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精英兔主席經常在微博議論港事,對法官輕判侮辱國旗判者社區服務200小時,但在美國領事館大門噴漆者就判4個月監,感到大惑不解。
他又提到中銀分行為免暴徒破壞,安裝了鐵板,地政總署判為「違規建築」。但問題是中銀安裝鐵板的原因就是因為港府無法對其營業網點進行保護,免受黑衣暴徒的破壞。地政總署如此決策,令人哭笑不得。
兔主席認為,香港的法治癱瘓,背後有深層原因。他的微博全文如下:
香港的法治癱瘓及“兩個凡是”
今天看到香港的幾則新聞,有些哭笑不得,但還是要坐下來理性分析。
第一則新聞是在沙田侮辱國旗(踐踏國旗,並棄於城門河)的人士羅敏聰被判處社區服務200個小時。
香港侮辱國旗案,今天判了!法官判詞大意: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亦有家人支持,報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感化官建議160小時社服令,李官則認為須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基本上也就是找個理由輕判了。如果把這個事件孤立來看,發生在“和平年代”,與任何政治運動沒有關係的,那200小時社服令可能也可以接受。
但這個事件發生在過去幾個月香港反對派的暴力運動的高潮時分(今年9月22日)。
同時,有一個可供參考的案例。數月前,一名塗抹美國領館的人士被判四周監禁。內地男子在美駐港領館噴口號,"火速"被判監禁
“據香港“東網”報導,現年37歲的秦姓內地男子持港澳通行證赴港,8月18日晚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試圖用噴漆在領事館大門噴塗“中國必勝”字樣。但他以紅漆噴上“中國必”三字、未噴完“勝”字就被美國領事館保安發現並制止。”“8月22日,秦某即被香港東區法院指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判處監禁4周”。
兩件事情的判決差別如此之大,使得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媒體上表態,說此舉明顯不公,“會引起全國公憤”,要求“律政司必須上訴”。
很顯然,兩者性質全然不同。
侮辱中國國旗事件發生在中國主權治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先是違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其次,事件發生在反對派系列暴力運動高潮之中(反中、脫中是暴力運動的重要主題),侮辱中國國旗的行為是一個政治目的極為明確、帶有明確政治挑釁,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且帶有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的政治行為,在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造成惡劣影響的活動。
尤其是,近期香港政治環境如此,又發生了一系列侮辱中國國旗的事件,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形成重大挑戰,帶動渲染反中、脫中、港獨的政治意識,就不能將這個侮辱國旗視為孤立事件。換言之,如果這個行為在三年前的一個孤立場景發生,我們對它的判斷可以有所不同,可能可以更加溫和。但因為它發生在這次運動之中,起到渲染作用,我們有理由認為它的性質更嚴重。
具體而言,正是由於侮辱國旗事件發生在這次運動之中,是一項推動反中/港獨/挑戰一國兩制等政治底線的政治煽動行為,對它的量刑,就必須要有政治判斷。所謂政治判斷,就是不脫離其政治背景、語境的情況下,結合政治維度對其犯罪行為定性並量刑。
筆者認為,結合香港運動的背景環境,考慮到其對中國主權及香港政治現狀的顛覆及示範效應,應當予從重處罰,對社會形成某種宣示作用。
