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塗污牆壁。
38歲男子李煒棠承認今年「831」一周年前夕,在北角港鐵站塗鴉寫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Fxxk the popo」等字句,警誡下承認因為「貪得意」犯案。他早前已向港鐵賠償500元清潔費,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遵守18月感化令,另支付1000元堂費,3個月後須再上庭向裁判官報告感化進度。
東區法院
案情指,被告於本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站L5行人道牆壁上用黑色油性筆寫下「721唔見人」、「831打死人」、「Fxxk the popo」等字句,隨即被警員截查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塗污牆壁。
元朗7.21事件,一名46歲男子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23日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1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表示,法官表示,案發當晚的暴動事件可分為3個階段,與本案有關的階段持續16分鐘,涉及約100人。被告鄧嘉民現身加入白衣人群體約10分鐘,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案發時突然有黑衣人湧到英龍圍並非巧合,他們不是完全無辜,而白衣人則是有預謀行事,事先準備木棍、藤條、發泡膠牌,顯示白衣人預計黑衣人當晚會到達。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行為帶有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是「私了」的行為,認為白衣人不應自行執法或用暴力表達不滿,正確做法是應報警。
法官指出,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導致「黑衣人」受傷,但法庭不關注襲擊行為是否由黑衣人及白衣人之間的敵對情況衍生出來,而是關注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也同時考慮被告向白衣人提供支援,並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
法官又說,辯方以務實方式處理審訊,包括承認本案涉及暴動,有助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熱心公益,減刑5個月後,最終監禁4年1個月。
案情指,報稱商人的被告鄧嘉民,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嚴重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