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民陣在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終審法院駁回涉案各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的「終極上訴」,特區政府發聲明歡迎判決。
特區政府指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各上訴人就《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已被裁定為不成立,亦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但即使提出挑戰亦不代表憲法挑戰會成立,因為案件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和相稱的。
政府表示,終審法院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法院亦因應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英國兩宗判例,並駁回各上訴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又指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