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雙重標準,在1月6日佔領國會事件中一覽無遺,被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痛罵,「為什麼在美國不可接受的事情,香港就必須接受?為什麼在美國都不允許的自由,要求香港必須允許?」
在昨天(1月8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歐盟方面呼籲中方立即釋放在香港被逮捕的50餘人,敦促特區政府尊重香港法治、民主人權。外交部對此有何評論?
華春瑩回應說:首先,你提到的個別人對香港警方正當執法行動妄加評論,嚴重干涉中國主權和內政,中方堅決反對。香港警方依法拘捕的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我們多次強調,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不容外部干涉。他們沒有任何權力要求中方釋放被依法拘捕的犯罪分子。
我昨天回答你問題時也說了,在美國和香港發生的是相似的場景,為什麼有些人作出不同的反應?為什麼同樣是抗議者,在美國就是「暴徒」,在香港就是「民主英雄」?為什麼在美國就是「捍衛民主自由」,在香港就成了「壓制民主自由」?
我今天上午看到美國白宮發言人在電視聲明中說,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和平集會自由,但昨天在華盛頓看到的不是和平集會。他們破壞了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她以最強烈的措辭譴責暴力行為,表示觸犯法律者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罰。你也知道,美國有些社交媒體對美國領導人也採取了限制措施。這說明,即便在美國,言論自由也是有界限的,濫用所謂的自由是要付出沈重代價的。為什麼在美國不可接受的事情,香港就必須接受?為什麼在美國都不允許的「自由」,要求香港必須允許?
在香港發生的事情,事實經緯是清清楚楚的。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已詳細介紹了有關情況並闡明立場,香港媒體也進行了大量報道。有關人員的行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目的是要癱瘓、顛覆特區政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民主自由無關,所謂政見不同與企圖嚴重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之間是存在清晰界限的。任何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都不會允許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至於民主自由,我昨天也說了,英國對香港統治期間,香港民眾有什麼民主和自由?1976年英國政府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通過保留方式明確指出,公約所規定的定期選舉的規定在香港不適用,並通過《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對香港民眾集會、遊行和結社作出了嚴格限制。香港正是在回歸祖國以後,才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了民主制度。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為推進香港民主發展作出巨大努力,這是不容任何人否定和抹黑的。
我注意到個別媒體稱,在香港發生的衝擊立法會事件和在美國會發生的事情是不同的,不應該作比較。如果非說兩者不同的話,我想至少有兩點不同:第一,2019年7月衝擊香港立法會的那些暴徒,打砸破壞立法機構,追殺無辜民眾,用汽油彈和匕首攻擊警察。這樣的罪行比在美國爬上國會外牆、衝進國會更嚴重、更惡劣,更應該被定義為「暴徒」、「恐怖分子」,更應該受到法律嚴懲。
第二,在美國國會發生的事情是美國人自己組織的,而在香港發生的事情是有外部勢力煽動、策劃、組織、指揮和實施的,而美國有些人在其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一些人認為美國發生的事和香港的不同。這是一種雙重標準行為,反映的是其心中西方至上的優越感和意識形態偏見,這也涉及到怎麼定義民主和自由的問題。你在中國工作,可能聽過中國老百姓有句話叫「金杯銀杯,不如口碑」。一個國家到底有沒有民主、有沒有自由,關鍵要看老百姓滿不滿意,有沒有幸福感、安全感和獲得感,是全體社會成員還是極少數人在真正享受自由和發展。同一些國際學者說「美國政府屬於1%,依靠1%,為了1%」不同,中國政府代表、反映和維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致力於確保每一個中國人的生命、價值和尊嚴。我們的民主是廣泛、真實和管用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自由得到了有效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也取得了明顯進步,人民的自由事業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我們成功使8億多人擺脫貧困,有國際學者還表示,中國人民經歷了過去3000年歷史上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30年。每年有1.2億左右中國人自由出境旅遊,然後又自由地回到了中國。
如果中國真的像個別政客或媒體說的「中國人民被壓逼、沒有自由」,那麼這些人為什麼會高高興興地又回到中國呢?我剛才也提到,國際民調連年指出,中國政府享有的滿意度和支持率都超過90%,這難道還不能說明問題嗎?在民主、自由問題上,對中國作出種種指責的人,要麼是不瞭解中國,要麼就是太過妄自尊大。我們希望相關人士能努力放下身段去瞭解真實的中國。我們願意向他們介紹中國的真實情況,同時也堅決反對他們以所謂的民主自由為名干涉中國內政。
毛拍手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