我相信量刑的法官採取的是完全相反的推理及論斷。他/她肯定有自己的一番理由。我相信法官的根本理據是,這是一個“非常”政治運動下的個人行為,被告是個年輕人,無犯罪前科。他的行為有一定的外部力量支持及唆使。他在當日可能受到同伴的鼓動、誘惑。總之,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如果對這個人重判,那麼相當於牽扯到政治中去。作為司法體系,我作為法官絕不應介入政治,形成我干預政治的印象。我的角度應該是考慮量刑不受到外部政治環境的影響,更不要讓外人形成我司法體系介入、干預政治的印象,要秉持政治中立。綜合考慮整個香港的大環境,我還是從輕發落比較安全。且我也是可以找到足夠的理由支撐我的這個做法——例如當事人認罪、無其他刑事案底、受外部運動蠱惑等等)。這就得出了200小時社服的量刑。
筆者對這個判決有幾個判斷:
1) 法官的量刑可能大致符合沒有任何政治運動背景及特殊政治語境下的量刑標準(假設這是平時發生的,作案者也沒有想製造多大一個問題);
2) 法官有可能屬於黃營(deepstate);
3) 但法官也不一定隸屬黃營,他可能就是一個不願意介入政治、逃避政治的普通法律從業人員;
4) 為了逃避政治,他可能偏向選擇從輕發落,避免引起社會爭議,落入政治紛爭
這就是200小時社服判決的原因——法官不一定是“黃絲”,只是不願牽扯政治,避免爭議,發揮主觀能動性,找理由從輕發落了。
我們不排除法官是同情被告的黃營,但我們並不需依賴這個可能性,就足以解釋法官的行為。他只是在外部環境下做出的權宜選擇。
所以,對沙田羅某侮辱國旗案上,我總結為:法官是“法律問題政治解決”——在政治解決上,他考慮到香港的反對派民意,可能採取了手段偏袒、庇護侮辱國旗方,從輕發落、網開一面。
再看對塗抹美領館外牆人士判罰四周就有問題了:如果要找理由為這位人士開脫,從輕發落,絕非難事。他很可能並沒有前科呀。他也是因香港政治運動所激化,前來做政治表達的呀。他的表達難道不受言論自由保護麼?他只是噴了三個字,“中國必”——他的表達並不涉及直接侮辱其他國家及人口。同時,你怎麼知道他要噴上的最後一個字就不能是“敗”呢?他的行為難道觸犯了其他法律和原則麼(例如,焚燒美國國旗在香港是否屬於一項罪行?)他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更廣泛的公眾影響?他是否真的具有政治煽動性?是否具有觸犯政治禁忌底限的性質?
這些顯然都是可以討論的。只要法官願意,一定可以找到大量有利於這位人士的論據,對其從輕發落。但法官對這位人士卻判處四周監禁。我相信四個月的監禁,可能更接近“慣常狀態”下的處罰,也就是正常情況、不受法律干擾情況下的法律處理。
我不假設法官是一個“反中”或“崇美”分子。在這個案子上,法官可能就是照本宣科辦事:這個案子常態下,就是判四周合適,不輕不重,不多不少。法院沒有從輕發落,但也沒有從重處罰。這是一個“和平年代”下的判決。
但顯而易見,無論如何解釋,也不能說明侮辱主權國家國旗和塗汚外國領館外牆罪行的量刑是200小時社服和四周之間監禁的差距是合理的。四周監禁,就是對200小時社服公平性的最大挑戰。
判處200小時社服的法官,只要真的政治中立(不隸屬黃營或藍營)且政治意識是“大於零”,就應當考慮兩個判決之間的聯繫。在前面有四周監禁的時候,出於政治及社會影響考慮,就不能輕易判處塗汙國旗者200小時社服。
英美普通法給予法官很大的量刑自由度。法官應當意識到:在政治運動中的判決,本質都是政治的,判決不可能做到政治中立,逃脫政治就是不可能的,拒絕表態就是一種表態,從輕發落就是一種立場。司法不可能脫離政治。假設法官真的不希望司法介入政治,那麼最低限度應當選擇一碗水端平,完全一視同仁,而不是構建雙重標準、政治偏見及被攻擊的口實:
因此,在一場政治運動中公開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激進人士的量刑,理應重於在美領館外牆進行塗抹(且其行動並未完成)的量刑。最低限度,也是為兩者的量刑提供能夠可令人信服的可比性(我為什麼判他200小時社服,而判他四周)。
