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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45被告今判刑 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入獄6年9個月

政事

35+顛覆案|45被告今判刑  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入獄6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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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45被告今判刑 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入獄6年9個月

2024年11月19日 10:34 最後更新:11:42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歷時118日審訊,19日早上1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判詞長達82頁,但法官庭上僅宣佈被告刑期。首四名被告均被列為「首要分子」量刑,其中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20月、即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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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

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第二至第四被告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4名「首要分子」判刑如下:

戴耀廷:監禁10年 (量刑起點15年)

歐諾軒:監禁6年9個月 (量刑起點15年)

趙家賢:監禁7年 (量刑起點15年)

鍾錦麟:監禁6年1個月 (量刑起點 12年)

據控方案情,45名罪成被告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被指屬組織者,其餘 40 人均為參加者。 

事件源於2020年,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在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時指出,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三級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3名法官須決定是否採用刑期分級制,若採納,將須裁定被告屬哪一級別,影響眾被告的量刑起點。而截至今日,45 名候判被告已還押逾 70天至逾3年8個月。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庭在判詞表示,除戴耀庭等4人為首要分子外,其餘被告均為「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有各自的角色,其中楊岳橋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刑後判監5年1個月。

35+顛覆案

35+顛覆案

第五被告吳政亨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有可能受第一被告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故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

第三十五被告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

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第七被告梁晃維、第二十六被告張可森和第三十七被告鄒家成,前兩者認罪,後者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初選後,他們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法庭裁定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他們的量刑起點。基於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處梁晃維監禁4年11個月,張可森監禁4年11個月,鄒家成被告監禁7年9個月。

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84個月)監禁。這也是選擇不求情的第三十三被告何桂藍的判刑。法庭因應其他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4年2個至6年9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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