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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劉頴匡親求情指錯信戴耀廷 認為「35+計劃」不能實現冀扣減刑期 法官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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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劉頴匡親求情指錯信戴耀廷 認為「35+計劃」不能實現冀扣減刑期 法官不同意

2024年09月02日 17:45 最後更新:09月03日 08:47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法庭於9月2日續聽取第6批、被指為新東初選參加者的9名被告求情,包括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及林卓廷、及認罪的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而早前梁國雄及柯耀林已完成求情。

今早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確認何的案底紀錄後,指不會向法庭作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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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劉頴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劉頴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劉頴匡女友黃于喬。(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頴匡女友黃于喬。(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鄒家成。

被告鄒家成。

代表楊岳橋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楊岳橋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楊岳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楊岳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陳志全。

被告陳志全。

被告范國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范國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卓廷。

被告林卓廷。

獲保釋的被告呂智恆。(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被告呂智恆。(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頴匡則親求情,撰英文求情信,指將就參與程度、謀劃不可能性、量刑整體性及個人背景4 大方向陳詞,稱自己應屬「積極參與」,但程度屬中等至偏低,又指法官已裁定初選本質上並不違法,而本案不合法之處在於協議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故刑責應看如何尋求否決,而不是他如何參加初選等。

劉認為,他雖然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有在社交媒體上分享貼文,亦沒在論壇上提及。他認為,聲明理應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供參選人強調其否決預算案的決心,若他積極參與,就不會僅簽署了事,故其針對否決財案的參與程度比其他人低。

被告劉頴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劉頴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劉解釋,因他覺得否決財案不重要,他有自己的議程(agenda),即希望立法會中有暴動案被告的代表存在,而自己已就七一立會暴動案判囚。法官陳慶偉打斷他指,「五大訴求」中有撤回暴動定性,問劉想否達成?劉同意。陳官指,如想達成,就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劉稱,他認為無差別否決不可能實現。陳官稱,可能是,但劉出於自利也好,惠及其他暴動被告也好,會想改變暴動定性。劉同意。陳官指,故要使用無差別否決權,以威脅政府達成。

法官李運騰亦質疑,劉認罪是基於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劉確認,但引述論壇發言稱他亦有提過,如選民期望找人入議會投否決或相信「35+」,就不要投票給他,因他不相信會成真;又指他有暴動案在身,不可能在立法會服務。劉續指,「35+」計劃不可能實現,會有一定程度刑期扣減,而在本案中,政府可能會禠奪一、兩人參選資格,致「35+」失敗。

劉頴匡女友黃于喬。(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頴匡女友黃于喬。(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慶偉打斷他,問及為是何一、兩個?劉稱以阻取得35、36 席。陳官質疑,戴耀廷不是這樣說。劉即稱「那我不同意戴」。劉稱,戴是有趣的人(interesting person),經常把不可能的事變成一些看來具威脅的事,並指戴像「銷售員」(salesman),不停推銷「35+」計劃,又向他指該計劃是一個最「安全」的方法去爭取「五大訴求」。

陳官質疑,但你們決定跟隨戴的計劃。劉指,因加入有助推動自己的議程。陳官再打斷他指,以串謀販毒為例,如海關截查出有人運載販毒,令販運毒品謀劃最終未能實現,又可否說可減刑?劉說,以本案為例,他從沒見過如此公開的串謀。

劉指,自己早前承認七一立法會暴動,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希望法庭整體量刑,不要雙重懲罰,解釋自己案發時正因被控暴動,獲法庭批准保釋,自己盡力遵守保釋條件,避免參與暴力示威活動,故當時選擇加入最合法和安全的初選,以繼續追求個人信念,然而礙於對法律無知,故干犯本案,儘管接受保釋期間犯案乃加刑因素,惟希望法庭不要因此加刑太多。 

劉頴匡又呈上自己、朋友、師長、前僱主等的求情信,又讀出女友黃于喬撰寫的求情信,當中指2人已相識10年,黃以前交往的男生都是出身傳統名校、規規矩矩,但劉卻不一樣「他的中學我沒聽說過、出身基層、也不是很帥(劉插口指不同意),但他身上卻有一種不一樣的光芒」。 

黃又在信中指「10年的關係中,有3年多是隔著監獄的高牆、見面要透過探訪室的玻璃、對話要透過限時的電話筒。還押3年多,我每天風雨不改的到收押所探他,正正因為我認為他不是作奸犯科、偷呃拐騙的罪犯。」,又指劉在獄中除攻讀學位,也自學多種語言、運動強身健體,希望將來有一天離開監獄時,已是更好、更強、更成熟的人。

被告鄒家成。

被告鄒家成。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承認,鄒屬「積極參與者」,並求情指鄒因被戴耀廷錯誤的法律意見誤導才犯案,而戴作為法律學院教授,其法律意見本應比其他律師更好。陳又引述鄒撰寫的求情信,提及他15歲時父親病逝,培養他對於弱者的關懷和同理心,而那時他亦首次參與七一遊行,令他相信可改變社會、推動公義。

