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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不會明白的「焦土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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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不會明白的「焦土派」

2019年07月31日 18:15 最後更新:21:05

早兩天提到激進大學生講到最好「搞死香港,搞衰中國,逼解放軍出手,證明一國兩制失敗」,這不是一種隨意言論,這代表了「焦土派」的思想。

香港這個自由開放之地,我都信有外國、外地勢力插手本地政治,搞亂香港,作為她們和阿爺玩嘢/講數的籌碼。但有外力,也有內因,要觀察本地激進勢力的根源,不能不了解「焦土派」。

在2014年佔中之後,明獨暗獨的本土派勢力大漲,在2016年9月大舉進佔立法會,反對派分裂成兩大陣營,形成一個建制派、泛民主派和本土派鼎足而三之局。不過隨著政府DQ議員出局和梁天琦入獄,本土派如一現之曇花,轉眼風流雲散。本土派不能在議會佔一席位,慢慢碎片化變成焦土派。

先講「焦土」這個名字。名字的根源本來是「焦泛民之土」,當年激進派覺得泛民霸著茅坑不拉,佔了立法會議席,但沒有為他們爭取權益,所以專門倒泛民之台。近至2018年兩次立法會補選,泛民兩次都輸掉議席,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焦土派」宣傳「寧要射票落海,不要投俾泛民」。泛民在補選的失敗,令人開始注意「焦土派」的存在。當然到了今天,焦土派也不單是焦泛民之土了。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在衝突升級後和泛民保持對話,甚至想做他們建議的事去降溫。但政府最想停止的是暴力的示威,但這些暴力焦土派根本和泛民勢不兩立,泛民又怎可以代表他們呢?

「焦土派」的產生背景。大人很難明白焦土派那種「搞死香港,搞衰中國」的攬炒概念,有「唔知佢地為乜」的感覺。焦土的思想源於激進泛民,但亦和2011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有關。2011年爆發「阿拉伯之春」,當時多個中東國家相繼因街頭示威運動爆發革命,觸發美國的激進青年認為,99%的人無法再容忍1%的人貪婪與腐敗,搞佔領華爾街運動。這是一種革命思維,想透過街頭運動,推翻現有制度,建立新制度。

香港的焦土派青年會覺得自己nothing to lose (沒有什麼可以損失)。一個焦土派年青人話: 「打份工幾年,得萬零銀,想結婚,住係邊?買樓買唔起,公屋住唔到,做嘢無前途,有乜嘢唔做得?」(當然文字經過淨化,刪去很多粗口)。

焦土派寄望於危險的「支爆」觀念。當大人不知焦土派激進的示威行動為何會成功時,其實他們寄情於「支爆」的出現。所以謂「支爆」,即是「支那爆破」,容許我戴一戴頭盔,我自己絕不同意把中國稱為「支那」,但他們就在想像著中國經濟會崩潰,政治會崩潰。大人們很怕中國崩潰,相信中國四分五裂時,會變成利比亞、敘利亞那樣,香港也難免遭逢戰亂。但焦土派卻期望著這些事情的來臨,很天真地覺得到時會有一個新香港。

或許焦土派沒有很緊密的組織,都是零散分割,甚至更像是一套鬆散的政治理念,正在網上到處散播,把普通青年變成暴力示威者。如果一般示威者遊行反對逃犯條例是基於恐懼,暴力示威者行動更多是源於仇恨,是對警察、對政府的仇恨。簡單講,他們不是在反對一個政策,他們是在搞革命,想推翻現有制度。明乎此,對警方找到那1.5公斤TATP烈性炸藥就不應感到奇怪了,當中最最激進的一群,正把暴力行動不斷升級。警方除了出手制止,別無他法。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特殊性。香港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只是中國之下的特別行政區。在香港搞暴力革命,若翻起巨浪,結局不會是中國分裂變天,只會是香港一國一制。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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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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