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容許黎智英保釋外出,引起內地高度關注,惹來最高級別的官媒炮轟,頗有莫謂言之不預的味道。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直指黎智英獲准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人民日報認為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人民日報直指若黎智英案香港管轄有困難,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介入。
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人民日報文章全文如下:
縱容罪惡,就是對正義殘忍。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愕然,香港市民難掩憤怒,包括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反對,特區政府律政司堅決提出上訴,唯有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額手稱慶。
香港內外普遍質疑,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准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
這意味著,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即便如此,反對派又跳出來,污蔑保釋條件「過於苛刻」,這純屬別有用心。一些人被他們迷惑,誤以為保釋條件已足夠嚴格,可以防止潛在風險。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
一方面,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布,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由此看來,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峯等人,哪個不是保釋後潛逃,連一個「小年輕」曾志健都有辦法逃跑,更何況「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
人民日報文章直指黎智英案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而值得追問的,又何止是保釋問題,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香港國安法第55條明確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
長期以來,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相關言行仍未停止。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無疑發揮了重要幫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為首個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來,施壓港府放人。這恰恰進一步坐實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相關指控。
凡此種種,難道還不足以啓動第55條的相關規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我們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天進行第112天聆訊。政壇高人話,估唔到今天的內容相當爆,可以說係開庭以來最精彩的一天,而且還是出現在黎智英自辯階段。
Ariel嘗試還原了黎智英和他的辯護律師,以及法官的對答,俾讀者「欣賞」一下。辯方在庭上播出一段影片,係 2020 年 9 月 3 日「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黎於節目提到林卓廷等人因「721事件」被捕,「說明這個地方完全沒有法治,沒有黑白,沒有是非」,又指「現在這裡是警察城市」。
辯護律師:「警察城市」是什麼意思?
黎智英:「警察城市」是指警察可以做任何事,警察有權凌駕法律。
法官杜麗冰:是什麼凌駕法律?你的意思是「警察擁有超越法治的權力,那意味著他們可以做任何事?」
黎智英:這是你的詮釋。不是可以做任何事,但他們有權凌駕法律。
法官李運騰:你是否指警察的權利大過法律,但他們守不守法是另一件事?
黎智英:是。
法官李運騰:你是否指警察不會遵守法律,但他們可以選擇守法?
黎智英:是的,我不是指所有事情都這樣。
法官李運騰:那為何你說警察有權,就一定無法治?
辯方再展示黎智英於2020年7月6日在Twitter發布的帖文,內容指「律政司司長稱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作拘捕。意思是指無須犯罪證據,僅憑警察的想像就可以作拘捕。這是什麼法治?香港已成為警察城巿?」並附上相關的《蘋果》新聞連結。黎在庭上承認帖文是由他撰寫,稱他認為合理懷疑不足以作出拘捕。
法官李運騰:首先,這個是你寫的,還是Simon Lee寫的?
黎智英:我寫的。
法官李運騰:那應該可以在WhatsApp看到。
黎智英:hashtag不是我寫的。
辯護律師:但WhatsApp中你用了「警察城市」,你是否真誠相信,「有合理懷疑」即毋須任何犯罪證據便可逮捕人?
黎智英:我不認為「合理懷疑」便可逮捕人。
法官李運騰:不論在回歸前或後、《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拘捕疑犯,不關《香港國安法》事,而英國亦沿用相同做法,所有奉行普通法的地區都一樣。
辯護律師:你知道嗎?
黎智英:我不知,我只是提及兩個議員被捕的事。
辯護律師:這是之前,(發帖時)是7月初。
黎智英:這是在拘捕前?好的。
辯護律師:你回應的是律政司司長的言論,即蘋果的報道。忘記兩個議員被捕的事,你當時是否真誠相信合理懷疑等於無實質證據?
黎智英:聽了法官這麼說之後,我想我誤會了。
法官李運騰:也就是說你這麼說時因為你被誤導?
黎智英:是,我自己造成,我的無知。
辯護律師:你是否真誠相信合理懷疑等同警察的純粹幻想?
黎智英:當時是,但是錯誤的。
⋯⋯
法官杜麗冰:你一直稱要說出事實和真相,為何公開發言批評「不合理拘捕」前,沒有先向律師查問,以「合理懷疑」作逮捕是否合法?
黎智英:我受到報紙內容的誤導。
法官杜麗冰:你指的是《蘋果日報》的報道?
黎智英:是。
法官李素蘭:是司長的言論讓你有這樣的結論嗎?
黎智英:不是,報紙這麼說的,所以我以為是正確,我不知道「合理懷疑」可以是拘捕某人的基礎。
辯護律師:你有沒有看過該篇報道?
黎智英:我想有的,否則不會那麼寫。
辯方於是再展示《蘋果日報》相關文章,黎智英澄清:我不是被這篇文章誤導,是我無知,我的假設不合理。
辯護律師:所以你不是被這篇文章誤導,而是?
黎智英:被我自己的無知誤導。
⋯⋯
法官李素蘭:你說你無知,但問題是你看完了整篇文章之後,為何你還說自己無知?
黎智英:我沒看過這篇文章,所以我現在才知道這篇文章沒有誤導我,這完全是我無知。
法官李素蘭:但你之前說有看過這篇文章?
黎智英:我沒有。
法官李素蘭:剛才問你發帖前有沒有看過這篇文章,你的答案是「有」。
黎智英:我沒有說「有」。
辯護律師:之前問你有沒有看過那篇,你說「我想」我看過。
黎智英:我沒說有,只說我想我有,否則我不會這麼寫,剛才只是假設自己看過報道受誤導所以寫了帖文,現在才知道自己沒看過,最終搞清楚這篇文章沒有誤導我。
如今還未到控方盤問黎智英的階段,相信好戲還在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