鄒又在求情信提及「今日的我跟 15 歲時相比,歷練固然多了,對自身及世界的理解也因此有了不少變化。但我的初心始終不變。我依然相信民主與公義,依然關懷弱者,依然希望香港能變得更加好,大家能過上更有尊嚴的生活。」鄒又指,在獄中幾年,努力讀書及修身、修心,學習改善跟家人的關係、降伏憤怒與不滿,這一切都只為貫徹15歲以來所走的道路,毋忘初心。

代表楊岳橋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楊岳橋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楊岳橋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認為,楊屬「積極參加者」,惟不屬被告中最積極的一位,因楊在《國安法》實施後,再沒積極參與35+計劃,雖身為公民黨黨魁,惟實際上沒採取額外行動。惟法官陳慶偉反問何以不屬當中高端,蔡回應指楊雖然在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中發言,但當時尚未構成任何罪行,不是違法,不應算進其刑責之內,其後只一如其他參選人,交表拉票等。蔡又指,楊雖是黨魁,惟僅代表黨而發言,不屬首要推動人,但陳官明言完全不接受此說法。

蔡讀出楊母撰寫的求情信,提及楊1990年代隨家人移民加拿大,1997年喪父,在加拿大大學畢業後轉赴北京大學繼續修讀法律及憲法學位,形容他有勇氣踏出舒適圈,並指他對於中國文化及歷史有興趣,寫得一手好書法,農曆新年時為人書寫雅致揮春。

被告楊岳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楊岳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蔡又讀出楊親撰的求情信,指作為大律師被定罪感尷尬,稱其志向是將香港變成更好的地方,對犯下本案感真誠後悔,並表明未來會退出政治,又指其作為令公民黨成員參與錯誤謀劃,感到抱歉。蔡形容楊並非破壞主義者,援引其立法會表決紀錄,指其經常投票支持有利本港的議案,以香港利益為依歸,訪問矽谷facebook總部時,讚揚香港法治,力勸各大企業來港發展,又曾親力親為,撰寫法例條文 。

蔡指,楊並不激進,被控後隨即退出公民黨,更呼籲公民黨解散,在本案早於2021年9月已擬認罪,並於翌年交付時正式認罪,可見其清晰悔意,更應警方要求提供證供。楊又在求情信中指,現要面對刑罰,但望法庭考慮其正面良好品路、從事立法會議員時貢獻社會,並重申自己重犯機會低。

被告陳志全。

被告陳志全。

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陳志全屬「積極參與者」,但認為其參與程度低,指他沒參與過記者會或新東協調會議,並形容他在新東WhatsApp群組僅是「沉默的閱讀者」,《國安法》實施後其參與少於其他人,只有街站拉票等。馬續指,陳志全案發時任職立法會議員,勤奮盡責,既獲友人、前官員撰求情信,又獲伴侶胞妹表揚為孝子仁兄,希望法庭考慮到其參與程度低,有正面良好品格作出輕判。

被告范國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范國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指,當年選舉主任已根據其權力取消案中部分被告的參選資格,故35+計劃根本無法實現。法官質疑,若計劃無法實現,為何又要制定「PlanB」方案,吳辯稱就算是「Plan B」人選,最終也會被取消參選資格。惟法官對吳的説法有保留,表示若各被告真誠不相信計劃會成功,是否代表當初他們在所謂「初選」中利用 35+計劃拉票造勢,只是在欺騙所謂「初選」中投票的市民。

吳回應稱不適合作回應,其後指《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故《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不應被判刑。法官表示,不會就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判刑,惟相關行為應否用以衡量被告的參與程度,則是法庭需要考慮的事。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又指,范在美國修畢藝術後回港從政,擔任西貢區議員逾21年,並擔任立法會議員6年,專注民生和區務,屢獲街坊稱讚,吳呈上一幅農曆新年賀圖,為范親筆繪畫送予街坊。吳又指,范的家人患重病,女兒剛畢業,冀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另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民建聯西貢區議會前主席吳仕福為范撰寫求情信,稱讚他在區議會推動超過300項議案,為西貢和將軍澳事務無私付出。

被告林卓廷。

被告林卓廷。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求情指,林沒親身出席協調會議,其代表甚至反對否決財案,又指林無聯署「墨落無悔」聲明,其選舉政綱和社交平台無提及否決財案,甚至在選舉論壇反問若政府向每名市民派發3萬元,他為何會投反對票;林亦不認同戴耀廷主張的「攬炒」等,建議法官把林列為「其他參加者」。

沈又指,林曾任區議員、立法會議員,是典型傳統民主派,遵從民主黨方針,擁護一國兩制,多年來和政府合作,無差別否決財案與他往績不符。

沈呈上由何俊仁、張文光、劉慧卿,林的母親及在海外留學的兒子均撰寫的求情信。沈亦確認,林就違反立法會特權法的妨礙立法會人員罪被判3星期,已服刑完畢。 

獲保釋的被告呂智恆。(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被告呂智恆。(巴士的報記者攝)

45名罪成的被告分6批求情。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31名認罪被告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及伍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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