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正式頒令前藝人王賢誌破產。
前藝人王賢誌24年入稟申請破產,案件上月開庭處理時有債權人到庭旁聽,懷疑王賢誌向其借貸時隱瞞負債,聆案官當時已清晰表示此非反對破產令的理由。破產案今日在高等法院再訊,聆案官黃健棠核對所需文件,確認沒有任何人反對王賢誌破產後,正式頒令王賢誌破產。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債權人鼎豐信貸有限公司代表、行政總裁黃漢強博士上月在本案提訊時曾到庭表示他反對破產令,指出王賢誌申請貸款時報稱其負債狀況健康,故有理由相信王賢誌申請貸款時可能隱藏負債,希望能透過法庭取得王賢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聆案官林澤銘則稱即使王賢誌借貸時隱藏負債,也不會影響王賢誌的破產申請。

王賢誌。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 ,不論債務人的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8000 元的按金,並需將呈請書的法庭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