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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政事

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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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參與非法集結定罪 遭終院駁回

2024年08月12日 10:14 最後更新:11:53

民陣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維持定罪,7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12日裁定7人上訴遭駁回。

終院駁回7人上訴,即維持原判。李柱銘、吳靄儀今有到終審法院聽取裁決,其中吳靄儀在離開法庭時指,今次的裁決非常重要,目前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而李柱銘亦沒有評論。

818民陣流水式集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818民陣流水式集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判詞指,7名被告爭議《公安條例》中訂立相關罪行條文的合憲性,指罪行對和平但未經批准集會施加刑事制裁,並以5年監禁為最高刑期,均為不相稱地干預集會自由。被告亦提出英國最高法院的2個案例,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在評估定罪及干預享有基本權利之間是否相稱。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2個英案例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相同,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故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而被告沒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由於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其餘3名法官亦同意,當中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就有關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並沒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則補充,基於憲法上的差異,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做法,但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 5名法官最後一致駁回上訴。 

吳靄儀今到終院聽取裁決,她離開時指要跟律師商討,暫不回應。 (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今到終院聽取裁決,她離開時指要跟律師商討,暫不回應。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柱銘聽畢裁決後離開終院,並無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柱銘聽畢裁決後離開終院,並無發言。(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8月18日民陣發起維園遊行至中環,遭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7名被告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但「明知而參與集結」則維持原先定罪及刑期。

惟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上訴庭裁決,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被告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上訴方早前爭議當日集會和平有序,終院應考慮英國最高法院涉及和平集會等2個案例,法庭應作最後把關,考慮符合相稱性,保障參與和平集會權利。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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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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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法官祈顯義海外遇不當施壓 特區政府嚴厲譴責妄圖破壞特區法治行為

2024年10月24日 19:50 最後更新:23:01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近日有人在海外向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施以不當壓力,公然干涉香港特區正審理中的刑事案件。

發言人表示,任何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或任何其他手法,妄圖向法官和司法人員施壓,干預公平審訊,明顯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的行為,應受嚴厲譴責。香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政府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發言人又說,就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由於相關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任何人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更不應作出不當干預。特區政府強調包括該案的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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