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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政事

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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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2021年04月09日 15:53 最後更新:16:43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控方早前呈遞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昨早決定僅接納當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流變呈堂,拒絕報告中餘下探討《國安法》條文用字「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的中國歷史和含意等部份。3位法官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控方詮譯現代法例一般應用的專家意見均不可呈堂。

唐英傑涉嫌於去年7.1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資料圖片

唐英傑涉嫌於去年7.1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判詞中指審訊其中一個關鍵爭議為犯案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含義,報告中A至H 8部份中,E和F部份恰當地交代了「光時」的起源和流變,故可呈堂。然而其餘部份不止於此,A至D部份解釋了《國安法》第20條及24條條文字眼含意,G和H部份則解釋了第20條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第24條中「政治主張」的含意。判詞續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控方詮譯現代法例一般應用的專家意見均不可呈堂,符合公認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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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將向許智峯展開沒收犯罪得益法律程序

2024年12月24日 14:06 最後更新:17:56

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 7名分別潛逃美國及澳洲,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對他們施行「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及「撤銷特區護照等」等措施。另外,特區政府宣布,將向許智峯展開沒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

7人包括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許智峯、任建峰、許穎婷及邵嵐。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 7名無法無天的通緝犯一直潛藏美國及澳洲,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有需要採取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在採取措施前,當局已給予7人時間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但他們沒有珍惜機會,沒有回港自首。

政府刊憲,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政府刊憲,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當局指出,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律政司已在前年向原訟法庭申請並獲發出限制令,禁止許智峯、其妻子及母親從香港特區移離財產,或以任何方式處理他們在香港特區的財產。經調查後,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並曾將其部分財產轉移妻子及母親,有必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以期沒收許智峯的犯罪得益,並防止用於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許智峯。資料圖片

許智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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