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地盤工九龍塘站投擲汽油彈縱火罪成 與同案兩被告判囚50至54月

政事

地盤工九龍塘站投擲汽油彈縱火罪成 與同案兩被告判囚50至54月
政事

政事

地盤工九龍塘站投擲汽油彈縱火罪成 與同案兩被告判囚50至54月

2021年12月28日 13:11 最後更新:17:02

前年10月九龍塘港鐵站2部入閘機疑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4名男子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33歲技術員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40歲地盤工人則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26歲送貨員及30歲Party Room店主,3人被判入獄50至54個月,另各人須向港鐵賠償約9000元。 法官李慶年指被告向港鐵設施縱火威脅職員及乘客的生命,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縱火會威脅港鐵站內職員及乘客的生命,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交通樞紐職員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阻嚇其他人效法。另外,3被告屬夥同犯罪,通訊紀錄顯示各人有預謀犯案,而縱火地點為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李官指本案的情節、火災風險及罪責嚴重性為中度,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曾及黃的罪責相同。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李官就曾的縱火罪及另外3罪共判囚52個月。黃及王的縱火罪則判囚50及54個月。3人另須向港鐵賠償9368元維修費。

辯方早前爭議,鄭接載黃往九龍塘時得知才黃欲擲汽油彈,黃在鄭勸說後答應不會參與,鄭不知黃會違反承諾參與縱火。李官今裁決指,CCTV拍得2人在案發前的互動不多,警方亦沒有在他們的手機中找到社交媒體通訊內容。李官認為鄭在接載黃到九龍塘站前似乎真的有可能不知黃會縱火,故不能肯定鄭是在知情下提供運輸支援的角色,裁定他罪脫。

被告之一鄭偉森。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鄭偉森。資料圖片

至於第4被告王錦發,李官認為他知情地犯案。案發前一日黃在WhatsApp告知王他們會在案發日行動,王回答「好」。李官認為行動毫無疑問是指在九龍塘站縱火,王的回應顯示他同意行動。另CCTV拍得王打開車門,黃在車內拿走一個背囊。李官推論王將在縱火所需的材料運送給曾及黃,以及在案發現場附近支援2人。

就王的縱火罪,李官指他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縱火,但仍屬夥同犯罪。考慮到被告角色較次要及被動,以及其子女因父親參與社運而未獲他照料,酌情減刑半年,終判54個月監禁。

前年10月九龍塘港鐵站2部入閘機疑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資料圖片

前年10月九龍塘港鐵站2部入閘機疑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資料圖片

4名被告依次為26歲送貨員曾裕生、30歲Party Room店主黃漢偉、33歲技術員鄭偉森及40歲地盤工人王錦發,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G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兩部閘機;及交替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曾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3罪,即於1月7日在其住所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2支氣槍、5支撬筆及3個鎚仔。

往下看更多文章

涉理大衝突三男子暴動罪成 法庭11月聽取求情及判刑

2024年10月10日 20:40 最後更新:23:29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多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嘗試突破警方防線,其後遭警方拘捕,當中3名男子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求情,3名被告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表示,3名被告的證供違反常理、自相矛盾,形容「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23歲被告朱健君聲稱當日參加合法的教會集會,有中年女子聲稱一位傳道人與一位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基督徒到理大勸喻離開及有急救資格的人士提供醫療協助,當時理大已被人佔據,附近暴力衝突急劇惡化及愈來愈嚴重,警方後來亦宣布留守可能干犯暴動罪,法官認為合理守法的人在此情況理應不會進入理大。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歲被告許銘晉供稱自己當日進入理大找兩名朋友,及想帶他們離開。但法官指出,被告進入理大前,從沒成功聯絡上朋友,甚至不知道朋友是否仍在校園內;而被告聲稱前一晚曾游說朋友不要進入理大,但不歡而散,被告進入理大後以粗言穢語責罵朋友後,朋友反而同意離開,有關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24歲被告馬健朗供稱當時在網上看見理大社工系前副教授丁惠芳博士的帖文、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所以他進入理大,但法官翻看帖文,認為帖文根本沒有作出上述要求;被告聲稱自己有成功說服一名年約13歲男生離開,但後來卻稱該男生承諾在交通恢復後離開,被告離開理大時,亦選擇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法官認為做法完全不合理。

法官指出,雖然事後有宗教人士及社工進入校園作游說工作,但他們是獲得警方同意及被登記後才進入理大,縱觀整體案情,包括時間、地點、被告衣著裝備及離開理大時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3人於案發時「便利、鼓勵或協助」涉案暴動,終裁定3人罪成。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