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政事

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政事

政事

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2024年08月12日 10:14 最後更新:11:53

民陣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維持定罪,7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12日裁定7人上訴遭駁回。

終院駁回7人上訴,即維持原判。李柱銘、吳靄儀今有到終審法院聽取裁決,其中吳靄儀在離開法庭時指,今次的裁決非常重要,目前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而李柱銘亦沒有評論。

818民陣流水式集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818民陣流水式集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判詞指,7名被告爭議《公安條例》中訂立相關罪行條文的合憲性,指罪行對和平但未經批准集會施加刑事制裁,並以5年監禁為最高刑期,均為不相稱地干預集會自由。被告亦提出英國最高法院的2個案例,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在評估定罪及干預享有基本權利之間是否相稱。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2個英案例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相同,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故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而被告沒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由於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其餘3名法官亦同意,當中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就有關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並沒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則補充,基於憲法上的差異,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做法,但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 5名法官最後一致駁回上訴。 

吳靄儀今到終院聽取裁決,她離開時指要跟律師商討,暫不回應。 (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今到終院聽取裁決,她離開時指要跟律師商討,暫不回應。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柱銘聽畢裁決後離開終院,並無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柱銘聽畢裁決後離開終院,並無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8月18日民陣發起維園遊行至中環,遭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7名被告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但「明知而參與集結」則維持原先定罪及刑期。

惟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上訴庭裁決,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被告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上訴方早前爭議當日集會和平有序,終院應考慮英國最高法院涉及和平集會等2個案例,法庭應作最後把關,考慮符合相稱性,保障參與和平集會權利。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Tags:

李柱銘

往下看更多文章

政府譴責彭定康惡意詆毀終審法院判決 對法官人身攻擊施予政治壓力

2024年08月14日 18:16 最後更新:19:23

政府就彭定康惡意詆毀終審法院在黎智英等被告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所作的判決,以及針對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肆意作出人身攻擊,予以強烈譴責並表示堅決反對。

政府總部

政府總部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彭定康的抹黑言論,明顯罔顧終審法院長達76頁的判詞中,詳盡的法理分析和有關案件的事實背景,純粹旨在對嚴格依法進行獨立審判的終審法院法官施加政治壓力,企圖影響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

政府總部

政府總部

發言人說,各位法官已就判決在判詞中作出非常詳細的法理分析和交代,包括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權威解釋及修正,然而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有關的法律觀點對香港特區憲法的法理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發言人重申,香港是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市民享有言論自由,任何人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院的裁決發表意見,但絕不應該惡言攻擊或詆毀法官,甚至流於充滿政治動機的無理指控。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