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6日續開案陳詞指,7名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上放炸彈,而第二被告李嘉濱曾在行動前一晚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並進行拍攝,回程期間他在車上與司機聊天,談及考慮要在炸彈內加縲絲或釘等,又指炸彈波及範圍達40米,所以清場時動作要小心。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續開案陳詞指,在將軍澳尚德停場車外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前夕,被告曾前往多區購買製作「墓碑炸彈」的材料 ,包括硫磺、角鐵及鋁塑板等,並準備喬裝道具,另又於Telegram群組相約到嘉頓山召開會議,途經美荷樓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下,並由警員全程監視。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晚,李嘉濱曾坐一名周姓男子的私家車,由旺角出發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庭上播放警方跟蹤並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關於李嘉濱和周在車上對話,李提及「黑色果啲馬仔釘,細細粒」、「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考慮是否在炸彈內加螺絲或釘,又指波及範圍達40米。私家車經過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數次,期間在不同地方影相,期間兩人對話又提及「雖然周同學唔喺到跳」、 「呢到係單車公園嘛」、「啲產品」、「唔係我控制到嘅野,我唔會諗」,之後兩人所乘的私家車駛回旺角。
警方於宏創方1008室檢獲製炸彈材料
李嘉濱和周其後駛往彌敦道,李嘉濱下車提取現金,周在車上等候期間被警方拘捕,其後即3月8日凌晨,警方亦拘捕李嘉濱,其餘被告則於3月7日近晚上12時被捕,當中吳子樂和張琸淇在宏創方503室被補。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檢獲逾1000公斤的硝酸鉀、硝酸銨及8件防彈背心等。
控方指,警方檢獲製造炸彈的成分包括硝酸鉀、鋁粉、硫磺、氯化鈉、TATP、糖等。控方稱,若警方沒阻止是次爆炸計劃,炸彈不單對警方造成傷害,更會民眾造成傷害,因當時有200名市民聚集在尚德停車場附近。
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警誡下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淨係借咗大角嘴個地方畀佢地用」;而李嘉濱就承認「明愛炸彈係五飛(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李錄取了10份錄影會面口供並承認片中男聲是他,李另為隱瞞家中藏爆炸原料而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第3被告吳子樂指他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只負責搬煙霧彈的材料,成品由何卓為和「山雞」處理,以及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運送半製成品到楓樹街球場廁所;第4被告張家俊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但警方在張家俊家中電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及4塊電路板,其中一塊連接擴音器、電子火柴、電池和電線,其私家車和公司內亦有電路板和電池。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警誡下指出各被告分工
第5被告楊怡斯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但警方在她家中檢獲八達通卡,當中交通紀錄吻合羅湖爆炸案行動路線,亦找到她當時所穿衣服。第6被告張琸淇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張家俊)有份參與同整炸彈」,她知悉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亦知道將在將軍澳放炸彈,分工是何卓為負責放炸彈、「山雞」準備材料、張家俊製作電子程式,楊怡斯負責「睇水」等。第7被告何培欣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第8被告周皓文於3月7日晚上在牛頭角住所被捕,警誡下他稱「我係Tg度睇過整炸彈資料」,但否認有製造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周皓文在同年2月1日前往宏創方、逗留約5個小時,期間周曾跟何卓為前往1008室。
被告周皓文。
第8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製土製炸彈原料
