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7日續讀出承認事實,其中5名被告不爭議自己在案發時、即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期間,曾多次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控方曾指各被告案發時於2個涉案單位內製造和測試炸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琸淇及何培欣於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曾多次進入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其中何卓為進入503室共121次、逗留時間共約532小時56分鐘,李嘉濱曾進入503室27次、逗留共約10小時5分鐘,吳子樂曾進入503室22次、逗留共約10小時8分鐘,張琸淇曾進入503室4次、逗留共約2小時32分鐘,何培欣曾進入曾進入503室3次、逗留共約19小時49分鐘。
被告張琸淇。
何卓為及李家濱租用涉案2單位
承認事實又指,2019年6月1日何卓為租用宏創方503室,月租8000元,至2020年5月31日租約完結,而2020年3月8日 警方在503室的雪櫃發現到何卓為的掌紋;另2019年11年10日李嘉濱租用宏創方1008室, 月租6000元, 至2020年11月9日租約完結;警方在1008室內檢獲的煲蓋上,發現了4個屬於李嘉濱的指紋
承認事實指,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被拘捕,他當時身上有面罩、假髮和假鬍鬚;李嘉濱則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道被截停及拘捕,當時他身上有逾4萬元現金,警方亦在他身上搜出503室和1008室的鎖匙;警方在張家俊私家車內檢獲電路板、電池,又在他家中檢獲一部電腦、電池、粉色柄剪刀,柴油機,其公司檢獲電路板、10張本地鴨寮街電話卡等;2020年3月7日警方拘捕楊怡斯時,在其住所搜獲防毒面具、頭盔、紮線帶、護目鏡、硫酸、美國國旗、「光復香港」旗幟、澱粉及34瓶生理鹽水。
被告楊怡斯。
警在何培欣家中發現16萬現金
同年3月8日警方拘捕何培欣後,發現其電腦已登入Telegram,警員拍攝涉案訊息內容,而何培欣又承認她的Tg用戶名稱為「珀斯光輝」,警方亦在其家中發現約16萬元港幣。
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證物,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V煞」面具、兩個假髮、兩副假鬍鬚、一塊疑似自製的盾牌和玻璃瓶等;控方亦指出有部份化學品具危險性,故沒在庭上公開展示。
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稱他被捕後向警方虛報住址。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李嘉濱於2020年2月初至2月29日居於梅芳街1A室,惟業主自同年3月起將單位租給一間日本公司,其後有一名日本男子入住1A室;李嘉濱同年3月8日被捕後,在1A室換上外套、藍白色上衣、牛仔褲及拖鞋,警方檢走了屋內魚生刀;該日本男子下午回到單位時,發現上述物品遺失。
被告周皓文。
至於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雙方承認事實指,他被捕後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和Tg密碼,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及3D打印機等。
涉案羅湖港鐵站月台。
控辯雙方不爭議明愛醫院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A條下所定義的「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條例下的「公共運輸系統」,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屬條例下的「公用場所」;除何卓為外,其餘7名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聆訊。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6日續開案陳詞指,7名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上放炸彈,而第二被告李嘉濱曾在行動前一晚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並進行拍攝,回程期間他在車上與司機聊天,談及考慮要在炸彈內加縲絲或釘等,又指炸彈波及範圍達40米,所以清場時動作要小心。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續開案陳詞指,在將軍澳尚德停場車外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前夕,被告曾前往多區購買製作「墓碑炸彈」的材料 ,包括硫磺、角鐵及鋁塑板等,並準備喬裝道具,另又於Telegram群組相約到嘉頓山召開會議,途經美荷樓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下,並由警員全程監視。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晚,李嘉濱曾坐一名周姓男子的私家車,由旺角出發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庭上播放警方跟蹤並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關於李嘉濱和周在車上對話,李提及「黑色果啲馬仔釘,細細粒」、「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考慮是否在炸彈內加螺絲或釘,又指波及範圍達40米。私家車經過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數次,期間在不同地方影相,期間兩人對話又提及「雖然周同學唔喺到跳」、 「呢到係單車公園嘛」、「啲產品」、「唔係我控制到嘅野,我唔會諗」,之後兩人所乘的私家車駛回旺角。
警方於宏創方1008室檢獲製炸彈材料
李嘉濱和周其後駛往彌敦道,李嘉濱下車提取現金,周在車上等候期間被警方拘捕,其後即3月8日凌晨,警方亦拘捕李嘉濱,其餘被告則於3月7日近晚上12時被捕,當中吳子樂和張琸淇在宏創方503室被補。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檢獲逾1000公斤的硝酸鉀、硝酸銨及8件防彈背心等。
控方指,警方檢獲製造炸彈的成分包括硝酸鉀、鋁粉、硫磺、氯化鈉、TATP、糖等。控方稱,若警方沒阻止是次爆炸計劃,炸彈不單對警方造成傷害,更會民眾造成傷害,因當時有200名市民聚集在尚德停車場附近。
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警誡下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淨係借咗大角嘴個地方畀佢地用」;而李嘉濱就承認「明愛炸彈係五飛(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李錄取了10份錄影會面口供並承認片中男聲是他,李另為隱瞞家中藏爆炸原料而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第3被告吳子樂指他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只負責搬煙霧彈的材料,成品由何卓為和「山雞」處理,以及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運送半製成品到楓樹街球場廁所;第4被告張家俊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但警方在張家俊家中電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及4塊電路板,其中一塊連接擴音器、電子火柴、電池和電線,其私家車和公司內亦有電路板和電池。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警誡下指出各被告分工
第5被告楊怡斯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但警方在她家中檢獲八達通卡,當中交通紀錄吻合羅湖爆炸案行動路線,亦找到她當時所穿衣服。第6被告張琸淇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張家俊)有份參與同整炸彈」,她知悉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亦知道將在將軍澳放炸彈,分工是何卓為負責放炸彈、「山雞」準備材料、張家俊製作電子程式,楊怡斯負責「睇水」等。第7被告何培欣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第8被告周皓文於3月7日晚上在牛頭角住所被捕,警誡下他稱「我係Tg度睇過整炸彈資料」,但否認有製造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周皓文在同年2月1日前往宏創方、逗留約5個小時,期間周曾跟何卓為前往1008室。
被告周皓文。
第8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製土製炸彈原料
周皓文亦在2月25日至3月7日期間在Telegram與其他用戶討論製造炸彈,3月7日他曾向人表示「我唔mind你test吓個樽放幾耐先爆」。警方拘捕周皓文,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次氯酸鈣、62克次氯酸鈣、3D打印機、打印用藍色膠條、糖等,控方指上述物品可製作土製炸彈及氯氣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於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搜獲58.6公斤汽油、硝酸鉀、鎂粉、鋁粉及4個內含汽油和聚苯乙烯的滅火筒等,該些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警方亦在1008室檢獲31包、共重1092公斤的硝酸鉀,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其中一包。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