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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繼承財產律政司終極上訴 答辯方﹕遺產條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不合理

社會事

同性伴侶繼承財產律政司終極上訴 答辯方﹕遺產條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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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繼承財產律政司終極上訴 答辯方﹕遺產條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不合理

2024年10月08日 18:12 最後更新:18:34

一名男子擔心同性伴侶在他死後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展開聆訊。

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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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陳詞表示,除了已婚伴侶,《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亦保障兄弟姊妹、伯父等其他家屬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是不合理及不公。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答辯方又指,同性伴侶在倫理上同樣有責任贍養或支持伴侶財政,沒有基礎以贍養責任去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而即使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在香港沒法辦理離婚,他們仍然可以到海外處理離婚程序。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

一名男子擔心他的同性伴侶在他死後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展開聆訊。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上訴方指,異性伴侶在婚後受到家事法施加期望與法律責任,即生前贍養責任,而這責任在香港只適用於異性伴侶,婚姻狀態在此情況下具有重要性。上訴方重申,這不是代表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面對不同對待,但只有異性伴侶才有終身贍養責任,而生前的責任與死後的權利應有聯繫。

終審法院BP

終審法院BP

上訴方又指,同性伴侶目前只能在海外註冊、而不能在香港註冊結婚,香港法律也無法規管同性伴侶離婚事宜,加上在其他政策及法律中所承認的「有效婚姻」都是指異性婚姻,故應保持一致定義及避免混亂,同性伴侶並非沒有選擇,他們仍然可以透過立遺囑去確保伴侶擁有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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