與一些上來就指責香港法律雙重標準的人不同,我相信,就沙田侮辱國旗案進行裁判、量刑的法官,對本文以上政治性的論述可能完全沒有意識。在他們看來這就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
第二則新聞是中銀為了避免營業網點被暴徒破壞,安裝了鐵板。香港地政總署判此行為“違建”。
這和前面一條是相關的:在正常的、“和平時期”下,中銀怎麼可能在門店安裝鐵板呢?這不有病麼?中銀安裝鐵板的原因就是因為港府(GOSAR)和(港警)HKP無法對其營業網點,對其資產依法進行保護,免受黑衣暴徒的破壞。
那麼為什麼GOSAR和HKP不能維護最基本的法律,對中銀的營業網點進行保護呢?因為GOSAR和HKP認為他們面對的是一場革命,存在系統性的“執法不能”——一切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要依賴政治手段來解決。所以,HKP的不執法在大政治的環境下也是可以理解的。這時,GOSAR/HKP的選擇是:“政治問題”由“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由“政治解決”。
這被黑小將瘋狂攻擊、GOSAR/HKP難以執法的情況下,中銀當然只能“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就是安裝鐵板保護門店。鐵板確實可能存在違建,但在非正常時期下,政治實質癱瘓,也只能採取這種超法律/政治手段去保全資產。
但在這個時候,還在努力假裝啥都沒有發生的香港公務員體系就開始正常運作了,居然界定你的裝修是“違建”。筆者將其稱為——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一廂情願的假設社會不存在任何政治問題,還處於正常時期;社會上的組織及個人受到反對派政治力量的傷害;社會還在正常運轉,因此一切要按照正常時期的標準來,嚴格執行。
這個情境下,大概已經不能用雙重標準來形容,而是香港社會的法治及道德基礎已實質崩潰。
只要涉及“政治領域”,法律就崩潰。
只要在政治領域之外,法律貌似還超常運轉。
所謂的“政治領域”,就是所有由反對派及其背後市民同情者支持的、自反修例以來的反GOSAR、反HKP、反內地的政治運動及政治訴求。只要能被劃到這個領域裡,都屬於不可觸碰的政治領域,要採取特別標準對待。
因此,非法集會、破壞地鐵及公共設施、打砸交通燈及攝像頭、隨意打砸燒店鋪及破壞私人資產、阻礙交通、肆意對公民施行暴力、起底員警及襲警、蒙面、破壞選舉——所有過去幾個月以來令人髮指的暴力——都是涉及“政治領域”的,在這個領域,整個政府及司法體系全部“退出”,集體放棄行動。
在非政治領域,香港社會照常運轉。非政治領域包括兩點:
1) 確實是非政治(non-political)的領域:譬如香港最核心的支柱產業——離岸金融中心——香港的證監會(SFC)及交易所100%按照法律正常運作,正常的監管及執法,因為這個領域目前還完全不涉及政治。其他與市民們生活相關,只要不涉及政治(非政治領域)也都日常執法,譬如小偷小摸的違法行為。
2) 不涉及反對派政治訴求的領域——對中資、建制派、藍營商鋪的保護就不在此列!本地市民可以以種種理由為中資所受的傷害開脫:
a)中資有錢啊,打砸根本不算什麼;
b) 有保險公司可以賠嘛;
c)很多還是光顧非中資生意,生意還可以啦;
d) 怎麼樣也是GOSAR的事,和自己無關。
冷漠、缺乏法治精神的市民們根本就不認為維護中資利益對於維護香港法治尊嚴有什麼重要性。維護中資自然也就不會成為市民的政治訴求。
因此,中銀對門店進行防禦性維護,安裝鐵板,在香港政府看來屬於“非政治領域”,對非政治領域,就要“按照常規法律解決”。所以,你是違建啊。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香港員警面對極不利的外部環境,難以執法,面臨的問題是一樣的。
這就是理解當下香港社會的核心。
事件發展到今天,我們對香港社會的集體行為訴諸情感、進行道義譴責的意義不大,還不如對他們進行更多的分析,理解他們的認知及邏輯。為什麼這個自詡為法治社會的地方可以這樣對待法律。
