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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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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2024年11月22日 13:51 最後更新:11月25日 09:3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受審,21日選出7女2男陪審團。控方22日作開案陳詞,指被告串謀3次爆炸事件,包括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及同年2月2日在羅湖港鐵站的爆炸案,又計劃在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但計劃前一日被捕。期間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有人發帖文,要求封關阻止「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並表明先放第一個煙霧彈作警告,及後將放置真正的炸彈。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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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讀出開案陳詞,指首7名被告案發時串謀一宗爆炸案,涉及3宗事件,包括在明愛醫院、及同年2月2月日發生在羅湖港鐵站,7人又計劃於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惟案中被告同年3月7日已被警方拘捕。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警長明愛醫院求診 遇男廁發生爆炸 

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當日,2020年1月27日凌晨,警署警長蔡偉強到明愛醫院求診,等候期間,他聽到醫院懷信樓近急症室一個男廁傳來兩下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和火光,他疏散人群後,並進入廁所及用滅火筒撲熄火種,事件中無人受傷,20多人疏散。警方其後在廁格內發現炸彈碎片、玻璃樽、電池和電線等。

首3被告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曾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內製造炸彈,由李嘉濱進入男廁內放置炸彈,而張家俊則製造遙控裝置,吳子樂以Telegram遙控引爆;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4被告張家俊和第5被告楊怡斯事發前亦曾出入503室。控方指,何卓為自2019年6月1日起已租用宏創方503室,而李嘉濱也從2019年11月2日起租用宏創方1008室。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日本城購買涉案疑製作炸彈用具 

控方指,據閉路電視片段,李嘉濱在2020年1月25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穿着「i love hk」T恤,前往大角咀日本城購買了數個玻璃瓶、1個煎鍋、1個煲及1個剷,他其後返回宏創方1008室,並於當晚約9時半,與吳子樂一起前往何卓為所在的503室,當時兩人亦攜同一個裝有懷疑炸藥的煎鍋,兩人在503室逗留約4小時,其後一同離開。

何卓為曾於同年1月26日在Telegram發訊息給何培欣,提到「今晚煮完啦」、「一陣等人上嚟裝」、「裝遙控」等,又提醒何培欣「今晚記得sim卡入夠錢」;而張家俊當日傍晚亦透過Tg傳相片給何卓為,當中顯示裝有懷疑炸藥的煎鍋、兩個製作中的炸彈、電子磅和量杯等。

李嘉濱同年1月27日與一名為「羅師傅」的「哨兵」一起前往明愛醫院,在男廁放下炸彈後離開。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等人其後曾在Tg討論,提到擔心炸彈沒引爆,何卓為稱「不如入去點着佢算」,吳子樂稱「其實我冇㩒錯㗎嘛」。何卓為後傳訊息給何培欣,稱「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覆「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最少未有被捕)」。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Tg公海群組發帖文警告封關  恐嚇將放真炸彈 

同年1月26日,涉案Tg公海群組「九十二籤」發帖,內容提及「現乃香港生死存亡之秋,只有封關方可有效阻止更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我們願意為我城染污雙手,以憐憫香港眾生之心行使公義之舉,迫使所有醫護離開工作崗位……我們將先放置第一個煙霧彈,作為第一次警告,及後將會放置真正的炸彈。真正的武力。……是次行動目的是要帶出一個信息:我們做得出,不想死就立即罷工。而下一步我們將會針對關口行動……」。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另一宗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控方指,2020年2月2日下午,港鐵的清潔工李瑞陽發現往羅湖列車的尾卡車有一個環保袋,她其後轉交給月台台長張偉榮,張偉榮發現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外有電線及有紅閃燈,懷疑為爆炸,遂報警,最終由警方引爆。

據閉路電視片段,同年2月1日下午,吳子樂曾進入宏創方503室,其後何卓為和周皓文亦到達。翌日凌晨,何卓為與吳子樂將炸彈帶往大角咀楓樹街男廁,之後兩人返回宏創方。同日下午,楊怡斯從油塘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到上水港鐵站,她和一名身份不明男子一起登上前往羅湖列車,並於離開車廂後在羅湖站出閘,但未幾兩人又重新入閘。

2月2日下午約2時,楊怡斯和何卓為曾透過Tg傳送訊息,楊怡斯說「我自己去上水食飯」,何卓為問她是否安全,並提到「Bombed?」,楊怡斯答:「聽唔到」。

往羅湖列車放炸彈  Tg發佈聲明承認責任 

同日約5時半,吳子樂在Tg無名群組草擬了聲明及發布,其後李嘉濱曾修改聲明,同一份聲明其後亦在Tg公海群組「九十二籤」出現,內容指「致大陸喪屍…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放炸彈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不管香港警察的佈防有多嚴密,我們都有不同方法放置。我衛我城,歡迎親身體驗炸彈威力……」。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由法官陳仲衡審理。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鄺潤雙、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等代表;辯方代表包括大律師姚本成、朱寶田、梁耀煒、張志輝、陳俊彥、林國輝、郭憬憲和麥健明。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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