁,但亦沒請求外國制裁。

      法官質疑黎在訪談節目中無提及制裁說法  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 

      控方依賴SWHK網站、Twitter戶口、Facebook帖文及新聞稿等,指證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等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惟李宇軒確認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均非他所撰寫,他僅負責發佈,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讓網站的帖文及新聞稿內容也與黎無關,內容也沒提及黎。

      惟法官杜麗冰質疑,彭的意思是否指黎沒在節目提及制裁?彭稱,提及制裁不等於請求制裁,如討論英國政府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杜官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才屬請求制裁,舉例指在節目中談及「制裁有幫助」、「可向政府施壓」,也算是請求制裁方式之一。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啡西裝外套及白恤衫到庭,明顯消瘦,進庭後與旁聽席的太太,幼女及幼子等打招呼。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今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6月11日的第九十日聆訊中,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110頁的修訂文件及證據列表,指控方案情已正式完結。辯方則呈交轉換涉案數碼化證據為辯方證物的書面申請,交代大部分證據已在盤問控方證人期間提及,包括一些Slack及Whatsapp聊天紀錄。法庭安排辯方於6月18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在6月25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辯方則於7月2日存檔回應陳詞。最後各方同意押後至7月24日及25日開庭。辯方申請進行中段陳詞,冀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便需傳召辯方證人,黎智英或出庭作證;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黎智英便可當庭釋放。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致函英國《衞報》,反對該報3月22日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對香港法院處理國安案件進行抹黑,強調特區政府將繼續依法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衛報》的評論文章指,黎智英早前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簽證被拒批而提出的上訴許可被駁回,顯示香港法治正受到侵蝕。鄧炳強反駁指,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地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指香港現有超過100名資深大律師、超過1,600名大律師以及約13,000名執業律師,《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市民有權選擇有資格並可在香港執業的律師。

      鄧炳強致函反對《衛報》一篇有關黎智英上訴被拒的評論文章。

      鄧炳強致函反對《衛報》一篇有關黎智英上訴被拒的評論文章。

      他續指,香港就國家安全案件引入逐案審批的特准執業制度,比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更加寬鬆。英國等地並無類似的特准執業制度或允許海外律師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制度。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決定不能司法覆核,這與普通法原則一致,該原則亦為英國所認可,即法院對行政當局在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判斷予以適當尊重,因行政當局在這方面擁有更優越的資訊及判斷能力。這並不影響香港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依法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所有被告人均可得到公平審判。

      鄧炳強指,黎智英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毫無合理理由而被法院駁回,《衛報》的評論文章聲稱終審法院的裁決「令人費解」,此說法毫無依據,重申反對文章使用這種帶有偏見和誤導性的語言來詆毀法院的專業精神和公正性,並強調特區政府會繼續依法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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