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出招定下DQ框架,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政壇高人話,新標準理應涵蓋所有公職人員,料未來將適用於區議員及選委會。至於DQ是否只適用於當屆,高人都有解說。
今次人大的決定,講明係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表面上只是一個針對立法會議員DQ的框架。但問題在於,在中央眼中,對所有公職人員的效忠要求亦應一視同仁,並非立法會議員不能支持港獨,區議員就可以支持港獨。
人大常委會《決定》首段就明確提及,「必須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因此,同樣的原則,理論上都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身上,日後區議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特區政府決定參選人是否合符資格,相信都要參考今次人大DQ的框架。
此前有人話,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現行宣誓條例對象除立法會議員外,包括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會議成員,區議員上任就職時毋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或可以「逃過一劫」。事實上,區議會作為政權機構的一部分,區議員毋庸置疑屬於上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將來,香港的選舉主任在審議區議員的參選資格的時候,相信都要參考人大DQ的框架。
至於喪失議員資格是否只適用於當屆的問題。高人話,有人認為不是永久失去參選資格,這個講法表面上是恆真的,因為沒有任何東西是永久的,但問題係人大定了DQ框架之後,就不再是以往特區政府的做法,以往特區政府為防司法覆核,只按照一些很僵化的原則,例如參選人所屬組織裡有沒有關於港獨的政綱,參選時只要辯解組織已經更改政綱,或者自己本人已經不接受「港獨」,就可以過關。但去年政府DQ時,已經開始加入行為標準。
今次人大定清楚6個DQ的條件之後,進一步改變了過去比較僵化理解DQ的慣例。往後選舉主任要按照這6條準則,看參選人的整體言行,包括是否涉及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上述6項準則來決定這些人是不是要DQ。
因此,如果現屆被DQ的議員,下屆要參選的時候,他不能再好簡單地申報已經放棄了相關主張就可以,選舉主任要看參選人整體的行為,是不是已經不再出現那6個DQ條件提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層面,除非參選人的政見和政治行為有徹底的改變,如果不是,他們被DQ之後將來想再參選,都難逃再被DQ的命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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