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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計劃於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 引爆20公斤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計劃於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  引爆20公斤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計劃於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 引爆20公斤炸彈

2024年11月25日 15:11 最後更新:11月26日 11:3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5日續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把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自製墓碑送到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把一個20公斤炸彈放置在內。當時他們對外訛稱取消悼念,派人在場呼籲「散水」,但實際上如期行動。被告又透過Telegram商討行動計劃,打算更衣易容及租車運送炸彈,而行動後要上山燒掉衣服及「劏車」。被告又在Tg群組內發起以比特幣眾籌。

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引爆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引爆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提及第三宗爆炸案,即被告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於2020年2月9日在Tg群組提出將於3月8日在「周同學(科大生周梓樂) 祭祀」地點放置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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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引爆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引爆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在Tg提及將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並決定3月8日為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在Tg提及將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並決定3月8日為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控方在高院續開案陳詞。

控方在高院續開案陳詞。

吳子樂曾傳送一張手寫計劃圖,紙上寫有「TKO」、「車手」和「放置」等字眼。 被告們安排車手運送炸彈及換車牌,及後上山露營更衣易容,放炸彈後燒衫「劏鬼車」。被告又討論分工,何卓為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李嘉濱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吳子樂計劃車手和放炸彈者的位置,張家俊設計爆炸的遙控器,楊怡斯準備假髮和化妝品,張琸淇處理眾籌資金,何培欣聯絡金主和哨兵。

被告於Tg群組討論「分工」 吳子樂草擬眾籌帖文 

控方庭上展示,多個信息顯示被告商討搬遷單位,李嘉濱建議將「倉」、「製作/加工」和居住地方分開,指「罪證唔可以留係屋企」;吳子樂曾提及租用3個地方的價錢問題,又曾在群組提及「優先處理事項」,包括搬倉、將軍澳追思會及眾籌。 

吳子樂曾草擬眾籌帖文,放在「九十二籤」的Tg頻道發布,當中向香港人道歉,認為短期內留港風險太高,「未報到仇就出左埠迴避,但我哋好快會返嚟」,表示需要大家幫忙以比特幣「籌錢畀我哋革命」,又提到「……羅湖事件過後,我哋亦曾打算直攻深圳灣,但考慮過風險未免太高,一失手就會直接送中。……我地成個團隊已經將身家投入晒呢場戰爭,所以好現實地講,我地需要資金繼續營運。食飯係錢,買軍火炸藥係錢……」,相關帖文其後加了比特幣連結、二維碼及實際操作和滙款手續圖片。

被告在Tg提及將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並決定3月8日為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在Tg提及將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並決定3月8日為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TG發放地圖顯示炸彈放置  定3月8日行動 

控方指,何卓為2月11日在Tg提到有人可協助將炸彈放到警察宿舍外,又提出研發毒氣,吳子樂則提議製造「氯氣彈」;2月26日,何卓為透露他和張家俊「想玩到成個花盆咁大」,而吳子樂則提到眾籌得來的資金打算給何卓為和另一名為「雞仔」的人士作生活費,若有剩餘則可「慰勞」各人;2月28日,吳子樂提出當晚開會,但何卓為稱自己要到將軍澳視察;3月1日,李嘉濱在Tg指決定3月3日試炸彈;3月2日,楊怡斯在Tg發放一張地圖,標示炸彈將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唐明街與唐俊街十字路口),並決定3月8日將是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3月3日,李嘉濱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所用的炸彈是用鎂粉做。但3月4日,群組成員在另一個Tg群組表示會取消行動。

於宏創方503室廁所內測試炸彈 冒出大量煙霧 

惟控方指,3月5日至6日何卓為和李嘉濱在Tg群組發布片段,顯示在宏創方503室廁所內測試炸彈。控方庭上播放片段,可見化學品燃燒後產生閃光及冒出大量煙霧。到3月7日晚上7時許,吳子樂在Tg群組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何卓為稱「你話我燒緊魚」,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503室外有煙霧。控方又指,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的手機和張家俊的手提電腦內,都檢獲相關片段,其中有2段片拍攝到李嘉濱燃點炸藥,控方將傳召專家解釋被告等人在片中的行為。

另同年3月6日,李嘉濱曾進入五金舖購買工具,過程遭閉路電視拍下,亦有警員暗中監察;同日,何卓為與其女友、即何培欣曾進入中藥行購買硫磺,亦被閉路電視拍下,並有警員監視。

控方又指,何卓為曾在Tg指,要徹底消毒,入長洲上山燒衫;張家俊則指要準備「鬼車」,戴長假髮,又表示會將墓碑將如「石碑」,會擺放花朵、紙鶴。3月5日,何卓為曾指打算3月8日早上5至6時引爆炸彈,並要將播放器擺放在炸彈旁邊,吸引警方注意,控方指,警方其後在張家俊家裡搜獲相關播放器。3月6日,首7名被告在深水埗嘉頓山商討爆炸事宜。3月7日,李嘉濱在Tg表示炸彈爆炸後30米內的人都會有創傷後遺。審訊明續。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控方在高院續開案陳詞。

控方在高院續開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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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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