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為「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2021年7月27日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三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2021年7月30日宣判,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9年,駕駛執照停牌10年。
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電單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法官判刑時指,唐英傑故意選擇在7月1日回歸紀念日及《國安法》首天生效日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案情屬於情節嚴重。任何人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動,或引致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一律都要受到適當的懲罰,懲罰必須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