本博試圖做過多種角度的分析。就這個問題,最有力的有三條:
一、“3.5%規則”——人類社會過去一百多年間的所有社會裡,有3.5%以上人口持續參與的反政府運動裡,沒有不發生政治轉變的先例(關鍵政治人物下臺或徹底的regime change)。這就是香港社會面臨的現實問題;
二、“deep state”、“兩面人”——香港有一個擁有與內地價值觀存在系統性的差異與對立、能夠實際“統治”香港的群體。
GOSAR首腦對此完全無力。(等同於美國的華盛頓“swamp”);
三、政府/公務員的政治中立性
(apolitical)及反政治(anti-political)——第一是不願意參與政治、政治站隊,第二在涉及敏感政治的問題上選擇放棄、投降,屈服於主流的看法。
以上三條是理解香港政府消極、法治癱瘓的關鍵。
我進一步總結為香港的“兩個凡是”:
1、凡是涉及“政治領域”都不去參照既定法律規定、程式等,不予執法,可以特事特辦,“網開一面”、“特赦”,訴諸“人情”、“人治”、從輕發落。對侮辱國旗要輕判。對蒙面法可以不執行的;對非法集會不要拘捕;對被拘捕者(數千人)不起訴;對暴徒要特赦;對打砸商鋪、破壞基礎設施、妨礙市民基本自由、安全、福祉的行為不予以追究;對被襲的中資商鋪是不予特殊照顧的。對反政府的顏色革命是不能做調查的;對代表“第四權”的反對派媒體是要保護的;。
——以上“政治領域”,指一切涉及香港反對派及其背後的市民同情者的訴求
——主旨為反GOSAR、反中、脫中。只要涉及這些議題,GOSAR和統治精英就躺倒和回避。今天選舉委員會取消黃之鋒的區議會競選資格是一個非常情況下的反制,一個政治舉措,值得肯定,但這是一個例外,而非常態。
2、凡是不涉及“政治領域”的問題,就會假設、佯裝香港不存在任何的政治問題及風波,那麼一切按照非特殊時期的正常情況處理。香港社會會擺出一副“地球照樣轉動”的外觀。因此,中銀營業網點安裝鐵板是屬於“違建”的。對員警(社區保安)的一切暴力行動都是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追究的(包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一切暴力行為都是要譴責及法律追究的,對被水泡車誤噴射的清真寺是要道歉的。
最後再總結一下香港政治的“真諦”,理解了就能懂香港。
一、香港的“兩個凡是”(”the Two Whatevers”)
1、凡是 被認為是“香港政治問題”(即維護香港黃營訴求)就不能按照既定的法律、法治解決。公式:你跟我講法律(“暴徒違法了呀, 暴力就是暴力”)我就跟你講政治(“未來的主人翁啊”、“網開一面”啊、“銷控罪、特赦啊”、“可以理解啊”)。
2、凡是 不被認為屬於政治問題(即不涉及或指向維護藍營及內地利益),就按常規法律解決。公式:你跟我講政治(“這是一國兩制、愛國愛港的大是大非問題,政治原則、底限問題啊”;“要支持員警啊”) 我就跟你講法律(“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啊”、“員警不能淩駕法律啊”)。
二、GOSAR法治實質癱瘓背後的三大原因:
1、“3.5% Rule”
2、“Deep State”
3、政府官員的“politicalneutrality” / “apolitical” / “anti-political”思維
掌握以上,再看香港發生的一切都不奇怪。
香港是個政治巨嬰。中國內地在近現代經歷的歷史和政治運動遠比香港複雜。看到香港黑小將的活動,內地人的感觸與港人是不一樣的。每個地方的人,對政治都需要通過自己親身經歷。沒有人能夠代替香港人走完這一程。香港人需要的就是親身經歷歷史,籍此理解政治。作為香港的局外人,我們通過觀察與評論,最多是幫助他們瞭解歷史,理解現實,但不能取代他們。
今天寫到這裡。晚安!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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