周皓文亦在2月25日至3月7日期間在Telegram與其他用戶討論製造炸彈,3月7日他曾向人表示「我唔mind你test吓個樽放幾耐先爆」。警方拘捕周皓文,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次氯酸鈣、62克次氯酸鈣、3D打印機、打印用藍色膠條、糖等,控方指上述物品可製作土製炸彈及氯氣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於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搜獲58.6公斤汽油、硝酸鉀、鎂粉、鋁粉及4個內含汽油和聚苯乙烯的滅火筒等,該些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警方亦在1008室檢獲31包、共重1092公斤的硝酸鉀,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其中一包。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5日續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把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自製墓碑送到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把一個20公斤炸彈放置在內。當時他們對外訛稱取消悼念,派人在場呼籲「散水」,但實際上如期行動。被告又透過Telegram商討行動計劃,打算更衣易容及租車運送炸彈,而行動後要上山燒掉衣服及「劏車」。被告又在Tg群組內發起以比特幣眾籌。
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在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引爆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提及第三宗爆炸案,即被告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於2020年2月9日在Tg群組提出將於3月8日在「周同學(科大生周梓樂) 祭祀」地點放置炸彈。
吳子樂曾傳送一張手寫計劃圖,紙上寫有「TKO」、「車手」和「放置」等字眼。 被告們安排車手運送炸彈及換車牌,及後上山露營更衣易容,放炸彈後燒衫「劏鬼車」。被告又討論分工,何卓為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李嘉濱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吳子樂計劃車手和放炸彈者的位置,張家俊設計爆炸的遙控器,楊怡斯準備假髮和化妝品,張琸淇處理眾籌資金,何培欣聯絡金主和哨兵。
被告於Tg群組討論「分工」 吳子樂草擬眾籌帖文
控方庭上展示,多個信息顯示被告商討搬遷單位,李嘉濱建議將「倉」、「製作/加工」和居住地方分開,指「罪證唔可以留係屋企」;吳子樂曾提及租用3個地方的價錢問題,又曾在群組提及「優先處理事項」,包括搬倉、將軍澳追思會及眾籌。
吳子樂曾草擬眾籌帖文,放在「九十二籤」的Tg頻道發布,當中向香港人道歉,認為短期內留港風險太高,「未報到仇就出左埠迴避,但我哋好快會返嚟」,表示需要大家幫忙以比特幣「籌錢畀我哋革命」,又提到「……羅湖事件過後,我哋亦曾打算直攻深圳灣,但考慮過風險未免太高,一失手就會直接送中。……我地成個團隊已經將身家投入晒呢場戰爭,所以好現實地講,我地需要資金繼續營運。食飯係錢,買軍火炸藥係錢……」,相關帖文其後加了比特幣連結、二維碼及實際操作和滙款手續圖片。
被告在Tg提及將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並決定3月8日為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TG發放地圖顯示炸彈放置 定3月8日行動
控方指,何卓為2月11日在Tg提到有人可協助將炸彈放到警察宿舍外,又提出研發毒氣,吳子樂則提議製造「氯氣彈」;2月26日,何卓為透露他和張家俊「想玩到成個花盆咁大」,而吳子樂則提到眾籌得來的資金打算給何卓為和另一名為「雞仔」的人士作生活費,若有剩餘則可「慰勞」各人;2月28日,吳子樂提出當晚開會,但何卓為稱自己要到將軍澳視察;3月1日,李嘉濱在Tg指決定3月3日試炸彈;3月2日,楊怡斯在Tg發放一張地圖,標示炸彈將放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唐明街與唐俊街十字路口),並決定3月8日將是第三單爆炸發生的日子;3月3日,李嘉濱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所用的炸彈是用鎂粉做。但3月4日,群組成員在另一個Tg群組表示會取消行動。
於宏創方503室廁所內測試炸彈 冒出大量煙霧
惟控方指,3月5日至6日何卓為和李嘉濱在Tg群組發布片段,顯示在宏創方503室廁所內測試炸彈。控方庭上播放片段,可見化學品燃燒後產生閃光及冒出大量煙霧。到3月7日晚上7時許,吳子樂在Tg群組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何卓為稱「你話我燒緊魚」,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503室外有煙霧。控方又指,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的手機和張家俊的手提電腦內,都檢獲相關片段,其中有2段片拍攝到李嘉濱燃點炸藥,控方將傳召專家解釋被告等人在片中的行為。
另同年3月6日,李嘉濱曾進入五金舖購買工具,過程遭閉路電視拍下,亦有警員暗中監察;同日,何卓為與其女友、即何培欣曾進入中藥行購買硫磺,亦被閉路電視拍下,並有警員監視。
控方又指,何卓為曾在Tg指,要徹底消毒,入長洲上山燒衫;張家俊則指要準備「鬼車」,戴長假髮,又表示會將墓碑將如「石碑」,會擺放花朵、紙鶴。3月5日,何卓為曾指打算3月8日早上5至6時引爆炸彈,並要將播放器擺放在炸彈旁邊,吸引警方注意,控方指,警方其後在張家俊家裡搜獲相關播放器。3月6日,首7名被告在深水埗嘉頓山商討爆炸事宜。3月7日,李嘉濱在Tg表示炸彈爆炸後30米內的人都會有創傷後遺。審訊明續。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被告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控方在高院續開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