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學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恢復審訊,涉案理大生13日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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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時說,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又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參考案例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小時,暴動行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念及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期間的延誤檢控和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更生進程,最終判監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6月9日,一名男督察於立法會外驅散示威者期間,遭33歲男社工腳踢頭部,眼角受傷;男社工事後承認襲警等罪判囚4個月。男督察前年入稟向男社工索償至少20萬元,在對方缺席下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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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評核賠償額為44.6萬元,指示威者惡毒猖狂加劇情感傷害,加批10萬元懲罰性賠償;原告告假7個多月期間,雖然獲支全額薪金,惟未能加班工作喪失加班津貼,再批出14萬元加班津貼賠償。
原告曾志安,被告丘子樂,入稟狀指,2019年6月10日凌晨約12時19分,被告連同其他,在立法會公眾活動區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原告,而使他蒙受損失。
判詞指,原告稱案發後不時頭痛、頭暈、疼痛加劇和疲倦,雖然自2020年2月起復工,然而其體能受到影響,在去年初升職體能訓練時,頭痛等影響尤其嚴重,及至後來慢慢紓緩。法官指,原告事後迅速康復,醫療證據顯示腦震盪後只有輕微傷勢,接納其證供,應申請就痛楚失去生活便利批出賠償20萬元;原告受一群示威者殘忍施襲,其惡毒猖狂加劇情感傷害,而示威者帶來的死亡威脅引起原告驚憤,屬嚴重藐視執法人員,故加批10萬元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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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告假7個多月期間,雖然獲支全額薪金,惟未能加班工作,喪失紀律部隊加班津貼,考慮到其隊員在示威浪潮期間,每月各自加班了75至130小時,平均每人每月105小時,每小時津貼為174元,7個多月加班津貼總額約為14萬元,羅官遂再批出14萬元加班津貼賠償,以及6000元深圳醫療費用,原告合共須賠償44.6萬元,兼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