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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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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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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審訊方程式

2024年11月21日 18:42 最後更新:11月22日 10:04

那個偽冒代表黎智英的「外國假律師團隊」,終於在美國亮出底牌。「外國假律師團隊」的代表加拉格和黎智英的小兒子黎崇恩11月20日在紐約召開記者會,從他們在記者會上傳達的訊息,就可以看到一條干擾香港法庭審訊的方程式。

據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報道,黎崇恩在記者會上表示,「據我理解,他(黎智英)的身體是差了很多,但他精神状况還不錯,至少他很清楚自己在做對的事。其實我都幾擔心,說真的,以我的爸爸這年紀,監禁多幾年都80歲加上他的身體狀況,即是被終身監禁與判囚5年是沒分別的。」

黎智英的前助理馬克.西門(Mark Simon)亦有出席記者會,他說「中國若能加快審訊,及宣判後,以『人道理由』包裝來將黎智英送往英國,或許能換取一些國際善意」。

其實黎智英的審訊由香港的法庭依法進行,而中國不用馬克.西門來替她出謀獻策。馬克.西門是前美國海軍情報員,這個人或許很擅長搞間諜工作,但做人欠一點義氣。他在最後階段棄老闆黎智英而去,潛逃外國,只留下老闆孤零零在港被捕受審。他如今跳出來做一點口舌服務,恐怕也是徒勞。

細心分析這班人整個政治行動的歷程,可以看出一個脈絡。

第一,偽冒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增強權威性。加拉格作為一個人權律師,如果出來開記者會,人家只覺得她在講普通的法律觀點,但如果訛稱自己是代表黎智英的話,對國際傳媒而言,就可以增強自己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從記者寫故仔來說,是有根本的分別,一個人權律師只是一個第三方的評論者,但一個代表黎智英的「國際法律團隊」就有很高的引述價值。當然加拉格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今年9月12日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緊急申訴,指黎智英受虐時,也是訛稱自己是代表黎智英了。

第二,到處散播虐囚消息。這個假律師團隊訛稱黎智英案的關鍵證人李宇軒在內地遭到虐待,事後證明完全是捏造的,但在海外已形成印象,令人覺得香港的法庭就是這樣屈打成招,以削弱香港審訊的公信力。

第三,誇大黎智英的健康惡劣情況。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投訴黎智英受到虐待,但黎智英的真律師團隊、香港的羅拔臣事務所就發聲明澄清黎智英並無受虐。到底黎智英是否遭到虐待,無法接受合理治療,健康狀況變得很差呢?

黎智英的幼子黎崇恩在美國記者會上就說,黎智英的身體狀況很差,但黎智英的長子黎見恩周三亦有出庭聽審,他在庭外向朋友透露,他曾經探望黎智英,指其父的身體狀況很好。就連法新社的報道也提到,看黎智英出庭,他的健康狀況似乎並不差。

大仔黎見恩在香港有親身探望過黎智英,覺得黎智英身體很好;幼子黎崇恩在海外沒有見過黎智英,就說黎智英的身體非常差。誰對誰錯、誰真誰假,一目了然。其實糖尿病人最需要是控制飲食,適時服藥。殘忍一點說,在獄中受控的環境下,囚犯不能再大魚大肉,糖尿病會控制得更好。

第四,施壓要輕判早獲釋。如今黎崇恩說黎智英判囚5年都嫌多,馬克西門就說爭取能夠以人道理由將黎智英送走。他們明顯是開出政治價碼,這就是他們不斷施壓的終極要求。

無論如何,香港的法庭依法審訊,這些海外造謠施壓,試圖干擾香港審訊的惡劣政治動作,絕對不會得逞。法官只會按法律行事,而不是聽政治人物鼓吹來判案。馬克.西門這麼多意見,就應該買張機票飛回香港出庭作供,為老細辯護,這才是真正有義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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