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最新公布叫:國家安全處),辦案需要權力,國安法第43條特別賦予他們調查權,有人形容相關條文在國安法中最辣,但亦最有效,令新「政治部」不會變無牙老虎。
第43條第一款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資訊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而第43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按第43條第一款所講,新「政治部」除了一般依法辦案的措施外,「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共7項)」。換言之,這7項是額外措施,令新「政治部」有額外權力。
當中最受注目措施是第1項的「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以及第6項「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現時警方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竊聽也要法庭批准。將來新「政治部」調查國安案件,這7項權力只受國安委監督,而竊聽再附加一樣「經行政長官批准」的要求。換言之,在調查國安案件時,把法庭對警方的監督權力轉移給特首和國安委。
最後國安法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有關這7項調查權力的實施細則。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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