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維持定罪,7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12日裁定7人上訴遭駁回。
終院駁回7人上訴,即維持原判。李柱銘、吳靄儀今有到終審法院聽取裁決,其中吳靄儀在離開法庭時指,今次的裁決非常重要,目前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而李柱銘亦沒有評論。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判詞指,7名被告爭議《公安條例》中訂立相關罪行條文的合憲性,指罪行對和平但未經批准集會施加刑事制裁,並以5年監禁為最高刑期,均為不相稱地干預集會自由。被告亦提出英國最高法院的2個案例,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在評估定罪及干預享有基本權利之間是否相稱。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2個英案例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相同,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故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而被告沒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由於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其餘3名法官亦同意,當中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就有關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並沒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則補充,基於憲法上的差異,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做法,但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 5名法官最後一致駁回上訴。
2019年8月18日民陣發起維園遊行至中環,遭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7名被告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但「明知而參與集結」則維持原先定罪及刑期。
惟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上訴庭裁決,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被告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上訴方早前爭議當日集會和平有序,終院應考慮英國最高法院涉及和平集會等2個案例,法庭應作最後把關,考慮符合相稱性,保障參與和平集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