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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棨然李宇軒等10人越境案宣判 深圳法院判監七個月至三年不等

政事

鄧棨然李宇軒等10人越境案宣判 深圳法院判監七個月至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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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棨然李宇軒等10人越境案宣判 深圳法院判監七個月至三年不等

2020年12月30日 11:28 最後更新:11:50

鄧棨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深圳市鹽田人民法院 (資料圖片)

深圳市鹽田人民法院 (資料圖片)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今日對鄧棨然等10人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喬映瑜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西貢布袋澳碼頭。資料圖片

西貢布袋澳碼頭。資料圖片

案情表示,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臺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臺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深圳市鹽田區看守所外景圖

深圳市鹽田區看守所外景圖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

鄧棨然 (資料圖片)

鄧棨然 (資料圖片)

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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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上訴得直 偷渡及汽油彈案改判合併處理即時獲釋

2024年09月30日 15:18 最後更新:16:15

「12港人案」的鄭子豪及廖子文涉嫌於2019年灣仔汽油彈倉庫案,兩人前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偷渡案共判囚31個月。兩人因應判刑前已服完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致部分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及因行為良好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早前上訴得直,改判後獲即時釋放,上訴庭解釋因原審判刑奪去偷渡案的減刑機會。

上訴庭於3月宣布兩人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後即時釋放,30日公布判詞指,若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兩案合併判決,兩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便可在兩案減刑三分一,原審時判刑奪去了偷渡案的減刑機會,加上兩人一直紀錄良好,因此上訴庭認為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才公道,根據懲教署的計算來推算,則在本案口頭宣判當天兩人便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的刑期,故裁定上訴得直,改判一個可以即時獲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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