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歷時118日審訊,19日早上1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判詞長達82頁,但法官庭上僅宣佈被告刑期。首四名被告均被列為「首要分子」量刑,其中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20月、即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
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第二至第四被告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4名「首要分子」判刑如下:
戴耀廷:監禁10年 (量刑起點15年)
歐諾軒:監禁6年9個月 (量刑起點15年)
趙家賢:監禁7年 (量刑起點15年)
鍾錦麟:監禁6年1個月 (量刑起點 12年)
據控方案情,45名罪成被告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被指屬組織者,其餘 40 人均為參加者。
事件源於2020年,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法官在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時指出,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三級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3名法官須決定是否採用刑期分級制,若採納,將須裁定被告屬哪一級別,影響眾被告的量刑起點。而截至今日,45 名候判被告已還押逾 70天至逾3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